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经济时代,地方税基如何实现公平税负? ## 引言 记得刚入行那会儿(2003年),给一家制造业企业做税务筹划,最头疼的就是“进项抵扣”和“成本归集”——企业有厂房、有工人、有原材料,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能落在具体的地域上,税基像一棵扎根在土壤里的树,根在哪里、结多少果,清清楚楚。可20年后的今天,我带着团队处理某互联网平台的税务咨询时,却常常陷入“无形的困境”:这家平台在A省注册,服务器部署在B省,用户遍布C、D、E等20多个省份,广告收入来自全国,甚至海外,但利润却通过“无形资产转移”集中到了低税率的避税地。地方政府看着平台在本地的“流量经济”热火朝天,却分不到多少税收,难免有“为他人做嫁衣”的委屈。 这背后,正是数字经济对传统地方税基的冲击。数字经济的核心特征——**数据驱动、平台化运营、跨境流动、无形资产密集**,让传统税制依赖的“物理存在”“常设机构”“交易链条”等概念逐渐失灵。地方税基就像一条流动的河,过去能被“堤坝”(行政区划)截留灌溉,如今却因数字经济的“暗渠”而四处漫溢,公平税负成了摆在各国政府面前的共同难题。 从国际上看,OECD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历经十年,终于在2021年推出“双支柱”方案,试图解决跨国数字企业的税基分配问题;从国内看,随着平台经济、直播电商、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爆发,地方税基“流失”与“分配不均”的矛盾日益凸显。比如某短视频平台,2022年用户规模突破10亿,其中三四线城市用户占比超60%,但地方税务部门却难以对其本地产生的“用户价值”征税。这不仅影响地方财政收入,更可能加剧区域间公共服务差距——税基少的地方,教育、医疗投入自然受限,形成“经济-税收-公共服务”的恶性循环。 那么,数字经济时代,地方税基如何才能“应收尽收”,实现税负公平?这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制度问题、治理问题。作为一名在财税一线摸爬滚打近20年的中级会计师,我想结合实际案例和行业观察,从六个关键维度谈谈自己的思考。

重构常设机构规则

传统税制下,“常设机构”是连接企业经营活动与地方税权的核心纽带——只要企业在某地有厂房、办事处或固定经营场所,该地就能对其利润征税。可数字经济时代的“经营活动”早已突破物理边界:一家外卖平台可能没有线下门店,却通过骑手和商家网络覆盖全城;一家在线教育机构可能总部在北京,却通过直播课程让新疆、西藏的学生实时上课。这种“无实体存在”的持续经营,让传统常设机构规则成了“摆设”。

数字经济时代,地方税基如何实现公平税负?

举个我去年处理的案例:某跨境数字音乐平台,总部在新加坡,服务器在荷兰,中国区用户超2亿,但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实体分支机构。当地税务部门想征税,却苦于找不到“常设机构”的抓手。后来我们参考OECD支柱一提出的“市场国征税权”思路,建议平台按中国用户收入的一定比例(比如5%)缴纳“市场服务费”性质的税款,这才让地方政府分到了一杯羹。这个案例说明,重构常设机构规则的核心,是从“物理存在”转向“经济存在”——只要企业在某地创造了显著的经济价值(如用户规模、市场份额),就应被视为在该地有“常设机构”,从而获得征税权。

具体怎么重构?国际上的探索主要有两种方向:一是“显著经济存在”标准,即判断企业在某地的用户收入、数据价值、合同数量是否达到一定阈值,比如欧盟提出的“数字服务税”(DST),就对全球年营收超7.5亿欧元、欧盟内超5000万欧元的数字企业,按广告收入、用户数据销售收入的3%征税;二是“虚拟常设机构”概念,即允许对持续开展数字化活动的企业(如电商平台、搜索引擎)推定存在常设机构,不考虑其物理形态。我国2021年施行的《印花税法》其实已有类似尝试,对“电子合同”按“书立”地征税,本质上就是对“无形交易”的地域确认。

但重构规则并非易事。去年我参与某省税务局的专题研讨时,有同志提出:“如果按用户数量征税,那企业会不会故意‘刷量’虚增用户所在地?”这确实是个现实挑战——规则重构必须配套“反避税”机制,比如要求企业披露用户地域分布数据,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交叉验证;对异常流量(如某地区用户短期激增)启动调查,防止企业人为操纵“经济存在”的认定。此外,还要避免“双重征税”,比如某平台在A省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在B省又被认定,就需要建立“税收抵免”机制,确保企业总体税负合理。

