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管理公司?市场监管局监管?
## 引言
在创业浪潮席卷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主不再满足于单一公司的运营,而是通过“集团化”布局拓展业务版图。但一个现实问题摆在眼前:如何高效管理多家子公司,既能集中资源、分散风险,又能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这时,“有限责任公司间接管理”成为不少企业主的“秘密武器”——通过设立控股公司作为“母舰”,以股权为纽带控制多家子公司,实现“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的管理效果。然而,权力集中往往伴随风险,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作为企业监管的“守门人”,对这种“间接管理”模式有着怎样的监管逻辑?企业又该如何在“控制”与“合规”之间找到平衡?
作为一名在加喜财税招商企业从事注册办理14年的“老兵”,我见过太多企业因间接管理架构设计不当陷入纠纷——有的因母子公司财务混同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因关联交易未披露被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有的甚至因“空壳控股公司”被认定为“逃避监管”而受到处罚。这些问题背后,往往是企业对“间接管理”的认知偏差:要么认为“控股公司就是‘挡箭牌’,可以高枕无忧”,要么担心“监管太严,不敢放手管理”。事实上,有限责任公司的间接管理是一门“技术活”,既要通过股权、章程、协议等工具牢牢掌握控制权,又要主动适应监管要求,让“管理”与“监管”同频共振。本文将从股权架构设计、控制权安排、财务隔离、合规运营、监管应对、风险防控六个维度,结合真实案例与行业经验,拆解“如何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管理公司”的核心逻辑,并剖析市场监管局在其中的监管重点与应对策略,为企业提供一套“既能管得住,又能合得了规”的实操指南。
## 股权架构设计:间接管理的“地基”
股权是公司治理的“根”,间接管理的第一步,就是通过科学的股权架构设计,让控股公司在“法律形式”和“实际控制”上双重站稳脚跟。很多企业主认为“股权比例=控制权”,只要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51%以上股权就万事大吉,这种认知恰恰是风险的源头——市场监管局近年来对“股权结构异常”的审查越来越严格,若架构设计不当,即便持股比例高,也可能被认定为“无实际控制”,甚至因“代持”“隐名持股”等问题引发监管处罚。
### 股权比例与控制权的“非线性关系”
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并非简单依赖持股比例,而是要结合“一票否决权”“董事会多数席位”“协议控制”等工具,构建“股权+非股权”的双重控制体系。例如,某科技企业张总曾计划通过控股公司持有子公司60%股权实现绝对控制,但在我们建议下,调整为控股公司持股51%,同时通过子公司章程约定“对外投资、担保、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需经控股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一致同意”,并约定“控股公司有权提名子公司总经理”。这种设计既满足了《公司法》对“重大事项”表决的要求,又通过“董事提名权”将控股公司的意志渗透到子公司日常决策中,避免了“持股51%却因董事内斗失控”的尴尬。
市场监管局在审查股权架构时,特别关注“股权是否真实、清晰”。曾有客户李总为了“避税”,让控股公司以“代持”方式持有子公司70%股权,代持协议仅双方知晓,结果子公司因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和市场监管局均认定“代持协议无效”,控股公司未实际出资,需在70%股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这警示我们:股权架构设计必须“阳光化”,杜绝“代持”“隐名持股”等违规操作,否则不仅失去控制权,还会面临监管处罚。
### 控股层级与“穿透式监管”的应对
随着企业规模扩大,控股公司往往需要通过“孙公司”“重孙公司”实现多层级控制,但层级过多容易导致“控制链断裂”和“监管穿透难”。市场监管局近年来推行“穿透式监管”,要求企业最终披露“实际控制人”,若控股层级超过3层,且中间层公司为“空壳”(无实际业务、无员工、无资产),可能被认定为“逃避监管”的“架构设计”。
2019年,某餐饮集团王总通过“母公司-控股公司-子公司-孙公司”四层架构管理20家门店,其中控股公司和孙公司均为“空壳”,仅用于资金流转。市场监管局在年度抽查中发现后,认定该架构“缺乏商业合理性”,责令其简化层级,并对空壳公司处以罚款。我们建议王总将架构优化为“母公司-子公司”两层,子公司直接管理门店,控股公司仅负责品牌输出和资源整合,既保留了控制权,又满足了监管对“架构清晰”的要求。
### 股权架构的“动态调整”机制
企业发展阶段不同,股权架构需求也会变化:初创期可能需要“绝对控股”稳定控制,扩张期可能需要“引入战略投资者”稀释股权,成熟期可能需要“员工持股”绑定核心团队。控股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必须预留“动态调整”空间,例如通过“可转债”“股权期权”等工具,在不破坏控制权的前提下实现股权流转。
某制造企业刘总曾遇到这样的难题:子公司发展到第3年,需要引入外部战略资金,但担心稀释控股公司的控制权。我们建议其通过控股公司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约定“优先股股东在3年内不参与表决,3年后若子公司未达到业绩目标,可按1:1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但需控股公司同意”。这种设计既解决了融资需求,又通过“转换条件”锁定了控股公司的控制权,最终子公司成功融资,控股公司持股比例虽降至45%,仍通过“一票否决权”掌握重大决策权。市场监管局对该架构的“商业合理性”予以认可,未提出任何异议。
