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中介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调整?
## 引言
房产中介行业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润滑剂”,连接着买卖双方、租赁两端,其健康发展直接影响着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运行。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深度调整和税制改革的持续推进,房产中介行业的税收政策也经历了多次“优化升级”。从最初的“粗放式”征管到如今的“精准化”优惠,税收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牵动着无数中介机构的“神经”——毕竟,税负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润空间和生存发展。
作为在财税领域摸爬滚打了近20年的“老兵”,我见过太多中介企业因为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多缴了“冤枉税”;也见过不少企业通过合理利用税收优惠,实现了“降本增效”。记得2019年,一家连锁中介机构的财务负责人找到我,说他们公司因为跨区域经营,增值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出现了重复征税,一年下来多缴了近200万元税款。后来通过深入研究“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政策,帮他们申请了退税,企业负责人握着我的手说:“这200万够我们开3家新店了!”
那么,当前房产中介税收优惠政策到底有哪些调整?这些调整对中介企业意味着什么?企业又该如何“吃透”政策、用足优惠?别着急,接下来我会结合近12年在加喜财税招商企业的实战经验,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政策以及特定服务倾斜等5个核心方面,为大家详细拆解这些政策调整背后的“逻辑”与“红利”。
## 增值税优惠调整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主力税种”,一直是房产中介税负构成中的“大头”。近年来,针对房产中介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历了从“普惠式”到“精准化”的转变,核心目标就是降低行业整体税负,激发市场活力。
###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再提高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是房产中介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中小型中介机构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国家延续并优化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将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同时,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这一调整对中小中介企业来说“雪中送炭”。以我服务的一家社区中介“老王房产”为例,老板老王去年每月平均成交3单,每单中介费1万元,月销售额约3万元。按照原政策(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他本就不用交增值税;但如果某个月成交了5单,销售额达到5万元,仍可享受免税。而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比如做到15万元,按1%征收率只需缴纳1500元增值税,相比原来按3%征收(4500元),直接少缴3000元。老王给我算过账:“一年下来,光增值税就能省3万多,够我给两个员工多发一个月工资了!”
###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收”范围扩大
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中介机构,政策同样释放了“红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中,受托方为委托方代收代付的房款、租金等,不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可予以扣除。简单来说,中介企业代收的房价、租金不计入销售额,只需就“纯中介费”部分缴纳增值税。
举个例子:某中介公司促成一套500万元的房产交易,中介费为2.5%(12.5万元)。在差额征收政策下,该公司只需就12.5万元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需缴0.75万元),而非按500万元全额计算(若全额征收需缴30万元)。政策调整后,差额征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房产买卖,还涵盖房屋租赁、车位买卖等“代收代付”场景,有效避免了“税负转嫁”给客户的压力。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差额征收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如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代收代付款项的发票等);二是需在增值税申报时单独核算“可扣除金额”。我曾遇到一家中型中介企业,因为财务人员没把“代收房款”和“中介费”分开核算,导致无法享受差额征收,多缴了近20万元增值税。后来我们帮他们梳理了财务流程,规范了凭证管理,才顺利申请了退税。
### 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落地
房产中介行业普遍存在“跨区域经营”现象,比如总公司在A市,分店分布在B市、C市。过去,分店需要按月预缴增值税,总公司再汇总汇算清缴,容易出现“预缴多、汇缴退”的情况,占用企业资金。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号),明确符合条件的总分机构可以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对连锁中介企业是重大利好。以我服务的某全国性连锁中介为例,他们在全国有20家分店,过去每家分店都要独立预缴增值税,一年下来预缴总额超过500万元,汇算清缴后虽然能退回部分,但资金占用周期长达6-12个月。2023年,我们帮他们申请了汇总纳税,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各分店不再预缴。这样一来,不仅减少了资金占用,还降低了财务核算的复杂性。总公司财务总监感慨:“以前光是各分店的增值税申报就忙得焦头烂额,现在汇总纳税后,财务团队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在业务分析上。”
