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说到联营企业的核算,很多财务人第一反应可能是“不就是投资收益嘛”,但真到填纳税申报表时,往往被各种税会差异搞得头昏脑胀。其实啊,联营企业的核算难点,首先就出在“政策理解”上——会计准则和税法对“联营企业”的界定、核算方法、收益确认时点,压根儿就不是一回事儿。会计上,联营企业指的是“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核算方法用的是权益法;但税法上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只说“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前提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除外——对于非上市联营企业,税法压根儿没提“权益法”这三个字,而是直接按“投资收益”的实质来处理:什么时候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投资方什么时候确认收入,哪怕会计上早就用权益法把“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了。这种“会计先行、税法滞后”的差异,就是申报表里最容易填错的地方。
再往深了说,会计准则对“重大影响”的判断,早就不是看持股比例那么简单了。比如,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存在重要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这些实质重于形式的情形,都可能构成“重大影响”,从而要求用权益法核算。但税法呢?税法更“实在”,它只认“法律形式”——持股比例20%以上,通常就视为联营企业;除非你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没重大影响,否则税务稽查时很难蒙混过关。我之前遇到过一个客户,他们持股25%,但觉得“没参与管理”,就一直用成本法核算,结果年度汇算清缴时被税务局质疑“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未申报收入”,补了税还加了滞纳金,你说冤不冤?所以说,填申报表前,先把联营企业的“身份”界定清楚——会计上是权益法还是成本法?税法上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这两步没走对,后面全白搭。
还有最新政策的变化也得关注。比如2023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虽然没改权益法的核心逻辑,但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规则做了调整:原来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投资方要按比例确认“其他综合收益”,现在改为“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结转时可能影响“其他收益”或“留存收益”。这对纳税申报表的影响是啥?虽然其他综合收益本身不征税,但结转时对应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可能会引发税会差异调整。我去年帮一家上市公司做年报时,就因为没及时吃透这个政策,导致“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的纳税调增额少算了30多万,后来还是税务师事务所复核时发现的。所以说,政策这东西,真得“常学常新”,尤其是联营企业核算,涉及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交叉,稍微有点风吹草动,申报表就可能跟着变。
收入确认
权益法下,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怎么确认?会计准则是这么说的:投资方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举个例子,A企业投资B联营企业(持股30%),B当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A企业就要确认300万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但问题来了,税法上认不认这300万?答案是:不一定。税法上,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前提是“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也就是说,哪怕B企业账上赚了1000万,只要没开股东会决议“分红”,A企业会计上确认的300万投资收益,在税法上就得“纳税调增”——因为税法认为“钱没到手,收益就不算实现”。等B企业真分了红,A企业实际收到300万时,税法上确认300万免税收入,这时候再把之前调增的300万“纳税调减”。这么一倒腾,申报表里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可就热闹了,“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得来回填,稍不留神就填反了。
更麻烦的是“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消。联营企业之间经常有买卖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这时候会计上要抵消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比如A企业卖给B联营企业一批存货,成本500万,售价700万,B企业当年没把这批存货卖出去,那么A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就要抵消这200万的未实现利润。具体怎么算?A企业持股30%,未实现利润200万,所以要调减投资收益60万(200万×30%)。但税法上呢?税法可不管“未实现”还是“已实现”,只要交易真实发生,增值税该交还得交,企业所得税上,A企业卖存货赚了200万,已经确认了收入,B企业买存货的计税基础也是700万——税法上根本不存在“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抵消”这一说!所以这里又产生差异:会计上抵消了60万投资收益,税法上不认,这60万就得“纳税调减”(因为会计上少确认了收益,税法上要多确认)。等B企业把这批存货卖出去的时候,会计上再把之前抵消的60万“转回来”,税法上这时候才确认B企业的销售损益,这时候又要“纳税调增”。这么循环往复,申报表里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项目,简直像“俄罗斯方块”,得一层一层往上搭,错一步就全乱套。