## 控制权安排:从“股权”到“决策”的“指挥棒”
股权架构是地基,控制权安排则是“指挥系统”。控股公司即使拥有子公司股权,若无法将股权转化为实际决策权,间接管理就会沦为“空架子”。控制权安排的核心,是通过《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治理规则”,将控股公司的意志嵌入子公司的决策流程,实现“管方向、管重大、管关键”。市场监管局在监管中特别关注“控制权是否滥用”,若控股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子公司或小股东利益,将面临严厉处罚。
### 股东会决议的“关键条款”设计
股东会是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控股公司作为股东,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实现控制。但“决议通过”并非简单“投票数多”,而是要在《公司章程》中预设“关键条款”,确保控股公司的意见成为“必选项”。例如,某连锁零售企业赵总在子公司章程中约定:“以下事项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对外投资金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由于控股公司持股60%,这些事项的“通过权”实际掌握在赵总手中,子公司无法绕过控股公司进行重大决策。
市场监管局对章程条款的审查重点是“是否公平、是否违反法律”。曾有客户在章程中约定“控股公司对任何事项均享有一票否决权”,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排除小股东权利”而责令修改。我们建议调整为“仅对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并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如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等),既保留了控制权,又符合“公司自治”与“监管合规”的平衡。
### 董事会的“人员控制”与“决策渗透”
董事会是子公司的决策执行机构,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最终要落实到“董事提名”和“董事会决议”上。实践中,控股公司通常通过“提名多数董事”掌握董事会主导权,但更重要的是“决策流程设计”——例如,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约定“重大事项议案需提前3日提交控股公司预审”“关联交易需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确保控股公司对董事会决策的“事前干预”和“事中监督”。
2017年,某教育集团孙总因子公司董事会“内部人控制”吃了大亏:子公司3名董事均为外部聘任,未经控股公司同意就签订了500万元的场地租赁合同,导致集团资金链紧张。事后孙总找到我们,我们建议其调整子公司董事会结构:控股公司委派2名董事(含董事长),1名董事由员工代表担任,并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单笔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需经控股公司委派董事一致同意”。调整后,子公司重大决策均需经控股公司审核,有效避免了“董事架空股东”的风险。
### 总经理的“授权”与“监督”机制
总经理是子公司日常经营的“操盘手”,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离不开对总经理的“有效授权”与“严格监督”。实践中,控股公司通常通过“总经理聘任协议”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如审批权限、报告义务),并通过“财务负责人委派”“定期经营分析会”“审计监督”等方式,确保总经理的决策不偏离控股公司的战略方向。
某医药企业周总曾因“总经理权力过大”导致子公司违规经营:子公司总经理未经授权,以子公司名义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结果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违规担保”,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建议周总在“总经理聘任协议”中明确:“总经理对外提供担保、处置重大资产时,需事先获得控股公司书面同意”,并委派财务负责人负责子公司财务审核。同时,要求总经理“每月向控股公司提交经营报告,每季度接受控股公司审计”。通过“授权+监督”双管齐下,子公司经营很快回归正轨。
## 财务隔离: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防火墙”
财务是企业的“血液”,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关系,直接关系到“控制效率”与“风险隔离”。很多企业主认为“子公司就是自己的‘钱袋子’”,随意调拨资金、混同账户,结果导致“债务穿透”——子公司负债时,控股公司因“财务混同”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市场监管局对“财务混同”的审查日趋严格,若发现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存在“共用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无依据、成本费用分摊混乱”等情况,可能认定“人格混同”,刺破“有限责任面纱”,让控股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 独立财务核算体系的“硬性要求”
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必须以“子公司财务独立”为前提。根据《公司法》,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编制独立的财务报表。控股公司可以通过“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手册”等文件,规范子公司财务流程,但不得“代账”“代收”“代付”,避免形成“资金混同”。
2018年,某建筑企业吴总因“财务混同”被债权人起诉:子公司承接工程后,工程款直接转入控股公司账户,控股公司再向子公司拨付“管理费”,且子公司未单独编制财务报表。法院认定“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人格混同”,判令控股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总事后感慨:“我一直以为‘子公司钱就是集团钱’,没想到法律上这么严格。”这警示我们:财务隔离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控股公司必须“管住手”,让子公司的资金“来去有痕、账实相符”。
