# 股东分红个税税率是多少?

居民企业股东税率

股东分红个税税率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不少门道。先说说咱们最常接触的居民企业股东,也就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也在境内的企业(比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它们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税务处理上有个“大红包”——符合条件的免税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而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同样免税。这里的关键词是“连续持有”和“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简单说,只要你的企业股东不是“短线客”(持股超12个月),从境内被投资企业拿到的分红,基本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举个例子,我之前服务过一家制造业企业A,它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B的股票,2022年1月买入,2023年2月收到B公司分红500万元,因为持股时间刚满12个月,符合免税条件,直接省下了1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假设税率25%),老板当时直呼“早知道多买点!”

股东分红个税税率是多少?

不过,这个免税政策有个“小门槛”,那就是被投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且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没有硬性要求(但实务中若存在关联交易,需注意独立交易原则,避免被税务机关核定纳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比如注册在境外的公司),那居民企业股东从其取得的分红,就不能享受免税了,需要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优惠税率)。另外,如果居民企业股东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等间接持股架构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税务处理会更复杂——合伙企业本身不交企业所得税,而是“穿透”到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纳税,法人合伙人则按25%税率纳税,这时候分红就变成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不能再享受免税了。记得有个客户,之前用合伙企业架构持股,分红时法人合伙人按25%交税,后来我们帮他们调整成直接持股,直接省了税,这就是架构设计的重要性。

再强调一下,居民企业股东免税的核心是“长期持有”+“境内居民企业”。如果是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只要持股满12个月,分红免税;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同样要求持有满12个月(从买入到卖出,分红时已满12个月即可)。很多企业老板会问:“我持股11个月零29天,分红能不能免税?”答案是不能,税法对“12个月”的认定非常严格,差一天都不行,所以一定要提前规划好持股时间,避免“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另外,如果被投资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居民企业股东从其取得的分红,除了免税外,还能不能叠加享受其他优惠?答案是暂时不能,因为免税政策已经是对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最大支持,叠加优惠缺乏法律依据,千万别被一些“筹划话术”忽悠了。

非居民企业股东税率

说完居民企业,再聊聊非居民企业股东。这类股东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比如注册在香港、新加坡的离岸公司,或者未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税务处理上有个关键概念——预提所得税,也就是由支付股息的中国企业(扣缴义务人)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这个10%的税率,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同时符合中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协定税率可能更低(比如5%)。

举个例子,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香港公司C持有内地企业D的20%股权,2023年D公司决定分红1000万港元。由于C公司在内地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且这笔分红与境内机构无关,所以D公司需要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100万港元的预提所得税。但如果C公司能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中国税务当局出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且符合中港税收协定中“股息条款”的条件(比如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协定税率为5%),那么实际税率就能降到5%,代扣代缴50万港元,省下50万港元!这里的关键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税收协定”,很多企业因为没及时办理证明,或者不了解协定优惠,多交了不少冤枉税。记得有个客户,境外股东来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但因为财务人员不知道要提交证明,直接按10%交了税,后来我们帮他们申请退税,虽然成功,但过程耗时3个月,还产生了滞纳金,真是“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非居民企业股东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股息的中国企业,如果中国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会向中国企业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所以,作为扣缴义务人,一定要在支付股息的次月15日内完成代扣代缴申报,并保存好相关凭证(比如合同、完税证明、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另外,如果非居民企业股东通过转让股权方式退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同样需要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符合税收协定条件的可享受优惠),这点很多企业容易忽略,以为股权转让不用交税,其实“所得”的来源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还有个特殊情况:如果非居民企业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且取得的股息红利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比如机构场所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那么这笔分红就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所得,需要并入该机构的利润,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10%的优惠税率),所以判断“实际联系”是关键,实务中要结合合同、会议记录等资料综合判定。

特殊持股主体税率

除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现实中还有很多特殊持股主体,比如合伙企业信托计划资管产品等,它们的税务处理比一般企业更复杂,容易踩坑。先说合伙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穿透”到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超额累进),法人合伙人按适用税率(通常是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举个例子,一家有限合伙企业E(GP是普通合伙人,LP是个人投资者)持有F公司股权,F公司分红100万元,这100万元先分配给LP个人投资者,LP需要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不考虑费用扣除),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元,应缴个税就是100万×35%-6.55万=28.45万元!而如果是直接持股,按“股息红利”交税,最高才20%,这就是“穿透征税”带来的税负差异。所以,很多个人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看似方便,实则税负可能更高,一定要提前测算。

