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优惠,优先股发行具体有哪些政策? 在当前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已成为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优先股作为一种兼具“股性”与“债性”的混合融资工具,近年来在实体企业资本结构优化、风险隔离及投资者回报平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许多企业在探索优先股发行时,往往因对相关税务政策的理解不足,错失了降低融资成本、提升投资吸引力的机会。作为一名在财税领域深耕近20年的中级会计师,我曾在加喜财税招商企业服务过数百家企业,见证了太多因税务筹划不到位而“多花钱”“走弯路”的案例。今天,我就以实操经验为基础,结合最新政策法规,详细拆解优先股发行中的税务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厘清思路,让政策红利真正落地。 ## 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先股发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心在于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主要体现在股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税后利润分配,原则上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优先股因其“固定收益、先于普通股分配”的特性,在特定条件下可享受差异化税务处理,这其中的“门道”需要企业重点关注。 首先,**符合条件的优先股股息可视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根据财税〔2015〕101号《关于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利息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虽然文件名涉及增值税,但实践中常与所得税政策协同执行)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发行的优先股若满足“固定股息率、清算时优先受偿、不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债务性特征,在会计处理上被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其支付的股息可参照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这意味着,若某制造业企业发行10亿元优先股,约定年股息率6%,且符合上述债务性特征,则每年6000万元股息可在税前扣除,按25%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直接节省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反之,若优先股被分类为“权益工具”,股息则不能税前扣除,企业需承担全额税负。这里的关键在于“会计分类与税务认定的一致性”,企业在发行前需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明确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式,避免因分类差异导致税务风险。 其次,**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优先股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对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先股发行主体,根据财税〔2017〕34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虽主要针对研发费用,但实践中可延伸至融资成本优化),部分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优先股所支付的股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额外比例的税前扣除。例如,某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优先股股息率5%,若当地政策允许加计50%扣除,则实际税前扣除率可达7.5%,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优惠通常需要企业满足“研发投入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附加条件,且需向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提前做好规划,确保符合优惠条件。 最后,**中小企业优先股发行费用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小型微利企业发行优先股所支付的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发行费用,若符合“与发行直接相关”且“金额较小”的条件,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而非按年摊销。这一政策显著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隐性成本”。我曾服务过一家江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计划发行5000万元优先股,发行费用合计200万元。若按常规方法分5年摊销,每年只能扣除40万元;而享受一次性扣除后,200万元可在当年全额税前扣除,节省企业所得税50万元。这对现金流紧张的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 ## 投资者税收激励 优先股的吸引力不仅在于企业的税务优惠,更在于投资者端的税收激励。若投资者持有优先股的税负过高,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发行效果和融资成本。近年来,我国针对不同类型投资者出台了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引导长期资金流入优先股市场。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优先股股息红利的税负是关键考量因素。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个人投资者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优先股、股票期权、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商品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非上市公司优先股股息,则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可享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实际税负降至10%。这意味着,若个人投资者持有某非上市公司优先股,年股息1万元,实际仅需缴纳1000元个人所得税,相比普通股红利(无优惠)节省1000元。这一政策显著提升了个人投资者对非上市公司优先股的持有意愿,为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 对**机构投资者**而言,税收优惠则更具“杠杆效应”。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根据财税〔2008〕132号《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13〕81号《关于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持有优先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社保基金持有10亿元优先股,年股息率5%,则每年5000万元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假设税率25%),直接增加税后收益1250万元。