从长远看,常设机构规则的重构需要国际协调。毕竟数字企业是“跨国流动”的,如果各国各自为政,按不同标准征税,企业会陷入“合规地狱”。比如我国某短视频平台在东南亚拓展时,就曾因印尼、越南、泰国对“用户价值”的认定标准不同,不得不聘请三家税务顾问团队,分别制定申报方案。这背后反映的,正是国际税收规则滞后于数字经济发展速度的现实。好在“双支柱”方案已提出“金额A”规则,要求跨国企业按全球利润的“剩余利润”分配给市场国,我国作为“市场大国”,应积极参与规则落地,推动常设机构重构向更公平、更高效的方向发展。

数据价值课税法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新的“石油”,更是地方税基的“隐形金矿”。用户在平台上的每一次点击、浏览、下单,都在产生数据价值;这些数据被企业用于精准营销、算法优化,最终转化为利润。但传统税制下,数据价值并未被纳入税基核算——企业会说“数据是自创的无形资产”,地方政府却明知“没有这些本地用户数据,企业哪来的利润?”。这种“数据价值与税基脱节”的现象,正是地方税基流失的重要原因。

2020年,我处理过某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类似美团)的税务争议。该平台在S省有3000万用户,年营收50亿元,但仅将10%的利润(5亿元)在S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是“技术研发中心在北京,利润主要来自无形资产”。我们调研发现,平台在S省的“用户画像数据”(如消费偏好、地域分布)占全国总量的40%,这些数据直接支撑了平台的广告推送和商家匹配功能——没有S省用户的数据,平台不可能获得如此高的广告收入。这个案例让我深刻意识到:数据价值是地方税基的“新支柱”,必须找到将其“显性化”的课税方法

目前,国际上有三种主流的数据价值课税思路:一是“数据分成法”,即按企业利用本地数据创造的价值的一定比例征税。比如欧盟委员会曾提出“数字税”方案,要求企业按其在欧盟境内产生的数据价值的3%缴税,数据价值可通过“用户数量×平均贡献率”估算。二是“数据价值评估法”,借鉴无形资产评估的“收益法”“成本法”,对本地用户数据的市场价值进行量化。比如某社交平台在A省的用户数据,可通过“A省用户带来的广告收入×行业数据贡献率”来评估。三是“数据要素参与分配”,即允许地方政府以“数据所有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类似“土地入股”,但这种方式需要配套完善的产权制度,短期内较难落地。

但数据价值课税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价值评估的技术壁垒”。去年我参与某市税务局的“数据价值课税试点”时,技术部门的同志就直言:“用户数据的价值怎么算?是按注册数,还是活跃度?不同行业的数据贡献率怎么确定?”这些问题确实棘手——数据具有“非竞争性”“可复制性”,同一组数据可能被企业多次利用,价值评估容易失真。比如某电商平台的“用户购买数据”,既可用于推荐算法,也可用于供应链优化,还能卖给第三方做市场调研,不同场景下的价值差异极大。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技术+制度”双管齐下。技术上,可借助区块链的“存证溯源”功能,记录数据从产生到应用的完整链条,明确各环节的价值贡献;制度上,可建立“数据价值评估标准体系”,比如区分“基础数据”(如用户注册信息)和“衍生数据”(如用户画像),设定不同的评估参数。去年我们团队为某省税务局设计的“数据价值课税模型”,就采用了“分层评估法”:先按用户地域分布将全国数据分成“本地数据池”,再按行业平均“数据贡献率”(如电商行业数据贡献率约15%-20%)计算本地数据价值,最后乘以企业利润率得出应税基数。这个模型在试点中,让地方政府对数字企业的税收分成提升了30%左右,企业也因规则透明而接受了结果。

利润分配动态化

传统税制下,企业利润分配主要依赖“公式分摊法”,即按资产、销售额、员工人数等固定比例,将全球利润分配给各国(地区)。但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价值创造”是动态的、跨区域的——某搜索引擎可能在A省只有10%的员工,却贡献了50%的利润,因为A省的用户搜索量占全国60%;某直播平台可能在B省没有分公司,却通过本地网红的“流量带货”创造了大量利润。这种“价值创造与要素投入的不匹配”,让固定公式分摊法难以体现“经济实质”,导致地方税基分配不公。