## 企业所得税新政解读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种,税负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净利润”。近年来,针对房产中介企业的所得税政策,从“小微优惠”到“研发加计”,从“加速折旧”到“损失扣除”,每一项调整都在为行业“减负松绑”。
### 小微企业所得税“扩围加力”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一直是政策“重头戏”。2023年,国家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这一政策让小微中介企业直接受益。举个例子:一家小型中介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按照新政,100万元部分需缴5万元(100×25%×20%),100-200万元部分需缴10万元(100×50%×20%),合计15万元;若按原政策(全部按20%税率),需缴40万元(200×20%),直接少缴25万元!我服务的一家“夫妻店”中介,老板娘拿着政策文件激动地说:“去年我们还愁利润太低不够发年终奖,这一下多省了20多万,员工奖金有着落了!”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很多人以为房产中介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没什么“研发投入”,其实不然。如今的中介机构早已不是“一张桌子、一部电话”的传统模式,纷纷投入资金开发房源管理系统、客户CRM系统、线上签约平台等“数字化工具”。这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即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再加计100%扣除,相当于按200%税前扣除。
比如某中型中介公司2023年研发投入100万元,用于开发“AI智能匹配房源系统”,按照加计扣除政策,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100×200%)。若该公司当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500-200),企业所得税为60万元(300×20%);若不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为80万元,直接少缴20万元。
我曾帮一家科技型中介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刚开始他们财务人员犯难:“我们只是买了系统、请了程序员,算‘研发’吗?”我们梳理了他们的项目立项报告、研发人员名单、费用归集表等资料,确认“系统开发”属于研发活动,最终成功享受了优惠。这里提醒大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留存“立项决议、研发人员工时记录、费用分配表”等资料,千万别因为这些“细节”错过优惠!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更便捷
房产中介行业经常发生“坏账”——比如客户违约导致中介费无法收回,或者合作方倒闭造成经济损失。这些资产损失,以前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工商注销证明”等繁琐资料才能税前扣除,现在政策放宽了:只要能提供“内部核销资料、催收记录、客户确认函”等证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举个例子:某中介公司2023年有一笔5万元的中介费因客户“跑路”无法收回,财务人员拿着催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内部核销审批单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很快就被批准了。若按以前,可能需要走法律程序,耗时半年甚至更久,还不一定能收回钱。现在“损失直接税前扣除”,相当于减少了25%的企业所得税(5万×25%=1.25万),虽然钱没收回,但至少“少缴了税”。
## 个税核定征收优化
房产中介行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收入形式多样(底薪+提成+奖金),个人所得税(尤其是“经营所得”)的核算一直是“老大难”。核定征收作为“查账征收”的补充方式,因其“简便易行”的特点,成为大多数中介从业者的首选。近年来,核定征收政策也经历了“从紧到松”的调整,更贴合行业实际。
### 核定征收率“分级下调”
核定征收的核心是“应税所得率”——即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核定一个收入总额的比率,再按“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个税税率”计算个税。过去,房产中介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普遍在10%-30%,部分城市甚至高达30%。2023年,各地税务机关结合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普遍下调了核定征收率: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中介,应税所得率按5%-10%核定;对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按8%-15%核定。
以某房产经纪人为例,2023年月均中介费收入5万元,按原来10%的应税所得率,需缴纳个税:5万×10%×20%(经营所得税率)=1000元;若按现在8%的应税所得率,只需缴纳:5万×8%×20%=800元,每月少缴200元,一年下来少缴2400元。我服务的一位经纪人老李,去年因为核定征收率下调,多拿了近3000元年终奖,他笑着说:“这钱不多,但说明政策‘看见’了我们基层经纪人的辛苦。”
### 核定方式“灵活多样”
过去,核定征收多为“按收入总额核定”,不管成本多少,一律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算利润。现在,政策允许“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核定方式——即如果中介能提供成本费用凭证(如房租、水电、办公用品、交通费等),可以按“(收入总额-合理成本费用)÷(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更符合“利润征税”的税法原则。
举个例子:某中介工作室月收入10万元,成本费用(房租1.5万、水电0.2万、提成5万)共6.7万元。若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10%),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10%=1万元,个税2000元;若按“成本加合理利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6.7万)÷(1-10%)×10%=0.37万元,个税740元,直接少缴1260元!我帮一家工作室老板娘调整了核定方式,她惊喜地说:“原来我们一直按‘收入总额’核,其实很多成本都能证明,现在这样算才合理!”
### 代开发票“个税由支付方扣缴”
过去,经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需要先缴纳个税,客户(如开发商、房东)取得发票后才能付款。很多客户为了“避税”,要求经纪人“不开票”,导致大量收入“体外循环”。2023年,政策明确:经纪人为个人,通过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个人所得税可由支付方(如中介公司、客户)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无需经纪人提前缴税。
这一政策解决了“开票难”问题。比如某经纪人促成一笔10万元的中介费,客户要求代开发票。过去,经纪人需要先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10万×10%×20%=2000元),才能拿到发票;现在,客户在支付10万元时,直接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税(10万×(1-20%)×40%-7000=2500元),经纪人拿到的是税后9.75万元,虽然个税略高,但不用自己跑税务局缴税,客户也更愿意配合开票。我服务的一位经纪人告诉我:“以前跟客户磨破嘴皮才肯开票,现在客户主动说‘你开票,我帮你扣税’,业务顺畅多了!”