###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披露义务”
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财务隔离的“重灾区”。一方面,关联交易是集团内部资源调配的“正常手段”,如采购原材料、提供技术服务、资金拆借等;另一方面,若交易价格“偏离市场”、资金占用“无偿或低息”,可能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利益输送”,损害子公司或小股东利益。因此,关联交易必须坚持“公允、透明、有偿”原则,并严格履行“披露义务”。
某食品集团郑总曾因“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被市场监管局处罚:控股公司以“品牌使用费”名义向子公司收取年收入的10%,而同类品牌的市场收费标准仅为3%-5%。市场监管局认定该交易“显失公平”,责令郑总调整收费标准,并对子公司处以罚款。我们建议郑总建立“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参考市场价格、第三方评估报告,制定《关联交易定价目录》,并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每季度在子公司公示系统披露关联交易金额、定价依据,确保“阳光交易”。调整后,关联交易未再引发监管问题。
### 资金往来的“合规审批”与“痕迹管理”
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是财务隔离的“敏感神经”。常见的资金往来包括“股东借款”“利润分配”“服务费支付”等,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有理有据、合规审批”。例如,股东借款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利润分配需根据子公司盈利情况和股东会决议进行,不得“提前分配”或“超额分配”。
某电商企业陈总曾因“资金占用”被市场监管局约谈:控股公司以“借款”名义从子公司调走2000万元,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也未用于集团经营,而是用于陈总个人购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行为“构成资金占用”,责令陈总限期归还资金,并对控股公司处以罚款。陈总事后说:“我以为‘子公司钱借给集团天经地义’,没想到还要这么复杂。”这提醒我们:资金往来必须“留痕迹”,所有合同、凭证、审批记录都要完整保存,以备市场监管局检查。
## 合规运营:让“管理”与“监管”同频共振
间接管理的核心矛盾,是“控制效率”与“合规要求”的平衡——控股公司想“管得快、管得细”,但市场监管局要求“合规运营、程序正义”。实践中,很多企业因“重控制、轻合规”陷入被动:子公司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控股公司因“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罚款,甚至因“违规经营”导致集团信誉受损。合规运营不是“负担”,而是“保险杠”,既能保护企业免受监管处罚,又能提升集团整体治理水平。
### 年报公示与“经营异常名录”的风险规避
年报是企业向
市场监管局“报平安”的重要方式,子公司必须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股东及出资信息、资产负债表等。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子公司年报督办机制”,明确责任人、时间表,确保子公司按时、如实年报,避免因“逾期未报”“信息虚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0年疫情期间,某物流集团多家子公司因“疫情影响”未按时年报,被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集团负责人找到我们,我们立即启动“年报应急机制”:一方面,与市场监管局沟通,说明疫情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公示”;另一方面,协助子公司梳理财务数据,核对股东信息,确保年报内容真实准确。最终,所有子公司均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影响集团信用评级。这告诉我们:年报公示“无小事”,控股公司必须“盯紧节点、压实责任”,绝不能掉以轻心。
###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动履行”与“边界把握”
控股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控制方”,对子公司的“重大信息”负有“主动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股权变更,主要负责人变动等。信息披露的“边界”在于“重大性”——只有可能对子公司经营、财务、声誉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才需要披露。过度披露可能“暴露商业秘密”,披露不足则可能“隐瞒监管”。
某新能源企业子公司曾发生“核心技术泄密”事件,子公司总经理离职后,将核心专利技术泄露给竞争对手。控股公司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向市场监管局提交《重大事项报告》,说明事件经过、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如申请专利保护、起诉侵权方),并配合市场监管局调查。由于信息披露及时、主动,市场监管局未对控股公司进行处罚,反而对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予以肯定。这启示我们:信息披露不是“被动应付”,而是“主动防御”,关键时刻能成为企业的“护身符”。
