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注销时股东会决议的格式是怎样的? 在加喜财税这十年,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注销流程不规范,尤其是股东会决议出了问题,导致注销失败、股东扯皮,甚至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记得去年有个客户,是做餐饮的,因为疫情影响想注销,股东会决议里只写了“同意解散”,没提清算组怎么选,也没说债务怎么处理,结果去市场监管局备案时直接被打回来,折腾了两个月才补全材料。还有一家科技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股东持股比例加起来只有60%,其他股东不知情,导致决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公司只能重新走流程,多花了近十万的律师费。这些案例都说明:**公司注销时的股东会决议,不是随便写几句话签个字就行的,它是一份承载法律效力、关系股东和债权人权益的核心文件**。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解散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决议内容必须合法、程序必须合规。如果决议格式不规范、要素不齐全,轻则被市场监管部门驳回注销申请,重则可能引发股东纠纷、债权人追责,甚至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份“关键文件”到底该怎么写?它需要包含哪些核心要素?又有哪些容易踩的“坑”?今天,我就结合十年企业服务经验和法律实务,从七个方面详细拆解公司注销时股东会决议的格式要点,帮你避开注销路上的“雷区”。 ## 决议基本要素:一份合格决议的“骨架” 股东会决议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法律文件,首先要满足“形式规范”的基本要求。就像盖房子需要先搭骨架,决议的基本要素就是它的“承重墙”,缺一不可。实践中,很多企业因为忽略了这些“看似简单”的细节,导致决议无效或被驳回,实在可惜。 **第一,会议基本信息必须明确**。决议开头一定要写清楚会议名称(比如“XX有限公司第X届第X次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时分)、会议地点(具体到会议室,比如“公司一楼会议室”)。这些信息看似是“标配”,但恰恰是判断会议是否真实召开的关键证据。比如曾有企业为了省事,直接在空白的决议模板上填写“2023年1月1日”,但实际会议是在3月召开的,被市场监管部门核查时发现异常,直接要求重新提交材料。**这里要提醒一句:时间、地点不能模糊,更不能虚构,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决议”**。 **第二,参会股东及持股比例要列明**。决议中必须详细列出所有参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以及是否亲自参会或委托他人参会。如果是委托他人参会,还要附上授权委托书(需注明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和委托人签字)。记得有个案例,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写了“全体股东参会”,但实际有位小股东出差,委托了朋友代签,却没提交授权委托书,结果这位小股东事后不认可决议,起诉到法院后判决决议无效。**所以,参会股东的“身份”和“权限”必须清晰,避免“冒名参会”或“超权参会”的风险**。 **第三,主持人及记录人信息不可或缺**。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没有董事,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主持人信息要写明姓名和职务,记录人同样要写明姓名,必要时可附上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讨论过程、表决情况等)。**这些细节能证明会议“按规矩召开”,不是少数人“私下决定”**。 **第四,议题必须唯一且明确**。股东会决议的议题只能有一个——“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实践中,有些企业会把“解散”“清算”“剩余财产分配”等多个议题混在一起写,或者同时讨论其他无关事项(比如选举新的董事),这会导致决议内容混乱,甚至被认定为“议题超范围”。正确的做法是:议题直接写“关于同意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的议案”,简单直接,不绕弯子。 **第五,表决情况要量化**。决议中必须写明“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东人数、持股比例,以及最终表决结果(比如“经表决,同意票占总股本的80%,达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决议通过”)。**这里的“比例”是决议是否有效的核心**,必须严格对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千万别记错比例,否则就是“白忙活”。 **第六,决议尾部要完整签署**。决议末尾需全体参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注明签署日期。如果是打印件,所有签名必须手写,不能盖章代替(法人股东盖章除外)。**记得有个企业,所有股东都在打印的决议上盖了私章,但没手写签名,被市场监管局要求“重新手签”,耽误了一周时间**。 ## 解散事由明确:为何解散必须“说清楚” 公司注销的起点是“解散”,而解散事由是股东会决议的“灵魂”。如果解散事由写得含糊不清,不仅会让清算工作无从下手,还可能引发债权人质疑,甚至导致股东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实践中,股东会决议中必须明确“具体属于哪种解散事由”,不能笼统地写“公司经营困难”或“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第一,法定解散事由要“对号入座”**。如果是营业期限届满解散,要写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现已届满”;如果是股东会决议解散,要写明“因经营发展需要,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如果是被吊销执照解散,要写明“因XX行为(如虚假注册、未年报等)被XX市场监管局于XX年XX月XX日吊销营业执照,现依法解散”。**事由越具体,越能证明解散的“合法性”**。比如某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解散,但决议里只写了“经营不善”,债权人质疑公司是否真的无法继续经营,要求公司提供财务报表证明,导致清算周期延长。 **第二,非法定事由要“有理有据”**。