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分红的“前置门槛”
很多人以为“分红就是分钱交个税”,其实第一步要看企业自己的“腰包”——有没有足够的“税后利润”可以分。这里的“税后利润”,不是会计利润表上的“净利润”,而是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可供分配利润”。这中间的关键,就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对经营所得征收的税,分红前必须先把这笔税交了,剩下的才能分给股东。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5%,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享受优惠。比如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实际税负5%;超过300万的部分,税负25%。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举个例子:一家小型微利企业,会计利润200万,其中有50万是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纳税调减50万;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20万,税前扣除限额是(2000万×5‰=10万)和(20万×60%=12万)孰低,即10万,纳税调增10万。应纳税所得额=200-50+10=160万,应交企业所得税=160万×5%=8万(符合小型微利优惠)。可供分配利润=200万(会计利润)-8万(企业所得税)=192万。如果企业不知道这些调整,直接按200万分红,就会多分8万,这8万其实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分出去会被税务局认定为“违规分配”。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点是“亏损弥补”。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亏损,可以用当年的利润弥补,弥补后仍有亏损的,不能分红。比如某公司2021年亏损100万,2022年盈利150万,弥补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50万,2022年可供分配利润=150万-50万×25%(企业所得税)=137.5万。如果企业不弥补亏损,直接按150万分红,就会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还可能被处罚。我曾帮一家餐饮企业做税务体检,发现他们2020年亏损50万,2021年盈利80万,但老板直接按80万的80%分了股东,结果税务局查账后,要求补缴(80万-50万)×25%=7.5万的企业所得税,还罚款1.5万。所以说,“先缴税、再弥补亏损、后分红”是铁律,不能跳过任何一步。
股东个税:分红的“重头戏”
企业所得税交完,就轮到股东拿钱了。但股东拿到的分红,也不是“白拿的”——根据股东类型不同,要交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股东来说,这是最直接、最敏感的税种,税率20%,但实际税负可能因持股期限、政策优惠而不同。
自然人股东分红的个税,全称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计算公式很简单:应缴个税=分红额×20%。但这里有个关键点——“持股期限”。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持股超过1年,上市公司股东分红免税;持股不足1年,按10%的税负交(20%×50%)。非上市公司股东没有这个优惠,无论持股多久,都按20%交税。举个例子:老王持有非上市公司A公司10%股份,A公司今年分红100万,老王要交100万×20%=20万个税;如果老王持有的是上市公司B公司股份,持股2年,分红100万,则免税;如果持股6个月,分红100万,交100万×20%×50%=10万。
法人股东分红就简单多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比如甲公司(居民企业)持有乙公司(居民企业)20%股份,乙公司分红100万给甲公司,甲公司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是非居民企业(比如注册在国外的公司)持有中国居民企业股份,分红要交预提所得税,税率10%,符合税收协定条件的可以优惠。比如美国某公司持有中国C公司股份,C公司分红100万,要代扣代缴100万×10%=10万预提所得税。如果中美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税率5%,则只需交5万。我曾帮一家外资企业处理分红,对方是香港公司,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税率5%,原本以为要交10万,通过协定优惠省了5万,客户直呼“没想到还有这操作”。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很多企业为了“避税”,用盈余公积(税后利润提取的10%)转增资本,认为“没拿钱就不用交税”。其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除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除外)不征税外,其他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要视为“分红”,自然人股东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20%个税。比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分配利润200万,决定用100万转增资本,股东老王持股30%,要交100万×30%×20%=6万个税。如果企业直接分红100万,老王拿走30万,交6万个税;现在转增资本,老王名下股权价值增加30万,同样要交6万个税,只是形式从“拿钱”变成了“增资”。很多企业主不理解,认为“钱还在公司,为什么交税”,这就是对“视同分红”政策的不熟悉。
增值税:分红的“常见误区”
