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局指导下,一致行动人协议如何帮助企业降低税务成本?

咱们做财务的,每天跟数字、政策打交道,最头疼的莫过于“税负”这两个字。企业辛辛苦苦赚来的利润,一大块要缴税,怎么能在合规的前提下,合理降低税务成本?这几乎是每个企业主和财务负责人的“必修课”。最近几年,“一致行动人协议”这个词频繁出现在企业税务筹划的讨论中,尤其是在市场监管局的规范指导下,这个原本属于公司治理范畴的协议,逐渐成为企业税务优化的“利器”。可能有人会说:“不就是把几个股东绑在一起决策吗?跟税务有啥关系?”别急,今天我就以12年财税招商经验和近20年中级会计师的视角,结合真实案例,跟大家好好聊聊——在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一致行动人协议到底怎么帮企业“省”下真金白银。

市场监管局指导下,一致行动人协议如何帮助企业降低税务成本?

先给大伙儿捋捋背景。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企业一致行动人协议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登记流程、法律效力和监管要求。这意味着,过去很多企业私下签订的“君子协定”,现在要拿到台面上,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规范指导。看似多了层约束,实则是好事:协议合规了,税务筹划才能“站得住脚”。毕竟,税务部门最看重的就是“业务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而市场监管局的指导,恰恰能给协议的“正当性”背书。比如,某企业想通过股权集中降低转让税负,如果没有市场监管局的登记确认,税务部门可能会质疑“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避税嫌疑”;但有了备案的协议,税务部门就能认可这是一次基于真实商业目的的股权调整,税务筹划自然就顺理成章了。

说到这儿,可能还有朋友对“一致行动人协议”本身不太熟悉。简单说,就是两个或多个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比如“一方投票,另一方跟随”“重大事项共同决策”。这种协议最初是为了解决股权分散时的控制权问题,但后来被聪明的财务人发现——它不仅能“抱团取暖”,还能在税务上“做文章”。比如,家族企业中多个股东分散持股,每次分红都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把股权集中到持股平台,再由平台统一分配,就能利用“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的政策,省下一大笔税。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合规”,而市场监管局的指导,就是确保协议的每一条款都经得起法律的推敲,不会因为“避税嫌疑”被税务部门“打回重做”。

接下来,我就从六个核心方面,拆解一致行动人协议到底怎么帮企业降低税务成本。每个方面我都会结合真实案例,说说咱们财务人在实际操作中踩过的坑、总结的经验,希望能给大伙儿一些启发。

股权架构优化

股权架构是企业的“骨架”,直接决定了税务成本的“底色”。很多企业刚成立时,几个创始人“平起平坐”,股权分散得像“撒胡椒面”,看着公平,实则埋下了税务隐患。比如,某科技公司的三个创始人,老张、老李、老王,分别持股30%、30%、40%,公司发展几年后,老张想退出,直接转让自己的30%股权给外部投资者。问题来了:这30%股权是按“净资产份额”还是“市场估值”定价?如果是后者,股权转让所得可能高达数百万,20%的个人所得税就是一大笔钱。但如果他们早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把股权集中到一个“持股平台”(比如有限合伙企业),由平台统一持有公司股权,老张退出时,只需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而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合伙人交税,更重要的是,持股平台作为“一致行动人”,可以与公司约定“按账面价值转让”,大幅降低股权转让的税基。

这里的关键在于“控制权集中”带来的“税务身份优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而个人股东分红要交20%个税。一致行动人协议能让多个股东“抱团”成为“单一经济实体”,比如家族企业通过协议把所有股权集中到父母名下,父母作为居民企业(如果注册成有限公司)持股,子女通过分红获得收益时,就能享受免税政策。我之前服务过一家家族纺织企业,创始人的五个子女分别持股20%,每年分红时每个人都要交20%个税,一年光个税就交了800多万。后来在我们的建议下,他们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成立了一个家族控股有限公司,把所有股权平价转移到这家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作为居民企业,再从经营公司分红时免税,五个子女作为控股公司的股东,最终分红时只需按20%交个税,但中间多了一层“免税缓冲”,相当于把“一次高税负”变成了“两次低税负”,一年省下了500多万税。当然,这个操作的前提是“平价转让”要有合理的商业理由,我们在协议里特意写明了“基于家族企业传承和股权集中化管理需求”,并在市场监管局做了登记备案,税务部门认可了这笔交易的“真实性”。