实践中,有些解散事由不属于《公司法》明确列举的情形,比如“股东之间矛盾无法调和,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这种情况下,决议中需要简要说明“僵局”的具体表现(比如股东连续两次无法就公司经营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并附上相关证据(如股东会会议记录、沟通函等)。**这能证明解散并非“随意为之”,而是“不得已而为之”**。记得有个案例,某公司三个股东各占1/3股份,因经营理念不合导致公司无法决策,股东会决议中详细描述了“近一年内三次股东会均因意见分歧无法通过任何议案”的情况,并附上了会议记录,最终被法院认可解散的合法性。 **第三,解散事由要与“清算目的”一致**。注销的最终目的是“法人资格终止”,所以解散事由必须能体现“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不需要继续经营”。如果解散事由是“公司合并”,那么后续清算工作要围绕“合并后的财产转移”展开;如果是“股东会决议解散”,则要围绕“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展开。**切忌“张冠李戴”,比如把“营业期限届满”写成“股东会决议解散”,否则清算时可能会出现逻辑矛盾**。 **第四,避免使用模糊表述**。“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等表述过于笼统,无法让监管部门和债权人信服。正确的做法是“用数据说话”,比如“公司近两年连续亏损,累计亏损达XX万元,现有资产已无法覆盖债务,且无新的盈利项目,继续经营将导致股东损失扩大”。**这种“有数据支撑”的事由,既能证明解散的必要性,也能减少后续争议**。 ## 清算组组成:谁来“收拾摊子”必须明确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就是“接盘侠”,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事务、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的组成是否合法、职责是否明确,直接关系到注销流程的顺畅度和股东的责任风险。《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股东会决议中,必须明确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产生方式”和“职责范围”。 **第一,清算组成员的“资格”要合规**。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是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专业人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清算组成员**:(1)对公司解散负有责任的股东或董事;(2)曾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对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3)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让“自己人”进入清算组,故意隐瞒成员的违规情况,结果被监管部门发现,直接解散清算组,重新组建。 **第二,清算组的“人数”和“产生方式”要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至少由3人组成,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由1人担任清算人,但需在决议中明确“由XX股东担任清算人,独立承担清算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数同样不少于3人。产生方式通常是“股东会选举”,比如“经股东会表决,选举股东A、股东B、股东C为清算组成员,其中A为清算组负责人”。**如果是专业机构参与,要写明“聘请XX会计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成员,负责审计公司财产”**。记得有个案例,某公司清算组只有2人,少于法定3人,被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清算组成员”,否则不予办理注销,耽误了近半个月时间。 **第三,清算组的“职责”要列清楚**。决议中要明确清算组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这些职责越详细,清算组工作时就越有“章法”,也越能避免“漏项”**。比如某公司清算时,因为决议里没写“处理公司未了结的租赁合同”,导致租赁方起诉公司,股东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后来在加喜财税的协助下,重新明确了清算组的“合同处理职责”,才避免了损失。 **第四,清算组负责人的“权限”要明确**。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组行使职权,包括主持清算工作、签署清算文件、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等。决议中要写明清算组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比如“选举股东A为清算组负责人,负责主持清算组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公司”。**负责人权限不能模糊,否则清算组内部可能出现“多头指挥”的情况**。比如某公司清算组有3人,负责人没明确,结果A和B分别以清算组名义签署了不同的文件,导致债权人不知该相信谁,最后只能通过法院确认文件效力,延长了清算时间。 ## 债务清偿方案:还钱顺序不能乱 公司注销的核心是“了结债权债务”,而债务清偿方案是清算工作的“重头戏”。如果债务清偿方案不明确、不合规,不仅无法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核,还可能让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股东会决议中,必须明确“债务清偿的顺序”“担保措施”和“无法清偿的处理方式”。 **第一,债务清偿顺序必须合法**。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个顺序是“法定优先级”,不能颠倒,也不能遗漏**。比如某公司清算时,先清偿了股东借款,再支付职工工资,结果被职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重新按顺序清偿”,公司只能用股东垫付的资金补发工资,股东之间因此产生纠纷。 **第二,每一项债务的“清偿比例”和“时间”要明确**。如果公司资产足以覆盖所有债务,要写明“所有债务将按100%比例清偿,清偿时间为XX年XX月日前”;如果资不抵债,要写明“按XX比例清偿(如50%),剩余债务因公司财产不足,依法不予清偿”。**实践中,很多企业因为“比例”没写清楚,导致债权人之间互相攀比,甚至起诉公司**。比如某公司有3个债权人,债务总额100万,资产只有60万,决议里只写了“按比例清偿”,但没明确是“按债务比例”还是“按债权人数平均”,结果3个债权人吵了半个月,最后只能通过法院按“债务比例”分配,浪费了大量时间。 **第三,担保措施要“到位”**。如果公司有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债务,要写明“担保财产将优先用于清偿对应债务”,并附上担保合同的相关信息(如抵押物名称、抵押权人等)。**没有明确担保措施,可能会导致担保权人质疑清偿方案的公平性**。比如某公司将厂房抵押给银行贷款,但在决议里没提“抵押厂房优先清偿银行贷款”,银行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物”,导致其他债权人无法分到剩余财产,最后清算组只能重新修改决议,明确清偿顺序才解决问题。 **第四,无法清偿的债务要“依法处理”**。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股东会决议中要写明“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将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千万不要“逃避债务”,比如私下转移财产、虚假申报债权,否则股东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承担连带责任**。记得有个案例,某公司股东为了逃避50万债务,将公司唯一的一辆汽车过户到自己名下,清算时没申报,债权人发现后起诉,法院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不仅赔了50万,还多花了10万的律师费。 ## 剩余财产分配:股东怎么“分蛋糕” 债务清偿完成后,剩下的就是“剩余财产”了。这部分财产是股东“最后一块蛋糕”,分配方案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和注销的顺利进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决议中,必须明确“剩余财产的范围”“分配原则”和“分配时间”。 **第一,剩余财产的“范围”要列清楚**。剩余财产包括公司清算后的所有净资产(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决议中要写明“截至XX年XX月XX日,公司剩余财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货币资金XX万元,实物资产XX万元(详见财产清单)”。**这里的“财产清单”很重要,要详细列明每一项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避免后续“分财产时扯皮”**。比如某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一辆汽车和20万现金,但决议里没写汽车的品牌和型号,股东A想要汽车,股东B想要现金,双方对汽车的价值产生争议,最后只能通过第三方评估,多花了5000元评估费。 **第二,分配原则要“合法合规”**。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这是基本原则。但如果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比如“某股东因技术出资,享有额外分配比例”),要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照顾小股东”,会在决议中写明“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而是平均分配”,这种做法是“违法”的,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公司章程允许**。记得有个案例,某公司三个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50%、30%、20%,剩余财产10万,决议中写明“平均分配各3.33万”,结果大股东起诉到法院,判决决议无效,要求按出资比例分配,小股东多拿的钱只能退还。 **第三,分配时间要“明确”**。决议中要写明“剩余财产将于XX年XX月日前完成分配”,如果是实物分配,要写明“实物财产将于XX年XX月日前交付给股东,相关过户费用由XX承担”。**时间模糊会导致“分配拖延”,比如某公司决议里只写了“剩余财产分配后注销”,但没具体时间,股东A拿到现金后,股东B还没拿到实物,导致注销申请迟迟无法提交**。 **第四,税务处理要“提前考虑”**。剩余财产分配涉及“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股东会决议中可以写明“剩余财产分配涉及的税务问题,由股东自行申报缴纳,公司予以配合”。**这里要提醒一句:剩余财产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要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税;超过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比如某公司剩余财产10万,其中3万是未分配利润,7万是资本公积,股东A持股50%,则A需要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3万×50%×20%=3000元个税,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7万×50%×20%=7000元个税,合计1万元。如果决议里没提税务问题,股东可能会因为“不知道要交税”而少交,导致税务风险。 ## 公告备案流程:让“退出”公开透明 公司注销不是“悄悄”进行的,而是需要“广而告之”的。公告和备案是注销流程的“法定程序”,目的是让所有债权人知晓公司解散的情况,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求偿权。如果公告或备案不规范,可能会导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后续追责,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告和备案有明确要求,股东会决议中必须体现“公告安排”和“备案材料”。 **第一,公告的“方式和期限”要合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告的报纸必须是“省级以上”的报纸(比如《XX日报》《XX商报》),不能是地方小报或内部刊物。**公告内容要包括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解散原因、清算组联系方式、申报债权的期限和方式等**。记得有个案例,某公司只在本地小报上公告,结果外地债权人没看到,公告期限满后公司注销了,债权人起诉股东,法院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只能“掏钱还债”。 **第二,公告“期限”不能“缩水”**。60日的公告期限是“法定最低期限”,不能缩短。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快点注销”,只公告了30天,结果被市场监管部门要求“重新公告60天”,导致注销周期延长一个月。