还有“超额亏损”的处理,也是联营企业收入确认里的“老大难”。如果联营企业当年亏损,投资方按权益法要确认“投资损失”,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但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税法上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更别说“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了——除非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投资单位剩余的净资产不足以抵补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否则这投资损失在税法上永远只是“账面损失”,不能实际扣除。我之前给一家制造业企业做税务筹划时,他们投资的联营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会计上累计确认了500万投资损失,想在税前扣除,我直接劝他们“别做梦了”——税法可没那么好说话,最后这500万只能挂在“长期股权投资”账上,等以后联营企业盈利了再慢慢冲回。所以说,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会计上和税法上完全是“两套逻辑”,申报表填的时候,得像“翻译”一样,把会计语言“翻译”成税法语言,不然税务局找上门来,可别怪我没提醒你。
成本分摊
联营企业之间经常会有“共同成本”或“共同费用”,比如联合研发项目、共同采购原材料、共享营销渠道,这些成本怎么分摊?会计上可能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摊,但税法上可没那么简单——税法最关注的是“成本分摊的合理性和相关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必须“与支出相关”,联营企业之间的成本分摊,如果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和“明确的分摊协议”,税务局完全可以认定为“不合理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两家联营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约定研发费用各承担50%,但其中一家企业根本没参与研发,只是出了点钱,结果税务局在稽查时认为这是“转移利润”,把这家企业的研发费用全数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罚款了0.5倍。所以说,成本分摊这事儿,光有“君子协定”不行,得有“白纸黑字”的分摊协议,还得明确“分摊方法、依据、期限”,最好再附上研发立项报告、会议纪录、费用明细这些证据链,不然到申报表上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就麻烦了。
说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联营企业共同研发的成本分摊,这里面的“门道”更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但怎么证明“实际承担”?比如A企业和B联营企业共同研发,A企业投入研发人员100万,B企业投入设备折旧50万,如果分摊协议约定A承担60%、B承担40%,那A企业就能按100万×60%=60万加计扣除,B企业按50万×40%=20万加计扣除。但如果分摊协议约定A承担80%、B承担20%,税务局就会质疑:B企业明明投入了50万设备,为啥只承担10万?是不是A企业把成本转移给B企业了?所以这时候,分摊协议的“合理性”就特别重要——最好能根据“实际投入比例”来分摊,比如按研发人员工时、设备使用工时、材料消耗量这些客观指标,这样税务局才认可。我去年帮一家科技公司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他们和联营企业的成本分摊协议就是按“研发人员工时”来的,税务局当场就通过了,连补充证据都没要,所以说,“证据比协议更重要”。
还有“共同采购成本”的分摊问题。联营企业有时候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会联合向供应商下单,比如A企业和B联营企业一起向钢材厂采购钢材,采购价1000万,约定A承担600万、B承担400万。会计上可能直接按协议金额计入“原材料”,但税法上会关注“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如果这批钢材的市场价是1200万,那A和B各自承担的成本就少了200万和133万,相当于“少计了成本”,税务局可能会要求按“市场价”调整各自的计税基础。这时候,申报表里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就可能涉及调整:如果A企业把这批钢材用于了生产产品,那产品的销售成本就得调增,进而影响《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里的“扣除类调整项目”。所以说,联营企业之间的成本分摊,不仅要“有协议”,还要“公允”,最好能保留供应商的报价单、市场价格调研报告这些证据,不然到申报表上填“原材料”“研发费用”这些项目时,很容易被税务局“盯上”。
税务差异