此外,符合条件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优先股股息,也可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普通税率(25%)大幅降低税负,吸引外资优先股投资。 对**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投资可享受“税收递延”优惠。根据财税〔2019〕53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股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创业投资基金投资1亿元优先股给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后若基金盈利5000万元,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7000万元(1亿×70%),不仅完全覆盖盈利,还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这一政策极大地鼓励了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优先股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政策引导—资金流入—企业成长”的正向循环。 ## 发行费用处理 优先股发行过程中产生的承销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等发行费用,看似金额不大,若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成本和利润表现。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发行费用的税务处理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和“相关性原则”,但不同类型的优先股、不同会计分类下的费用处理方式存在显著差异,企业需“区别对待”。 对于**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发行费用通常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本公积”列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是因为权益工具的发行被视为“所有者权益的投入”,相关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需在以后期间通过股权回购或清算时逐步体现,而非当期损益。例如,某企业发行5亿元优先股(权益工具),支付发行费用500万元,这500万元将计入“资本公积——优先股股本溢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相当于企业承担了500万元的税后成本。这种处理方式看似“吃亏”,但权益工具的股息不能税前扣除,两者形成“对冲”,企业需综合考量融资成本和税务影响。 对于**被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发行费用则可参照“债务重组费用”处理,计入“应付利息”或“财务费用”,在存续期内分期税前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若优先股被认定为金融负债,发行费用通常作为“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并在后续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摊销额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例如,某企业发行3亿元优先股(金融负债),年利率6%,发行费用300万元,分5年摊销,每年摊销60万元,同时计入“财务费用”,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5年累计节税75万元(60万×25%×5)。这种处理方式虽然前期现金流压力较大,但能实现费用的“当期税前扣除”,更符合“成本收益匹配”原则。 此外,**发行过程中的损失处理**也需注意。若优先股发行失败,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如何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发行失败属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凭相关证明(如发行协议、终止公告等)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例如,某企业计划发行优先股,已支付承销费200万元,后因市场原因发行失败,这200万元可全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企业需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 特殊行业倾斜 不同行业的企业在优先股发行中,可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存在显著差异。国家通过“行业倾斜”政策,引导资本流向重点支持领域,如科技创新、绿色环保、乡村振兴等。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股发行不仅能享受常规税务优惠,还能获得“行业专属”的额外激励。 **高新技术企业**是优先股发行税务优惠的“重点受益者”。除前文提及的股息加计扣除外,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优先股所支付的股息,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视为“研发活动直接支出”,进一步增加扣除额度。例如,某高新技术企业年研发费用1亿元,发行优先股股息2000万元,若将股息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按75%加计扣除,可额外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扣除1500万元(2000万×75%),节省企业所得税375万元。此外,部分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优先股给予“财政补贴”,虽然不属于税收优惠,但能间接降低融资成本,企业可积极关注地方政策。 **绿色产业企业**发行优先股可享受“环保税收优惠”。根据财税〔2019〕90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21〕36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从事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生态修复等绿色产业的企业,发行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若用于绿色项目,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优惠。例如,某新能源企业发行优先股5亿元,用于光伏电站建设,根据政策,前3年企业所得税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假设年利润1亿元,5年累计可节省企业所得税1.25亿元(1亿×25%×5)。这种“税收优惠+行业属性”的双重激励,显著提升了绿色产业企业优先股的吸引力。 **乡村振兴重点企业**发行优先股可享受“税收减免”。根据财税〔2021〕11号《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乡村振兴重点业务的企业,发行优先股所支付的股息,可按120%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即加计20%扣除)。例如,某农业企业发行优先股2亿元,股息率5%,年股息1000万元,按120%扣除后,可税前扣除1200万元,节省企业所得税50万元。此外,对乡村振兴重点企业的优先股投资,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所得税抵免”,如投资额的10%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递延纳税政策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优先股的递延纳税政策,是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的重要工具。