2021年,我遇到一个典型的“利润分配失衡”案例:某跨国云计算企业在华业务,90%的服务器部署在内蒙古(电价低),研发中心在上海(人力成本高),但90%的利润却通过“技术许可费”转移到了新加坡总部。地方政府(尤其是上海)很委屈:“我们提供了高端人才,凭什么分不到利润?”这个案例暴露出传统公式分摊法的僵化——它只看“静态要素”(资产、员工),却忽视了“动态价值”(用户、数据、市场环境)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推动利润分配“动态化”。国际上的前沿探索是“剩余利润分割法”(Residual Profit Splitting),即先按传统要素(资产、员工)分配“常规利润”,再将剩余的“超额利润”按“市场贡献”分配给各国(地区)。比如OECD支柱一提出的“金额A”,就是要求跨国企业将全球剩余利润的25%,按“市场国销售额、用户数、员工数”三个指标分配给市场国。我国在“数字服务税”试点中,也引入了类似思路:对平台企业的“广告收入、用户数据销售收入”,先按20%的常规利润率计算常规利润,剩余利润按“用户地域分布”分配给各地。

动态化分配的关键,是构建“多维度价值指标体系”。去年我们为某电商平台设计的“利润分配模型”,就包含了5个动态指标:用户规模(权重30%)、订单密度(权重25%)、物流配送量(权重20%)、本地商家数量(权重15%)、数字服务使用率(权重10%)。这些指标每月更新,确保利润分配能实时反映各地区的“价值贡献”。比如某季度,该平台在C市的用户规模占比从15%升至20%,订单密度从10%升至15%,那么C市分到的利润就从5%提升到了8%。这种动态调整,让地方政府看到了“努力就有回报”,也更愿意配合企业的数据申报工作。

当然,动态化分配也面临“数据获取难”和“指标权重争议”的挑战。一方面,企业可能不愿公开详细的用户、订单数据,担心商业秘密泄露;另一方面,不同地区对指标权重的诉求不同——经济发达地区可能更看重“用户质量”,欠发达地区可能更看重“用户数量”。这就需要建立“数据共享+协商机制”:税务部门可通过“税务数据云平台”获取企业脱敏数据,同时成立由地方政府、企业、专家组成的“利润分配协商委员会”,定期调整指标权重。比如我们在某省试点时,就曾根据县域经济的特点,将“本地商家数量”的权重从15%提升至25%,有效平衡了不同地区的利益诉求。

税收征管数字化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交易是“电子化”“碎片化”“跨境化”的——一笔直播带货可能涉及主播、平台、商家、物流公司等多方,支付通过第三方完成,发票可能开在多个省份。这种“交易链条的复杂化”,让传统“以票控税”“人工稽查”的征管模式力不从心:税务部门想查企业的真实收入,却可能被“阴阳合同”“私户收款”躲过;想确定税基归属,却可能因“数据孤岛”而无法追踪交易流向。可以说,征管能力跟不上数字经济的速度,是地方税基流失的“技术性梗阻”

2019年,我参与过某市税务局的“直播电商税收专项整治”行动。当时某头部主播的直播间,单场GMV(商品交易总额)超1亿元,但税务部门核查发现,其企业只申报了2000万元收入,其余8000万元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税负率从25%降至3%以下。更麻烦的是,这些收入分散在20多家合作商家的对公账户和主播的个人账户,税务部门花了3个月时间,才通过银行流水、物流记录、平台数据交叉比对,还原了真实的交易链条。这个案例让我深刻体会到: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必须“向科技要效率”。

“金税四期”的上线,正是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的关键一步。与金税三期相比,金税四期最大的突破,是实现了“税务数据+非税数据”的互联互通——不仅能获取企业的发票、申报数据,还能对接银行流水、社保缴纳、工商登记、平台交易等数据,形成“企业数字画像”。比如某电商平台,其店铺的“开票金额”“银行收款”“物流单量”“用户评价”会在金税四期系统中自动比对,如果“开票金额”远低于“银行收款”,系统会自动预警,税务部门就能快速介入核查。这种“数据驱动”的征管模式,让企业“逃税漏税”的空间被大幅压缩。