再说说信托计划,信托的税务处理是“谁受益,谁纳税”,即信托取得的股息红利,最终由受益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如果受益人是自然人,按“股息红利”20%交税;如果受益人是企业,按25%交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免税)。但信托本身作为“导管”,可能涉及增值税(比如信托贷款、股权转让等行为),但个税层面不纳税。这里有个难点是“受益人”的确定,如果是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比较简单;如果是他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同),需要明确受益人的身份和持股比例,否则税务机关可能要求信托管理人代扣代缴。我之前遇到过一个家族信托案例,委托人将股权放入信托,受益人是其子女,信托收到分红后,税务机关要求子女按20%交个税,但子女是未成年人,没有纳税能力,最后只能由信托管理人垫缴,后续再向委托人追偿,真是“一波三折”。所以,做信托架构时,一定要提前规划好受益人的税务身份和纳税能力,避免后续纠纷。

资管产品(比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的税务处理也有特殊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和《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4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2027年底前),但股息红利所得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资管产品收到分红,不交增值税,而是“穿透”到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如果投资者是自然人,按“股息红利”20%交税;如果是企业,按25%交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免税)。这里有个关键点:资管产品是“税收透明体”,不承担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是投资者。所以,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时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财税〔2015〕101号),但如果通过私募基金(非公募),分红时就需要按20%交个税了,这就是公募和私募在税负上的差异,很多投资者并不清楚,容易产生误解。

长期持有优惠解读

前面提到,居民企业股东持股满12个月分红免税,那个人股东呢?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其实也有长期持有优惠,这个政策很多人不知道,或者理解有偏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不同,税率也不同:持股期限超过1年(含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实际税负为5%;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实际税负为20%。也就是说,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

这个政策对个人投资者来说是个“大福利”,但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第一,持股期限计算是从买入股票的交易日(含)到卖出股票的交易日(含)的前一日,不是从分红日算起。比如2023年1月5日买入股票,2024年1月10日卖出,持股时间刚好1年,分红时享受5%的优惠;如果是2023年12月31日买入,2024年1月10日卖出,持股时间不足1个月,分红时就要按20%交税了。第二,“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指的是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非上市公司股权不适用这个政策,非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分红,无论持股多久,都按20%交税。第三,“暂减按”的意思是暂时性优惠,政策到期后可能会调整,所以个人投资者要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持股策略。我之前有个客户,是个股民,2022年买入一只股票,2023年11月收到分红,当时持股时间刚满1年,享受5%的优惠,省了不少税;他朋友是同年12月买入的,同样金额的分红,却要按20%交税,差距就是持股时间的“一念之间”。

对于非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虽然没有“差别化税率”政策,但如果持股时间较长,有没有优惠呢?答案是:有!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从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如果持股比例超过50%且连续持股满12个月,或者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等特殊规定,可能享受优惠。不过,这些优惠条件比较严格,实践中很少适用,所以非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分红,基本按20%交税。另外,如果个人股东通过股权代持方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分红时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需要按20%交税,名义股东(代持人)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名义股东未履行义务,税务机关会向名义股东追缴,名义股东再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所以代持协议中一定要明确税务责任,避免后续扯皮。我记得有个案例,实际出资人让朋友代持股权,分红时朋友忘了交税,后来被税务局稽查,朋友自己垫付了税款,虽然实际出资人后来还了,但朋友因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罚款5000元,真是“好心办坏事”。

境内境外股息差异

股东分红还涉及境内境外股息差异,也就是境内企业向境外股东分红,和境外企业向境内股东分红,税务处理完全不同,很多企业容易搞混。先说境内企业向境外股东分红,前面提到过,非居民企业股东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符合税收协定的可享受优惠),但如果是境外个人股东,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由支付股息的中国企业代扣代缴。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如果境外个人股东是税收协定居民(比如香港居民),且符合协定中“股息条款”的条件(比如持股时间、比例),可以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比如5%)。举个例子,美国公民G持有内地企业H的股权,H公司分红100万元,G需要按20%交个税20万元;但如果G是香港居民,且持股满12个月,可以申请按5%交税,只交5万元,省下15万元!所以,境外个人股东拿到分红后,一定要主动向中国企业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享受协定优惠,不然多交的税可就“打水漂”了。

再说境外企业向境内股东分红,如果是居民企业股东从境外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免税),但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可以申请税收抵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举个例子,中国居民企业I持有日本企业J的股权,J公司2023年分红1000万日元,日本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已缴100万日元,按中国税法计算,这笔分红应缴企业所得税250万日元(25%),抵免限额就是250万日元,已缴100万日元,可以抵免100万日元,再补缴150万日元;如果日本预提税率是30%,已缴300万日元,超过抵免限额的50万日元,可以在以后5年内抵补。这里的关键是“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以及“税收饶让”条款的适用(如果对方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低于中国税法规定的税率,可以视同已缴税款抵免)。