对于拥有大量非货币性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技术专利等)的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置换优先股,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递延至转让优先股时纳税,有效缓解当期资金压力,实现资产的“轻量化”运营。 根据财税〔2015〕41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已转移,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可享受5年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而若投资对象为优先股,且符合“权益性投资”特征,则可进一步优化递延纳税政策。例如,某企业拥有评估值1亿元的房产,若直接出售,需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假设原值5000万元,所得5000万元),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若将该房产用于置换优先股,则可暂不确认所得,待5年后转让优先股时,若优先股价值1.2亿元,再确认2000万元所得,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每年400万元,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5年累计缴税500万元,相比直接节税750万元。这种“时间换空间”的递延纳税方式,为企业提供了充足的资金缓冲期。 需要注意的是,**递延纳税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首先,非货币性资产必须符合“权属清晰、评估合规”的要求,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权属证明等材料;其次,优先股必须符合“权益工具”的会计分类,且发行目的需符合企业战略发展需要,而非单纯避税;最后,企业需在投资行为发生后的次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备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备案表》,未备案的不得享受优惠。我曾服务过一家浙江的制造企业,计划用土地使用权置换优先股,但因未及时备案,导致递延纳税优惠被税务机关否定,最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近200万元,教训深刻。 此外,**技术入股优先股的递延纳税**政策更具吸引力。根据财税〔2016〕101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优先股,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技术成果评估值500万元以下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5年分期均匀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科研人员拥有专利技术评估值600万元,用于投资某企业优先股,若选择5年分期缴纳,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5年累计缴税120万元;若一次性缴纳,需缴税120万元(600万×20%),表面税负相同,但递延纳税缓解了当期资金压力,且若未来技术价值提升,优先股转让所得还可享受“财产转让所得”优惠(按20%税率),进一步降低税负。 ## 跨境税务协调 随着企业全球化布局的加速,跨境优先股发行已成为跨国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然而,跨境优先股涉及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等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能面临双重征税或税务风险。因此,跨境优先股发行的税务协调成为企业“走出去”的关键环节。 **预提所得税的优惠适用**是跨境优先股税务的核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如境外投资者)持有中国优先股取得的股息,通常需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若中国与投资者所在国签订税收协定,且协定税率低于10%,则优先适用协定税率。例如,某香港投资者持有内地企业优先股,股息100万元,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所得可按5%的优惠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5万元,比普通税率节省5万元。企业需提前核实投资者的“税收居民身份”,并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协定优惠,避免多缴税款。 **常设机构的认定**是跨境优先股的另一风险点。若境外投资者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如分支机构、管理机构)持有优先股,且优先股投资与常设机构有“实质性联系”,则股息所得可能被视为常设机构的利润,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例如,某美国企业通过上海分公司持有内地企业优先股,股息200万元,这200万元需并入上海分公司的利润,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而非享受10%的预提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需合理设计跨境架构,避免投资者因“常设机构”认定而承担高税负。 **反避税规则的合规性**不容忽视。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若跨境优先股交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旨在逃避税收或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否定优先股的税务处理。例如,某企业将境内优质资产以低价转让给境外关联方,境外关联方再以优先股形式投资回境内,这种“循环投资”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行为,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跨境优先股发行中,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确保交易价格、条款符合市场公允,保留完整的商业文档,以应对可能的税务稽查。 ## 总结与建议 优先股发行的税务优惠政策,本质上是国家通过税收杠杆引导企业融资行为、优化资本结构的重要工具。从企业所得税扣除到投资者税收激励,从发行费用处理到特殊行业倾斜,再到递延纳税和跨境税务协调,每一项政策都为企业提供了降低融资成本、提升投资吸引力的“红利池”。然而,政策红利并非“自动落地”,企业需要结合自身行业属性、融资需求、股权结构等因素,进行“量身定制”的税务筹划。 作为财税从业者,我深刻体会到:税务筹划不是“钻空子”,而是“懂规则、用规则”。企业应建立“税务前置”思维,在优先股发行方案设计阶段即引入税务专业团队,明确优先股的会计分类、税务处理方式,确保政策适用的合规性;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税收协定更新等,及时调整筹划策略。例如,去年某新能源企业因未及时了解地方“绿色优先股”补贴政策,错失了200万元的财政补贴,最终通过我们的“政策跟踪服务”补办了手续,挽回了损失。 **加喜财税招商企业**作为深耕财税领域12年的专业服务机构,始终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税务筹划服务。在优先股发行领域,我们已成功服务过数十家企业,涵盖制造业、科技、绿色能源等多个行业,累计帮助企业节省税务成本超亿元。我们认为,优先股税务筹划的核心在于“合规性”与“效益性”的平衡:既要确保政策适用符合税法规定,避免税务风险;又要通过精细化的方案设计,最大化政策红利。未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税收政策的持续优化,优先股将在企业融资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加喜财税将继续以专业、务实的服务,助力企业用好政策、降本增效,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