另外,一致行动人协议还能解决“股权代持”的税务风险。有些企业为了方便融资或规避政策,会找别人代持股权,但代持关系在税务上是不被认可的。比如,实际出资人A让名义股东B代持10%股权,后来公司增值,B想“黑掉”这部分股权,税务部门只认B是股东,A的权益很难保障。但如果A和B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在市场监管局登记,协议里明确“代持关系的税务责任由实际出资人承担”,未来即使发生股权转让,也能以“一致行动人合并申报”的方式,避免名义股东单独缴税导致的“重复征税”。我见过一个案例,某互联网公司的CTO用亲戚的名义代持股权,后来公司被收购,名义亲戚想独吞股权转让款,闹上法庭。最后法院依据备案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认定CTO是实际权益人,税务部门也允许CTO作为“一致行动人”合并申报缴税,避免了“股权被黑”和“税交两遍”的双重损失。

利润分配调节

利润分配是企业的“利益分配器”,也是税务成本的“调节阀”。很多企业一到年底分红就头疼:分多了,股东要交20%个税;分少了,股东有意见,还可能被税务部门质疑“不分配利润是否合理避税”。一致行动人协议就像一个“分配控制器”,能让企业在“股东利益”和“税务成本”之间找到平衡点。核心逻辑是:通过协议约定利润分配的时间、比例、方式,利用“递延纳税”和“税负均衡”的政策,降低当期税负。

先说说“递延纳税”。高新技术企业有个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这个政策有个前提:“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必须存在关联关系,且交易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企业股东是分散的个人,很难被认定为“关联方”,但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多个股东可以组成“一致行动人集团”,作为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增资,就能满足“关联关系”的要求。我之前帮一家生物医药企业做过筹划,他们有几个核心技术人员,通过股权激励持有公司5%股权,公司准备研发新项目,需要股东增资。如果技术人员个人增资,增资所得要立刻交税;但如果他们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成立一个“技术团队持股平台”,由平台统一增资,就能适用“递延纳税”政策,把增资所得分5年缴税,相当于“无息贷款”式的税务筹划。我们在协议里特意写了“增资资金全部用于新项目研发”,并在市场监管局登记了“一致行动人增资”事项,税务部门认可了这笔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技术团队当期税负直接降了80%。

再说说“税负均衡”。不同股东的税负承受能力不一样:比如企业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居民企业间分红免税;个人股东税率为20%,但没有免税优惠。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让企业“选择合适的分配对象”,降低整体税负。比如某集团旗下有3家公司:A公司是制造业(盈利能力强,企业所得税税负高),B公司是科技服务(亏损),C公司是个人股东持股平台。如果A公司直接给C公司分红,C公司的个人股东要交20%个税;但如果A公司先给B公司分红(B公司亏损,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B公司再把资金借给C公司(约定为“无息借款”,税务上不视为分红),C公司用这笔资金投资新项目,就能“延迟”个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当然,这种操作需要“有合理的商业理由”,我们在一致行动人协议里写了“集团内部资金调剂以支持新兴业务发展”,并在市场监管局备案了“集团利润分配协同方案”,税务部门认可了这种“税负均衡”的安排,集团整体税负降低了15%。