联营企业核算的税会差异,说白了就是“会计账”和“税法账”对不上的地方,这些差异在纳税申报表上集中体现在“纳税调整”上。最常见的差异就是“权益法投资收益”和“税法股息红利”的差异,前面讲收入确认时提过,会计上按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确认收益,税法上按实际分配的利润确认免税收入,这种“时间性差异”需要在申报表里逐年调整。还有一种差异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会计上如果联营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可能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但税法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以这减值准备在税法上永远不能扣除,得在申报表里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之前给一家投资公司做汇算清缴时,他们投资的联营企业因为行业不景气,计提了200万减值准备,会计上利润少了200万,但税法上不允许扣除,所以申报表里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里“资产减值损失”这一行,调增金额得填200万,客户当时就急了:“我这钱都亏了,税法还不让扣?”我只能跟他解释:“税法是‘收付实现制’的逻辑,没实际发生损失,就不能扣,这是国家防止企业‘虚亏实盈’的手段。”
还有“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差异,前面也提过,会计上要抵消,税法上不抵消,这种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其实两者都有。比如A企业卖给B联营企业存货,售价700万(成本500万),B企业当年没卖出去,会计上A企业调减投资收益60万(200万×30%),税法上不认,所以调减60万;等第二年B企业把这批存货卖了,售价800万,会计上A企业要把之前抵消的60万转回来,确认投资收益60万,税法上B企业确认销售利润100万(800万-700万),这时候A企业会计上确认的60万投资收益,税法上还是不认(因为税法上只认B企业的销售利润,不认A企业的内部交易调整),所以这时候又要调增60万。这么一看,第一年调减60万,第二年调增60万,最后差异“抵消”了,属于“时间性差异”;但如果B企业一直没把这批存货卖出去,那这60万的差异就永远存在,属于“永久性差异”。所以说,联营企业的内部交易差异,得盯着“存货的去向”,如果存货一直留在联营企业账上,那差异就得一直挂着,申报表里每年都得调整,这可真是“持久战”。
还有一种容易被忽略的差异是“其他综合收益”的税会差异。权益法下,联营企业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比如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方要按比例确认“其他综合收益”,但其他综合收益本身不转入损益,所以会计上不影响利润,税法上自然也不征税。但等其他综合收益“结转”时,比如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这时候会计上确认了损益,税法上呢?税法上认为,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本身属于“未实现损益”,结转时才“实现”,所以税法上要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这时候就会产生差异:会计上结转的金额,税法上不一定全认,得看“公允价值变动”是不是属于“税法认可的损益”。比如A企业持有B联营企业的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100万,会计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税法上不认;后来B企业处置了该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结转100万,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100万,税法上认为这100万是“处置收益”,属于应税收入,所以不用调整。但如果B企业是“债务重组”等其他方式结转的公允价值变动,税法上可能就不认了,这时候就得“纳税调增”。所以说,其他综合收益的差异,关键看“结转方式”,申报表填的时候,得翻出联营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表”,一项一项对,别漏了任何一项。
申报技巧
填联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最怕的就是“瞎填”,尤其是《长期股权投资及持有收益纳税调整表》(A105030),这张表简直是“联营企业核算的照妖镜”,稍微填错一点,税务局就能看出问题。我的经验是,填这张表前,先把“三张基础表”准备好:一是《资产负债表》里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二是《利润表》里的“投资收益”发生额,三是联营企业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有了这三张表,就能算出“权益法下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应分得的现金股息”,再对比税法规定,就能得出“纳税调整金额”。比如A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00万(其中成本800万,损益调整200万),联营企业当年净利润1000万,持股30%,应享有份额300万,宣告分红100万,那么A企业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300万,收到分红100万,税法上确认免税收入100万,申报表A105030里,“账载金额”的“投资收益”填300万,“税收金额”填100万,“纳税调减金额”填200万(因为会计上多确认了200万收益,税法上没实现)。这么一算,是不是就清楚了?所以说,基础数据是王道,没有准确的基础数据,申报表填得再“漂亮”也没用。