**这里要提醒一句:公告期限从“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是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备案材料要“齐全”**。股东会决议是备案的“核心材料”,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交《清算报告》《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已清算完毕,无未了结债务)、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清税证明等。**股东会决议中要体现“已通过清算报告”的内容,比如“清算组编制的《清算报告》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记得有个客户,因为没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被市场监管局退回三次材料,最后在加喜财税的协助下,补齐了所有材料才通过备案。 **第四,备案“时间”要“及时”**。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如果超过30天,可能会被罚款(比如个人独资企业逾期未注销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有些企业觉得“反正公司已经没了,不着急备案”,结果后来因为“公司未注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股东无法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风险防范要点:避免“踩坑”才能“顺利退出” 公司注销看似是“结束”,其实是“风险高发期”。股东会决议作为注销流程的“核心文件”,如果存在瑕疵,可能会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在制定股东会决议时,必须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避免“踩坑”。 **第一,程序合法是“底线”**。股东会决议的召开程序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提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事项)、“参会股东达到法定比例”(有限责任公司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参会)、“表决方式合法”(一般是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特殊事项需要特别表决)。**实践中,很多企业因为“通知不到位”或“参会比例不够”,导致决议被撤销或无效**。比如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写明“全体股东参会”,但实际只通知了两个股东,第三个股东没收到通知,结果该股东起诉,判决决议无效。 **第二,内容合法是“核心”**。决议内容不能违反《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以虚假解散逃避债务”“不能恶意转移财产”“不能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决议内容违法,即使程序合法,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某公司为了逃避100万债务,将公司唯一的一栋厂房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股东亲属,股东会决议中写明“同意以1万元价格出售厂房”,结果债权人申请撤销该决议,法院判决撤销,厂房仍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证据留存是“保障”**。股东会决议的所有“过程性材料”都要留存,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记录、表决票、授权委托书等。这些材料是证明“决议合法”的关键证据,万一发生纠纷,可以拿出来“自证清白”。**记得有个案例,某公司股东会决议被起诉无效,公司提交了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记录等材料,证明程序合法,最终法院判决决议有效,避免了损失**。 **第四,专业咨询是“捷径”**。公司注销涉及法律、税务、工商等多个领域,很多企业因为“不懂政策”而踩坑。因此,在制定股东会决议时,最好咨询专业的企业服务机构(比如加喜财税),让专业人士帮你审核决议内容、完善流程,避免“自己摸索”走弯路。**说实话,花几千块钱咨询费,比因为决议无效导致注销失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划算多了**。 ## 总结:规范决议是“顺利注销”的第一步 公司注销是企业生命周期的“最后一公里”,而股东会决议是这一公里的“起点”。一份格式规范、内容合法的股东会决议,不仅能帮助企业顺利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核,还能避免股东之间的纠纷、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股东的法律风险。从决议的基本要素到解散事由的明确,从清算组的组成到债务清偿方案,从剩余财产分配到公告备案流程,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掉以轻心。 未来,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和市场监管政策的完善,股东会决议的“合规要求”可能会越来越严格。企业需要提前规范治理结构,留存会议记录,确保决议的“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与其“自己折腾”,不如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让注销流程“省心、省力、合规”。 ### 加喜财税的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十年的企业服务经验中,我们发现80%的注销失败案例都与股东会决议不规范有关。很多企业觉得“注销就是走个流程,随便写个决议就行”,结果因为细节问题被反复打回,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加喜财税在处理公司注销时,会从“决议要素”“解散事由”“清算组职责”“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七个方面逐一审核,确保每一份决议都符合《公司法》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帮助企业“一次通过”备案,顺利退出市场。我们始终坚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理念,让企业注销不再“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