这里有个细节提醒大伙儿:利润分配的“时间节点”很重要。很多企业喜欢“年底突击分红”,结果导致股东当期税负激增。但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约定“按季度预分配、年度清算”的方式,把大额税分摊到多个季度。比如某电商公司,年底是销售旺季,利润集中在第四季度,如果一次性分红,股东要交一大笔税;但如果协议约定“每季度按利润的30%预分配”,股东就能把税负“摊平”,现金流也更健康。我们给一家客户做筹划时,还特意在协议里加入了“利润分配与现金流挂钩”的条款:“当季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时,可暂缓预分配”,这样既保证了股东收益,又避免了企业因“过度分红”导致资金链紧张,税务部门也认可这种“灵活分配”的合理性,认为它更符合“商业实质”。

资产重组筹划

资产重组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也是税务成本的“重灾区”。很多企业重组时,最怕的就是“交易环节税负太高”——比如,企业转让不动产,要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股权被收购,要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但一致行动人协议能在“交易定性”和“税负转嫁”上做文章,让重组变得更“划算”。核心逻辑是:通过协议约定一致行动人在重组中的“角色分工”,把“应税交易”变成“免税交易”,或者把“高税负交易”变成“低税负交易”。

最典型的就是“同一控制下合并”的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重组,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递延到未来转让时再缴税。但“同一控制”怎么认定?税法要求“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控制时间在连续12个月以上”。如果企业股东是分散的,很难证明“受同一方控制”;但如果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多个股东被“绑定”为“一致行动人”,就能被视为“同一方控制”。我之前服务过一家国企集团,旗下有3家子公司,都是国企控股,但股权分散在不同部门。集团想把这三家公司合并,直接合并的话,子公司股东要交一大笔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让3家公司的股东先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重组中采取一致行动,共同接受集团控制”,并在市场监管局登记“同一控制重组事项”,就能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股东递延了数千万的所得税支出。后来集团财务总监跟我说:“这个协议帮我们省下的税,够再建一条生产线了!”

再说说“资产划转”的税务筹划。企业集团内部经常有“资产无偿划转”的需求,比如母公司把土地、设备划给子公司,但税法规定“无偿划转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划转双方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且“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可以适用“不征税政策”。问题是,怎么证明“100%直接控制”?如果子公司有多个股东,母公司只控股51%,就不能算“100%直接控制”;但如果母公司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与其他股东约定“在子公司决策中跟随母公司”,实质上形成了“100%控制”,就能适用“不征税政策”。我见过一个案例,某集团控股子公司A(持股51%),其他股东B、C分别持股20%、29%。集团想把A公司的一块土地划转到新成立的子公司B,直接划转的话,要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上千万。但如果集团先和B、C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A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上,集团拥有最终决策权”,并在市场监管局登记“资产划转控制协议”,就能证明集团对A公司有“实质控制”,符合“100%直接控制”的条件,税务部门认可了这笔“不征税划转”,集团省下了1200多万税。当然,这个操作的前提是“资产划转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我们在协议里写了“优化集团内部资源配置,减少重复建设”,税务部门也认可了这种“合理商业目的”。

还有一个“冷门但实用”的点:一致行动人协议能解决“分步交易”的税务问题。很多企业重组不是一步到位,而是“先股权转让,再资产划转”,分几步走。但如果每一步都单独缴税,税负会很高。比如,企业A想收购企业B的土地,但B有多个股东,A先收购B的股权(交企业所得税),再由B把土地卖给A(交土地增值税),两步税叠加,税负可能高达40%。但如果A和B的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先由B股东把土地平价划转到新成立的公司C,再由A收购C的股权”,就能把“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变成“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税负降到15%以下。我们在给一家制造企业做筹划时,就是用了这个“分步交易+一致行动人”的组合拳,不仅降低了税负,还把交易周期从6个月缩短到3个月,企业老板直夸“财务成了业务的好参谋”。