对于境内个人股东从境外取得股息红利,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可以申请税收抵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3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举个例子,中国居民个人K从美国公司取得股息红利10万美元,美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已缴1.5万美元,按中国税法计算,这笔红利应缴个人所得税2万美元(20%),抵免限额就是2万美元,已缴1.5万美元,可以抵免1.5万美元,再补缴0.5万美元;如果美国预提税率是25%,已缴2.5万美元,超过抵免限额的0.5万美元,可以在以后3年内抵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境内个人股东需要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所得,并提交境外完税证明,才能享受抵免,很多个人因为不知道这个政策,导致“双重征税”,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常见误区与风险

聊了这么多股东分红个税税率的问题,最后得说说常见误区与风险,这些误区很多企业都踩过,轻则多交税,重则被稽查,得不偿失。第一个误区:“不分红就不用交税”。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只要不把利润分配给股东,就不用交个税,于是把利润长期挂在“未分配利润”科目里,其实这是个“大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举个例子,企业老板2023年从公司借款100万元,2024年还没还,也没用于公司经营,税务局就会视为分红,按20%交税20万元,哪怕公司一分钱都没分!所以,老板从公司借款一定要有正当理由(如采购、投资),并及时归还,避免“视同分红”的风险。

第二个误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红不交税”。很多人以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分红就不用交税,其实不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交企业所得税,但经营所得需要“穿透”到投资者,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而“分红”其实是经营所得的一部分,所以投资者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本质上就是经营所得,已经按5%-35%交过税了,不能再按“股息红利”交税。但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后,投资者又用这笔钱投资其他企业,取得新的分红,这时候新的分红就需要按“股息红利”交20%的个税了,这就是“重复征税”的问题,很多投资者不理解,以为“分过一次税就不用再分了”,其实不是的。我之前有个客户,是个体工商户,每年按“经营所得”交个税,后来他把利润转给妻子,妻子用这笔钱投资了一家公司,公司分红时,妻子又要按20%交税,他觉得很冤枉,其实这是政策规定的“重复征税”,无法避免,只能通过合理架构(如家庭共同投资)来降低税负。

第三个误区:“通过‘阴阳合同’避税”。有些企业为了少交个税,会和股东签订“阴阳合同”,即真实的分红金额写在“阴合同”里,申报时按“阳合同”(金额较低)的金额交税,或者干脆不申报,认为税务机关查不到。这种做法风险极大!现在金税四期系统已经实现“数据穿透”,企业银行账户、股东账户、发票信息等都能联网监控,税务机关很容易发现“阴阳合同”的痕迹。一旦被查实,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并处以0.5倍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举个例子,我之前服务过一家企业,老板为了避税,让财务用个人账户收分红,然后通过“虚列成本”的方式冲抵利润,后来被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不仅补缴了200万元的税款和滞纳金,还被罚款100万元,老板也因此被列入“税务黑名单”,贷款、出行都受到了限制,真是“因小失大”。所以,税务筹划一定要在合规边界内进行,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偷鸡不成蚀把米”。

总结与前瞻

说了这么多,其实股东分红个税税率的核心逻辑就是:区分股东类型(居民/非居民、个人/企业)、持股期限(短期/长期)、来源地(境内/境外),然后根据不同的政策适用不同的税率。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条件的免税,非居民企业股东按10%(或协定税率)交预提所得税,个人股东上市公司持股超1年按5%,非上市公司按20%,特殊持股主体(如合伙企业)“穿透”征税,长期持有优惠明显,境内境外股息差异需注意税收抵免。同时,要避开常见误区(如“不分红就不交税”“阴阳合同避税”),避免税务风险

从长远来看,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推行和税收大数据的广泛应用,股东分红个税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格,“野蛮避税”的时代已经过去,企业需要建立合规的税务管理体系,提前规划股东架构和持股策略,充分利用政策优惠(如长期持有优惠、税收协定),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降低税负。作为财税从业者,我建议企业老板和股东们:拿到分红前,先问自己三个问题:“我是谁?(股东类型)”“我持了多久?(持股期限)”“钱从哪来?(来源地)”,想清楚这三个问题,税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别再因为“不懂税”而多交冤枉钱了,毕竟,省下的税,才是赚到的利润!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股东分红个税税率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股东类型、持股期限、来源地等多重因素,稍有不慎就可能多交税或引发风险。加喜财税深耕财税领域12年,服务过数百家企业,深知“合规”与“筹划”的平衡之道。我们认为,企业应在充分理解政策的基础上,通过优化持股架构(如直接持股、利用税收协定)、合理规划持股期限(如上市公司长期持有)、规范资金往来(避免“视同分红”)等方式,实现税负最小化。同时,要警惕“伪筹划”陷阱,坚决杜绝阴阳合同、虚列成本等违法行为,确保税务处理经得起监管考验。唯有合规先行,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