但数字化征管不能止步于“数据整合”,更要向“智能分析”升级。去年我们团队为某税务局开发的“数字经济税基监测系统”,就运用了机器学习算法:通过分析企业的“用户增长率”“复购率”“客单价”等指标,预测其潜在收入;通过对比同行业“数据贡献率”(如某类企业的本地用户数据价值占比),判断其利润分配的合理性。比如某外卖平台,系统监测到其本地用户订单量同比增长50%,但申报利润仅增长10%,就会触发“税基异常”预警,税务部门可要求企业说明原因。这种“预测性征管”,从“事后处罚”转向“事中监管”,更能保障地方税基的及时足额入库。

数字化征管的另一关键,是“跨部门协同”。数字经济的交易链条涉及市场监管、税务、银行、通信等多个部门,如果各部门数据不互通,就会出现“监管盲区”。比如某共享单车企业,用户押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车辆投放由城管部门审批,税务部门要核实其收入,就需要对接支付数据和城管数据。去年某省建立的“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就打通了12个部门的数据接口,税务部门可实时获取企业的“社保缴纳人数”“用电量”“平台交易量”等信息,有效解决了“数据孤岛”问题。这种“协同共治”,正是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的大势所趋。

区域税权再平衡

地方税基公平,不仅涉及“如何分配”,更涉及“谁来分配”——即税权的划分。我国现行税制下,地方主体税种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但这两个税种都是“共享税”,中央与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如增值税中央50%、地方50%)。数字经济时代,随着企业利润向总部集中、税基向少数地区流动,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地区,面临着“税基流失”与“税权不足”的双重困境:想征税,却没有相应的税权;想分成,又受制于固定比例。

2022年,我参与过某西部省份的“税权保障”调研。该省有一家新能源数字平台,年营收超百亿元,但因其总部设在东部沿海,该省仅能分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约2亿元。而该省为支持平台发展,提供了土地、税收优惠、人才补贴等政策,总投入超10亿元,明显“得不偿失”。当地财政局局长感叹:“我们像‘种树人’,辛辛苦苦培育了企业,果实却让别人摘走了。”这个案例折射出现行税权划分对地方的不公——数字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越能“虹吸”税基;数字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反而成了“税基输出地”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推动“区域税权再平衡”。核心思路是:赋予地方政府更多与数字经济匹配的税权,比如“数据税”“数字服务税”的征收权,或允许地方政府在共享税中“动态分成”。国际上,美国各州对“数字经济”有独立的“销售税”征收权,比如加州对亚马逊、Netflix的数字服务按7.25%征税;欧盟部分国家也试点了“数字服务税”,税率在3%左右,收入全部归地方。我国可借鉴这些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允许地方政府开征“数字经济地方附加税”,比如在增值税基础上加征1%-2%,专门用于弥补地方税基流失。

税权再平衡的另一关键,是“建立跨区域税收分配机制”。数字经济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域,如果仅由“注册地”征税,会导致“税收与税源背离”。比如某电商平台,用户在A省下单,商品从B省发货,支付由C省处理,按现行税制,所有税收都归注册地(D省),A、B、C三省“颗粒无收”。这就需要建立“税收分配协调机制”,比如按“用户贡献”“物流贡献”“支付贡献”等指标,将税收在各地之间分配。去年长三角地区试点的“跨区域税收分享机制”,就规定对跨省经营的数字经济企业,按“三省一市”的用户数量、订单金额等指标分配税收,有效缓解了“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

当然,税权再平衡不能忽视“恶性竞争”的风险。如果地方政府为了争夺税基,盲目降低税率、搞“税收洼地”,会导致“逐底竞争”,破坏全国税制统一。比如某地曾对直播电商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税负率1%”的政策,虽然短期内增加了地方收入,但吸引了大量企业“空壳注册”,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税权再平衡必须配套“税收竞争约束机制”,比如设定“最低税率红线”,建立“税收政策备案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地方出台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进行审核,防止恶性竞争。只有“放活”与“管好”相结合,才能实现区域税权的公平与效率。