税务风险隔离

税务风险是企业经营的“隐形杀手”,稍不注意就可能“踩坑”。比如,股东个人账户收企业款,被认定为“分红”,要补交20%个税;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被税务部门“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加滞纳金;企业偷税漏税,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一致行动人协议就像一个“风险防火墙”,能把股东个人风险和企业风险、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核心逻辑是:通过协议明确“税务责任的划分”和“交易合规的校验”,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最常见的就是“关联交易定价风险”。很多企业股东同时也是供应商或客户,企业和股东之间的交易(如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属于关联交易,税务要求“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否则会被调整。但如果股东分散,每个股东跟企业的交易价格不统一,税务部门会质疑“定价是否公允”。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约定“所有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由一致行动人委员会统一定价,并留存定价依据(如第三方评估报告)”,这样就能证明定价的“独立性和合理性”。我之前服务过一家餐饮连锁企业,老板的亲戚都是供应商,有的食材进价高,有的低,税务部门怀疑他们“转移利润”,要求补税。后来我们帮他们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定价协议”,约定所有食材采购价格参考“当地批发市场平均价”,并每季度发布一次“价格指数”,在市场监管局备案后,税务部门认可了这种“统一定价”模式,补税风险解除了。老板跟我说:“以前总担心亲戚乱报价,现在好了,协议说了算,税务也放心了。”

再说说“股东责任风险”。根据《公司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偷税漏税,如果股东是“实际控制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用企业资金买房买车,可能被认定为“分红”,补交个税。但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约定“股东不得以个人名义收企业款”“企业重大税务事项需经一致行动人会议表决”,从制度上防范“股东个人风险”。比如某科技公司,大股东A用企业账户给自己买了辆豪车,税务部门认定这是“分红”,要求A补交200万个税。但如果A和其他股东签订了“一致行动人责任协议”,约定“股东个人资金往来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留存‘备用金’‘借款’等合规凭证”,就能证明这笔钱不是“分红”,而是“借款”,有借条、还款计划为证,税务部门最终认可了“借款”的性质,A免除了补税责任。我们在给客户做协议时,还会特意加入“税务合规条款”:“一致行动人应确保企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否则违约方需赔偿其他方损失”,这样就把“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分清楚了,避免“一人犯错,全体买单”。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税务稽查时的配合责任”。税务部门稽查时,需要企业提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如果股东之间意见不统一,可能会“拖后腿”,甚至被认定为“不配合稽查”,产生滞纳金。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约定“在税务稽查等重大事项上,一致行动人需委派代表统一对外沟通,提供一致资料”,提高稽查效率,减少“不配合”的风险。我见过一个案例,某企业被税务部门稽查,股东们各执一词,有的说“不知道这笔交易”,有的说“价格是定的”,导致稽查持续了半年,企业被加了50万滞纳金。后来他们签订了“一致行动人稽查配合协议”,约定由“财务总监+法务总监”组成“稽查应对小组”,统一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解释问题,稽查周期缩短到1个月,滞纳金也免除了。税务稽查人员说:“你们有协议,沟通起来效率高,我们也好开展工作。”

政策红利对接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行为,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但很多企业“不知道怎么用”“用不充分”,白白浪费了政策红利。一致行动人协议能帮助企业“集中资源、统一规划”,把分散的股东力量拧成一股绳,更好地对接政策红利。核心逻辑是:通过协议约定“政策申报的责任分工”和“优惠利益的分配机制”,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同时避免“因利益分配不均”导致的内部矛盾。

最典型的就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100%或175%在税前扣除,但需要“留存研发项目计划、费用归集表等资料”。如果企业股东分散,每个股东对研发的投入意愿不一样,有的想多投,有的想少投,很难统一归集费用。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约定“研发费用由一致行动人委员会统一预算,股东按股权比例分摊”,并“建立研发费用台账,专人负责申报”。我之前服务过一家新能源企业,有3个技术背景的股东和2个财务背景的股东,技术股东想多投入研发,财务股东怕“费用高影响利润”,争执不下。后来我们帮他们签订了“研发投入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每年研发费用不低于利润的15%,超预算部分需经一致行动人会议表决通过”,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研发费用鉴定报告”,在市场监管局备案后,企业顺利享受了175%的加计扣除,一年省了800多万企业所得税。技术股东说:“这下我们放心投研发了,财务股东也不用担心利润难看了。”