还有“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顺序,也有讲究。很多人喜欢直接填A105000,结果填到一半发现前面调增了、后面又调减,最后对不平。正确的顺序应该是:先填A105030(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再填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纳税调整),然后是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最后是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为什么?因为A105030的调整金额会直接影响A105000的“投资收益”调整,而A105010的“视同销售”调整会影响A105000的“扣除类调整项目”,顺序反了,数据就对不上了。我之前带过一个刚毕业的会计,填申报表时直接从A105000开始填,结果填到“长期股权投资调整”时发现前面“视同销售”调增了50万,导致“纳税调增金额”和“税收金额”对不上,折腾了整整一天才弄明白。所以说,填申报表得像“搭积木”,从底层开始,一层一层往上搭,不然很容易“塌方”。
申报表里的“附列资料”也别忽视,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如果联营企业发生亏损,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损失虽然税法上不能扣除,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的投资收益弥补。这时候A106000里就得填写“年度”“当年境内所得额”“合并计算用本年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等项目,把投资损失的影响体现出来。还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如果联营企业宣告的分红符合免税条件,这里就得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资产转让净收益”等项目,并附上联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决议”“投资合同”等证据。我去年帮一家企业做申报时,他们漏填了A107010的“股息红利免税收入”,结果被税务局系统预警,要求补充申报,还好没罚款,但浪费了不少时间。所以说,申报表里的“附列资料”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证据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填的时候一定要细心,该附的证据一样都不能少。
风险防控
联营企业核算的税务风险,说白了就是“政策理解不到位”“核算不规范”“证据链不完整”这三类风险。怎么防控?首先得“吃透政策”,定期更新自己的“政策库”,尤其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政策,最好能整理成“政策汇编”,没事翻一翻。我有个习惯,每周花两小时看“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和“中国税务报”,把和联营企业核算相关的政策下载下来,标注重点时间(比如生效日期、废止日期),这样遇到问题时就能快速找到依据。比如2024年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X号),里面提到“联营企业发生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投资方税前扣除”,这条政策如果没看到,就可能多缴税或者少缴税。
其次得“规范核算”,建立“联营企业核算台账”。台账里要记录哪些内容?至少包括:联营企业的名称、持股比例、核算方法(权益法/成本法)、初始投资成本、后续追加投资、应享有/应分担的净利润份额、投资收益确认金额、分得的现金股息、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变动等信息。最好还能附上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利润分配决议”“内部交易合同”等复印件,这样申报表填的时候,就能直接从台账里取数据,不用翻一堆凭证。我之前给一家集团企业做税务咨询时,他们投资的联营企业有十几家,核算台账做得乱七八糟,结果汇算清缴时漏了一家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导致少缴了20多万所得税,被税务局处罚了。后来我帮他们重新设计了台账模板,按联营企业分类,每月更新数据,第二年汇算清缴时,效率提高了不少,也没再出过错。所以说,“台账虽小,作用不小”,规范核算的第一步,就是建好台账。
最后得“保留证据”,尤其是“成本分摊协议”“内部交易合同”“利润分配决议”这些关键证据。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最容易引起税务局怀疑的就是“转移利润”,所以证据链一定要完整。比如成本分摊协议,要明确“分摊方法、依据、期限”,最好由双方盖章确认;内部交易合同,要注明“交易价格、数量、质量”,最好有市场价作为参考;利润分配决议,要写明“分配金额、分配比例、分配时间”,最好有联营企业股东会决议的复印件。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他们和联营企业的成本分摊协议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文件,结果税务局稽查时不认可,要求他们按“市场价”调整成本,多缴了50多万税。所以说,“口头协议不如白纸黑字”,联营企业核算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证据支撑,不然到税务局面前,你就是“有理也说不清”。
案例解析
说了这么多理论,不如来看个真实的案例。2022年,我给一家做机械制造的A企业做汇算清缴,A企业投资了一家做精密零件的B联营企业,持股35%,采用权益法核算。2022年,B企业实现净利润800万,未宣告分配利润;A企业内部卖给B企业一批原材料,成本500万,售价700万,B企业当年未对外销售。现在我们来算A企业的纳税调整金额:
第一步,会计处理:A企业应享有B企业净利润份额=800万×35%=280万,确认投资收益280万;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700万-500万=200万,调减投资收益=200万×35%=70万;所以A企业2022年确认的投资收益=280万-70万=210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280万-70万=210万。
第二步,税法处理:税法上,B企业未宣告分配利润,所以A企业确认的280万投资收益(未扣除内部交易)不能免税,需要纳税调增;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200万,税法上不认可,所以A企业会计上调减的70万投资收益,税法上要调增(因为会计上少确认了收益,税法上要多确认);所以纳税调整金额=调增280万(未分配利润的投资收益)+调增70万(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调减)=350万。等B企业以后宣告分配利润时,再按分配金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申报表填写:A105030《长期股权投资及持有收益纳税调整表》中,“账载金额”的“投资收益”填210万,“税收金额”填0(因为没分配),“纳税调减金额”填0,“纳税调增金额”填280万(未分配利润)+70万(内部交易)=350万;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收入类调整项目”的“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调增350万,“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其他”调增0(因为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不影响扣除);最后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里,因为没分配,所以填0。这样一填,逻辑就通顺了,税务局也不会找麻烦。
再来看一个“超额亏损”的案例。2021年,C企业投资D联营企业(持股30%),D企业当年亏损500万;2022年,D企业亏损300万;2023年,D企业盈利200万。C企业的会计处理:2021年确认投资损失=500万×30%=150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少150万;2022年确认投资损失=300万×30%=90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少90万;2023年确认投资收益=200万×30%=60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60万。税法处理:税法上,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所以2021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2022年调增90万,2023年因为D企业盈利,C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60万,税法上按“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假设符合免税条件,则填A107011),所以不用调整。这时候申报表里,A105030的“投资收益”2021年填-150万(账载)、0万(税收),调增150万;2022年填-90万(账载)、0万(税收),调增90万;2023年填60万(账载)、60万(税收),调整0万。这样连续三年调整后,C企业的“未弥补的投资损失”=150万+90万-60万=180万,以后可以用D企业的盈利继续弥补,直到弥补完为止。
总结与展望
说了这么多联营企业核算的事儿,其实核心就一句话:会计和税法是“两本账”,填申报表的时候,得把“会计账”翻译成“税法账”,该调增的调增,该调减的调减,不能偷懒,也不能想当然。联营企业的核算难点,在于“差异”的识别和调整,而难点中的难点,又在于“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和“超额亏损”的处理。这些问题,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只能靠“多学政策、多建台账、多留证据”来解决。
未来啊,随着财税数字化的发展,联营企业核算可能会越来越“智能化”。比如现在的电子税务局,已经能自动抓取企业的财务数据,提示税会差异;以后可能会开发“智能申报系统”,直接根据会计凭证生成纳税申报表,自动计算调整金额,甚至能预测未来的税务风险。但不管技术怎么发展,“政策理解”和“证据保留”永远是核心——再智能的系统,也得靠人来设定规则,再便捷的申报,也得靠人来审核证据。所以啊,做财务的,尤其是做联营企业核算的,不能只盯着“软件按钮”,得低头看政策,抬头看风险,这样才能在“金税四期”的监管下,把税交得“明明白白”。
最后给同行们提个醒:联营企业核算不是“一个人的战斗”,最好能和税务师事务所、联营企业的财务人员多沟通,定期召开“税务协调会”,把差异问题提前解决。比如我和联营企业的财务约定,每季度交换一次财务报表,确认内部交易金额,这样年底申报时就能少很多麻烦。记住,“沟通”是解决差异最好的“润滑剂”,别等税务局找上门了,才想起“补功课”。
加喜财税招商企业见解
作为深耕财税领域12年的加喜财税招商企业,我们认为联营企业核算的核心在于“精准识别税会差异”与“规范证据留存”。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因对联营企业“权益法”与税法“收付实现制”的理解偏差,导致申报表频繁出错,甚至引发税务风险。我们建议企业建立“联营企业核算动态台账”,实时跟踪持股比例、净利润份额、内部交易等关键数据,并定期与联营企业对账,确保账实一致。同时,针对成本分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敏感项目,需提前制定合规的分摊协议,保留完整证据链,以应对税务稽查。加喜财税始终以“风险前置、合规优先”为原则,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联营企业核算方案,助力企业在复杂税政环境下实现税务合规与价值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