政策协同长效化

数字经济是全球性经济,其税基分配问题不可能靠一国一地解决。从国际上看,跨国数字企业通过“转移定价”“无形资产避税”等手段,每年导致全球税基流失超2400亿美元(OECD数据);从国内看,不同地区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不统一,企业容易“钻空子”。比如某直播平台,在A省按“查账征收”缴税(税率25%),在B省按“核定征收”缴税(税率3%),就会选择将利润转移至B省。这种“政策碎片化”,让地方税基公平成了“空中楼阁”。

2020年,我处理过一起“跨省税收争议”:某互联网教育企业在北京(总部)、上海(研发中心)、西安(运营中心)都有布局,北京、上海按“实际经营地”对其利润征税,西安却认为“用户主要来自中西部,应按用户比例分税”。三方争执不下,最终税务总局通过“全国税收协调机制”介入,才按“三地贡献比例”解决了分配问题。这个案例说明:数字经济税基公平,需要“央地协同”“区域协同”“国际协同”的长效机制,否则各唱各的戏,最终谁也分不到“蛋糕”。

国际协同方面,“双支柱”方案的落地是关键。支柱一(金额A)旨在重新分配跨国企业的剩余利润,支柱二(全球最低税)旨在防止税基向低税率地区转移。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比如推动“金额A”在我国的落地细则,明确“市场国”的认定标准和利润分配比例;同时落实全球最低税(15%),防止国内企业将利润转移至“避税天堂”。去年我国已宣布加入“全球最低税”框架,下一步需加快国内立法,确保政策与国际规则衔接。

国内协同方面,需建立“央地税收协调机制”。比如成立“数字经济税收协调委员会”,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各省(区、市)税务部门参与,定期召开会议,解决跨区域税收分配争议;制定《数字经济税收分配指引》,明确“用户数据价值”“利润分配动态调整”等核心要素的计算方法,统一各地执行标准。去年我们团队为某省税务局设计的“跨区域税收分配模型”,就通过“中央备案+地方协商”的方式,有效解决了与周边省份的税基划分争议。

政策协同的另一个重点是“动态调整”。数字经济的技术和商业模式迭代极快,今天的政策可能明天就滞后。比如去年爆火的“AI生成内容”(AIGC),其价值创造、利润分配方式与传统数字产业完全不同,如果政策不及时调整,就会产生新的税基不公。这就需要建立“政策评估与修订机制”,比如每两年对数字经济税收政策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根据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税基认定、税率设置、征管措施等。只有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才能确保地方税基公平的“长效性”。

## 总结与前瞻 数字经济时代的地方税基公平,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规则重构—价值课税—利润分配—征管升级—税权平衡—政策协同”六个维度协同发力。回顾这20年的财税实践,从“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从“人工稽查”到“智能征管”,从“属地管理”到“跨域协同”,我们一直在追赶数字经济的步伐。但必须承认,税基公平没有“终点站”,只有“加油站”——技术的进步、商业模式的创新,会不断带来新的挑战,也需要我们持续探索新的解决方案。 前瞻未来,我认为有三个方向值得关注:一是“数据要素市场化”与“税基公平”的深度融合,随着数据被列为生产要素,其价值评估、产权归属、交易规则等制度完善,将为数据价值课税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二是“AI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深度应用”,比如通过AI算法实时监测企业的“数据流”“资金流”“货物流”,实现“无感监管”和“精准征税”;三是“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的重构”,在“双支柱”方案的基础上,未来可能出现更多针对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规则,我国应积极参与其中,争取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 作为一名财税从业者,我深知地方税基公平不仅关系到财政收入,更关系到社会公平和区域协调发展。我们既要算“经济账”,也要算“政治账”;既要看“短期利益”,也要看“长期发展”。只有让地方税基在数字经济中“稳得住、分得公、用得好”,才能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财税保障。 ## 加喜财税招商企业见解 加喜财税招商企业深耕财税领域12年,服务过超5000家数字企业,深刻体会到数字经济时代地方税基公平的复杂性与紧迫性。我们认为,实现公平税负需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推动“规则创新”,如“显著经济存在”标准落地,让地方政府对本地创造的数字价值拥有征税权;二是强化“技术赋能”,通过大数据、区块链构建“数据溯源+价值评估”体系,解决数据价值课税难题;三是优化“税权配置”,在央地共享税框架下,建立与数字经济贡献挂钩的“动态分成机制”,避免税基流失。唯有如此,才能让地方财政从“数字红利”中公平受益,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财税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