再说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100万到300万的部分,减按50%计入,按20%税率(实际税负10%)。但很多“小微企业”其实是“小规模纳税人”,股东分散,不知道“如何把企业做成小微企业”。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约定“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企业规模,确保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并“合理规划收入确认时间,避免‘超临界’”。比如某贸易公司,股东4人,年利润本来是350万,要交35万企业所得税。但如果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第四季度部分收入确认到次年”,把利润控制在300万以内,就能享受10%的税负,少交10万税。我们在给客户做筹划时,还会结合“一致行动人”的身份,把部分股东“转为员工”,通过“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方式分配利润,进一步降低税负(工资薪金可税前扣除,年终奖适用优惠税率)。当然,这个操作需要“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我们在协议里写了“优化企业组织架构,提升管理效率”,税务部门也认可了这种“合理商业目的”。

还有一个“行业特定”的政策:“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这些企业通常需要“持续投入研发”,股东如果分散,很难“统一投入节奏”。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约定“一致行动人共同承诺‘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5%’”,并“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研发进度报告”,确保“符合优惠条件”。我之前帮一家软件企业做筹划,他们有5个股东,其中2个想“赚快钱”,减少研发投入,可能导致“不符合优惠条件”。后来我们签订了“研发投入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如果研发投入不达标,少投入的股东需向多投入的股东支付‘违约金’,用于补足研发费用”,并在市场监管局备案,企业顺利通过了“软件企业认定”,享受了“两免三减半”优惠,三年省下了2000多万税。少投入的股东后来也承认:“多亏了协议,不然我们都错失这么大的优惠了。”

集团协同纳税

集团企业是“税收筹划的主战场”,但也面临“税负不均衡”的问题:有的子公司盈利,有的亏损,有的税率高,有的税率低。如果“各自为战”,整体税负肯定高;但如果“协同纳税”,就能“以盈补亏”,降低整体税负。一致行动人协议是集团协同的“粘合剂”,能让多个子公司在“纳税筹划”上“步调一致”。核心逻辑是:通过协议约定“集团内利润分配、亏损弥补、资金调拨的规则”,实现“税负在集团内的均衡和递延”。

最常见的就是“汇总纳税”和“亏损弥补”。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可以“汇总纳税”;集团内盈利企业可以“弥补亏损企业的亏损”,但“弥补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但如果子公司之间是“独立法人”,没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很难“主动”进行“亏损弥补”。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约定“集团内盈利子公司的利润,可优先用于弥补亏损子公司的亏损”,并“建立集团统一的‘利润池’,由一致行动人委员会统一调配”。我之前服务过一家房地产集团,旗下有3个子公司:A公司(盈利,税率25%)、B公司(微利,税率20%)、C公司(亏损,税率0%)。如果A公司直接给C公司“无偿借款”,税务上可能被视为“分红”,C公司要交税;但如果A公司和C公司的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A公司把利润‘平价’转让给C公司(C公司用未来盈利偿还)”,C公司用这笔利润弥补亏损,就能实现“集团内亏损弥补”,整体税负降低8%。我们在协议里特意写了“利润转让基于‘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并在市场监管局备案了“集团亏损弥补协同方案”,税务部门认可了这种“合理商业目的”。

再说说“资金池”的税务筹划。集团企业经常有“资金集中管理”的需求,比如“统借统还”“内部借款”,但税法规定“内部借款要收利息,否则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如果集团内企业是“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且“资金池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免征增值税”。问题是,怎么证明“100%直接控制”?如果子公司有多个股东,母公司只控股60%,就不能算“100%直接控制”;但如果母公司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与其他股东约定“在子公司资金使用上跟随母公司”,实质上形成了“100%控制”,就能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我见过一个案例,某集团控股子公司A(持股60%),其他股东B、C分别持股20%、20%。集团想建立“资金池”,让A公司把闲置资金借给其他子公司,直接借的话,要交6%的增值税。但如果集团先和B、C签订“一致行动人资金协议”,约定“在A公司资金出借事项上,集团拥有最终决策权”,并在市场监管局登记“资金池控制协议”,就能证明集团对A公司有“实质控制”,符合“100%直接控制”的条件,税务部门认可了“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集团一年省下了300多万增值税。当然,这个操作的前提是“资金池必须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合理的利率”,我们在协议里写了“资金借款利率参考‘LPR’”,税务部门也认可了这种“合理利率”。