提到分红交税,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分红不是卖东西,为什么要交增值税?”其实这个问题问得对——分红不征收增值税,但很多人会混淆“分红”和“股权转让”,导致多缴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而分红属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为什么这么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属于“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但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买股票、股权,持有期间收到的分红,不用交增值税;但如果转让股票、股权,取得的收益要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举个例子:老王的公司买了某上市公司股票,去年收到分红10万,不用交增值税;今年卖出股票,赚了20万,这20万要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20万÷(1+6%)×6%=1.13万,小规模纳税人交20万÷(1+1%)×1%=0.2万)。
现实中,最常见的是企业把“分红”和“借款”搞混。比如老板从公司账户拿走一笔钱,名义上是“借款”,年底没还,税务局就可能认定为“分红”,要求补缴个税。但如果这笔钱有合理的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并且企业实际支付了利息(取得发票),就可以不算分红。我曾遇到一家贸易公司,老板每年年底从公司拿50万,说是“借款”,但连续三年没还,也没付利息。税务局检查时,认为这50万是“变相分红”,要求老板补缴50万×20%=10万个税,公司还被罚款2万。所以,企业给股东借款,一定要有书面合同,约定还款时间,最好在次年年初还清,避免被认定为“分红”。
印花税:分红的“零星税费”
分红涉及的印花税,金额不大,但也不能忽视。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征收的税,分红过程中可能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和“资金账簿”两个税目。
第一个是“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法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股权转移等书据,税率万分之五。但分红本身不是股权转移,而是利润分配,所以分红协议不征收印花税。但如果股东用分红的钱购买公司股权,导致股权变更,这时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要交印花税(万分之五)。比如老王的公司分红100万,老王用这100万从其他股东手里买了10%的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要交100万×0.05%=500元印花税。
第二个是“资金账簿”。企业分红后,未分配利润减少,如果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会导致“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这时候要按增加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补缴印花税。比如某公司未分配利润200万,决定用100万转增资本,转增后“实收资本”增加100万,要交100万×0.025%=250元印花税。如果企业直接分红100万,不转增资本,就不用补缴这笔印花税。很多会计会忽略这一点,认为“转增资本只是账面调整,不用交税”,结果导致少缴印花税,被税务局处罚。
还有一个细节——分红时的“资金往来”是否交印花税?比如企业给股东打分红款,签订的《付款协议》属于“购销合同”还是“借款合同”?其实,分红是利润分配,不是购销或借款,所以《付款协议》不贴印花税。但如果是企业向股东购买商品,签订的《购销合同》要交印花税(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我曾帮一家电商公司做税务检查,发现会计把给股东的“商品采购合同”按“分红付款协议”处理,没交印花税,结果补缴了2万多元的印花税和滞纳金。所以说,“合同性质”决定了是否交印花税,一定要区分清楚。
特殊情形:分红的“例外情况”
除了常规情况,公司分红还有一些特殊情形,税负和处理方式完全不同。比如清算分配、境外股东分红、上市公司特殊政策等,这些情况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踩坑。
先说“清算分配”。企业清算时,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不属于“分红”,而是“清算所得”,税负完全不同。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清算所得要交企业所得税,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时,自然人股东按“经营所得”交5%-35%的个税(比分红的20%更高),法人股东仍免征企业所得税。举个例子:某公司清算时,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1000万,负债500万,清算费用50万,未弥补亏损100万,清算所得=1000-500-50-100=350万,交企业所得税350万×25%=87.5万;剩余财产=1000-500-50-350=100万,分配给股东老王(持股30%),老王分得30万,按“经营所得”交个税,30万×20%(速算扣除数0)=6万(实际可能因累计经营所得适用更高税率)。如果企业不清算,直接分红,老王分得30万,交30万×20%=6万个税,税负一样;但如果企业有未弥补亏损,清算分配会更划算,因为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亏损,而分红不能。
再说“境外股东分红”。境外股东(包括非居民企业、外籍个人等)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分红,要交预提所得税
最后是“上市公司特殊政策”。除了前面提到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税”,上市公司还有“股权激励分红”的特殊处理。比如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员工行权后取得股份,持有期间分红,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额视为“工资薪金”交个税,分红部分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20%个税。另外,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股票溢价)转增资本,不征收个税,这也是很多上市公司常用的“避税”方式。比如某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1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东老王持有10万股,转增后持股11万股,这1万股不用交个税(因为是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但如果用未分配利润转增,就要交20%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