## 小规模纳税人普惠升级
小规模纳税人是房产中介行业的“主力军”,占中介机构总数的80%以上。近年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普惠政策“组合拳”不断推出,从增值税到附加税费,再到“六税两费”,每一项都直击企业“痛点”。
### 增值税“阶段性减免”延续
除了前文提到的“起征点”提高,2023年国家还出台了阶段性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按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抵扣1%的进项税)。
这一政策对“微型中介”是“及时雨”。我服务的一家“夫妻店”中介,老板夫妻俩加一个员工,月成交2-3单,月销售额约5万元。过去每月需交增值税(5万×1%=500元),现在直接免了,一年省6000元。老板娘用这笔钱换了台新电脑,还升级了门店的VR看房设备,客户体验提升后,成交量还增长了20%。这里提醒大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如果兼营了不同税率的业务,一定要分开核算,否则可能无法享受优惠。
### 附加税费“减半征收”再加码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时,通常需要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为增值税的12%。2023年,政策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具体到房产中介,若按“顶格减半”,附加税费实际缴纳比例为6%(12%×50%)。
举个例子:某小规模中介月销售额15万元,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1500元,附加税费原需缴纳180元(1500×12%),减半后只需缴纳90元,一年省1080元。别小看这“几十块钱”,对微型企业来说,“积少成多”就是“生存钱”。我曾帮一家刚起步的中介算过账,他们每月房租1万元,人力成本8000元,加上水电、杂费,每月固定成本近2万元。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减免后,每月能多“挤出”几百元利润,用于市场推广,慢慢就“活”过来了。
### “六税两费”地方权限扩大
除了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房产中介还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2023年,政策赋予地方更大自主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比如,某省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中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90%征收;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减按50%征收。
这一政策让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更贴合中介行业的优惠措施。以我所在的某二线城市为例,当地税务局规定:对用于“中介服务”的房产(如门店),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70%×1.2%×50%征收(即房产原值的0.42%),比原来(房产原值×1.2%)降低了一大半。我服务的一家连锁中介,在当地有5家门店,2023年因为房产税减半,全年省了15万元,刚好够开一家新店。
## 特定服务倾斜政策
除了普惠性政策,国家还针对房产中介行业的“特定服务场景”出台了倾斜性优惠,鼓励中介企业参与保障房、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 保障房中介服务“免征增值税”
保障房建设是民生工程,中介机构为保障房提供的“配租、配售”中介服务,一直是政策扶持的重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135号),对保障房管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为保障房提供的“代理销售、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让不少中介企业“转型”做保障房服务。比如我服务的一家中介公司,2023年与当地住建局合作,为200套公租房提供“租赁代理”服务,中介费收入50万元。若按一般政策需缴纳增值税50万×6%=3万元,现在直接免了。老板告诉我:“做保障房虽然利润比商品房低,但量稳定、回款快,还能享受
税收优惠,我们打算明年把保障房业务占比提高到30%。”
### 老旧小区改造中介服务“所得税加计扣除”
老旧小区改造是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中介机构参与改造中的“房屋置换、居民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对参与老旧小区改造的中介企业,为居民提供的“换购咨询、房屋评估”服务,收入总额的10%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举个例子:某中介公司2023年为老旧小区改造提供换购咨询服务,收入30万元,按加计扣除政策,可在税前扣除33万元(30×110%)。若该公司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不考虑其他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67万元(100-33),企业所得税为13.4万元(67×20%);若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为20万元,直接少缴6.6万元。我帮这家企业申请优惠时,他们财务人员说:“以前觉得老旧小区改造‘费力不讨好’,现在有了税收优惠,我们更有动力参与了。”
## 总结与前瞻
房产中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本质上是国家通过“税收杠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体现——从“普惠式”减负到“精准化”扶持,从“事后优惠”到“事前引导”,政策越来越贴近行业实际,也越来越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
对企业而言,吃透政策、用足优惠是“必修课”。一方面,要建立“政策跟踪机制”,及时关注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的最新政策,避免“错过红利”;另一方面,要规范财务核算,留存好“合同、凭证、费用明细”等资料,确保“合规享受优惠”。作为财税从业者,我常说:“税收优惠不是‘天上掉馅饼’,而是‘给对的人、做对的事’的奖励。”
未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和“数字化转型升级”,房产中介税收政策可能会进一步向“绿色中介”(如低碳房源推广)、“科技中介”(如AI房源匹配)等领域倾斜。比如,对中介企业投入“数字化系统”的费用,可能会提高“加计扣除”比例;对参与“乡村振兴”的中介服务,可能会出台更多“所得税减免”政策。这些趋势值得行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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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喜财税招商企业见解总结
作为深耕财税服务12年的从业者,加喜财税招商企业认为,房产中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核心在于“精准滴灌”与“导向引领”。当前政策已覆盖从增值税到所得税、从普惠到特惠的全链条,企业需结合自身规模(小规模/一般纳税人)、业务类型(商品房/保障房/老旧小区)和发展阶段(初创/成长/成熟),制定差异化“税收筹划方案”。例如,小微中介可重点把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成长型中介可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跨区域汇总纳税”,而参与特定服务的中介则应主动对接“保障房/老旧小区改造专项优惠”。我们始终倡导“合规优先、筹划有道”,帮助企业用足政策红利,同时规避
税务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