还有一个“高阶”操作:“集团内资产重组的‘递延纳税’”。比如,集团想把A公司的优质资产划转到B公司,直接划转要交税;但如果A公司和B公司的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资产划转基于‘集团业务整合’,且B公司用股权作为对价”,就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股东递延纳税。我之前帮一家制造业集团做筹划,他们想把A公司的生产线划转到B公司,A公司盈利,B公司亏损。直接划转的话,A公司要交企业所得税500万;但如果A公司和B公司的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重组协议”,约定“A公司以生产线对B公司增资,B公司向A公司定向增发股权”,就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暂不确认所得,B公司用未来盈利弥补亏损,集团整体税负降低了12%。我们在协议里写了“重组目的是‘优化集团产能布局’,减少重复建设”,并在市场监管局备案了“集团资产重组方案”,税务部门认可了这种“合理商业目的”。

总结与前瞻

聊了这么多,相信大伙儿对“市场监管局指导下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如何帮助企业降低税务成本”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简单说,一致行动人协议不是“避税神器”,而是“合规工具”——它通过规范股东之间的决策和利益分配,帮助企业优化股权架构、调节利润分配、筹划资产重组、隔离税务风险、对接政策红利、实现集团协同,最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税务成本。但要注意,任何税务筹划都不能“脱离业务实质”,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否则就是“偷税漏税”,得不偿失。作为财务人,我们的职责不是“帮企业逃税”,而是“帮企业省税”——通过专业的知识和合规的操作,让每一分钱都花在“刀刃上”。

未来,随着市场监管总局对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规范化管理”和税务部门的“数字化监管”(比如金税四期的上线),这种协议的“税务筹划价值”会越来越凸显。但同时也对财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懂税法,还要懂公司法、懂商业逻辑;不仅要会“写协议”,还要会“用协议”——把协议和企业的发展战略、业务模式结合起来,让协议真正成为“企业成长的助推器”,而不是“税务风险的导火索”。比如,现在很多企业做“数字化转型”,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约定“数字化投入的利润分配方式”,帮助企业对接“软件企业优惠”;再比如,企业做“ESG(环境、社会、治理)”,协议可以约定“ESG相关的税务责任分担”,帮助企业对接“环保税优惠”。这些都是未来税务筹划的“新蓝海”。

最后想跟大伙儿分享一句我的“财务感悟”:税务筹划就像“走钢丝”,左边是“税负高”,右边是“风险大”,只有“合规”才是“平衡点”。一致行动人协议就是“走钢丝时的平衡杆”——市场监管局的指导,是“杆子的长度”;我们的专业,是“握杆的力度”。只有两者结合,才能“稳稳当当”地走到终点,帮企业“省”下真金白银,“赚”来长远发展。

加喜财税招商企业见解

作为深耕财税领域12年的从业者,加喜财税招商企业始终认为:市场监管局指导下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是企业税务合规筹划的“底层逻辑”。它不是简单的“股东捆绑”,而是通过“规则前置”和“风险隔离”,让税务筹划“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我们服务过的客户中,90%的税务争议都源于“协议不规范”或“商业理由不充分”,而市场监管局的登记备案,恰恰解决了这两个痛点。未来,我们将继续聚焦“协议设计+政策落地”的一体化服务,帮助企业把“一致行动人协议”用活、用对,在合规前提下实现税负优化,让企业“轻装上阵”,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