### 合规培训与“内控文化”的构建
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最终要落实到“人”的合规意识上。很多合规风险,并非制度缺失,而是“执行走样”——子公司负责人不懂“关联交易审批流程”,财务人员不会“规范核算”,员工不清楚“合规红线”。因此,控股公司必须建立“合规培训体系”,定期对子公司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将“合规”融入企业文化。
我们在为某制造企业集团提供合规咨询时,设计了“三级合规培训”体系:针对子公司负责人,培训“公司治理与监管要求”;针对财务人员,培训“财务核算与资金管理”;针对普通员工,培训“岗位职责与合规底线”。同时,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将“合规执行情况”与子公司负责人绩效挂钩。实施一年后,子公司违规率下降70%,市场监管局对该集团的“合规管理水平”给予高度评价。这证明:合规不是“墙上制度”,而是“行动自觉”,只有让“合规”成为每个人的“肌肉记忆”,才能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 监管应对: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沟通”
市场监管局的监管,不是“找麻烦”,而是“促规范”。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对监管存在“恐惧心理”——怕检查、怕处罚、怕暴露问题,结果“小问题拖成大问题”。其实,监管应对是一门“沟通艺术”:主动披露信息、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整改问题,不仅能减少处罚风险,还能与监管机构建立“信任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作为14年行业老兵,我见过太多企业因“应对得当”化险为夷,也见过不少企业因“消极抵触”雪上加霜。
### 检查前的“材料清单”与“风险预判”
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的检查,通常有“明确方向”,如“年报真实性”“关联交易合规性”“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等。控股公司应当提前对子公司进行“合规体检”,梳理监管重点,准备“材料清单”,避免“临时抱佛脚”。例如,针对“注册资本实缴检查”,需准备《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资产权属证明》;针对“关联交易检查”,需准备《关联交易协议》《定价依据》《资金流水凭证》。
2021年,某零售集团子公司因“群众举报”被市场监管局检查“食品安全问题”。控股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一方面,梳理子公司《进货台账》《检测报告》《员工健康证》,确保“来源可溯、责任可查”;另一方面,预判“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如部分商品临近保质期),提前下架处理。检查过程中,子公司提供了完整的材料,未发现重大问题,市场监管局仅对“商品摆放不规范”提出口头警告。事后,子公司负责人说:“多亏了控股公司的‘风险预判’,不然这次检查麻烦就大了。”
### 检查中的“沟通技巧”与“权利维护”
市场监管局检查人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和风细雨”,有的“咄咄逼人”。企业应对检查时,既要“积极配合”,又要“权利维护”——对检查人员提出的“合理要求”,如提供材料、说明情况,应当及时配合;对“不合理要求”,如要求提供与检查无关的“商业秘密”、超范围检查,有权拒绝并要求出具《检查通知书》。
某餐饮集团子公司曾遇到“过度检查”情况:市场监管局以“检查食品安全”为由,要求查看子公司的“供应商合作协议”“员工劳动合同”等与食品安全无关的材料。子公司财务人员立即联系控股公司法务,法务向检查人员出示了《食品安全法》规定,明确“检查范围应限于食品安全相关事项”,最终检查人员仅调取了必要的“进货台账”和“检测报告”。这提醒我们:应对检查不是“有求必应”,而是“有理有据”,只有熟悉法律法规,才能在监管面前“挺直腰杆”。
### 检查后的“整改落实”与“长效机制”
市场监管局的《检查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终点”,而是“起点”。企业必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不能“拖延敷衍”。更重要的是,要从“个案整改”上升到“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避免“问题反复出现”。例如,若因“财务核算不规范”被处罚,应当修订《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培训;若因“关联交易未披露”被处罚,应当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流程》,明确审批权限和披露要求。
某化工企业子公司曾因“环保设施不达标”被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控股公司立即成立“整改小组”,投入50万元升级环保设施,同时制定《环保管理手册》,定期开展环保检查和应急演练。半年后,子公司通过“环保验收”,还被市场监管局评为“环保示范企业”。子公司负责人说:“这次整改虽然花了钱,但让我们认识到‘合规就是效益’,现在环保做得好,客户更愿意合作了。”
## 风险防控:构建“全链条”风险管理体系
间接管理的风险,不是“点状”的,而是“链条式”的——控股公司的决策失误,可能传导至子公司;子公司的经营风险,可能反噬控股公司。因此,风险防控必须“全链条覆盖”:从“风险识别”到“风险评估”,从“风险应对”到“风险复盘”,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闭环体系。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的“
风险防控能力”越来越重视,若企业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可能被认定为“治理缺陷”,影响信用评级。
### 股权代持风险的“彻底杜绝”
股权代持是“隐形炸弹”,表面看“股权清晰”,实际“权属不明”,极易引发纠纷和监管处罚。曾有客户为了“隐藏实际控制人”,让控股公司员工代持子公司股权,结果代持人私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子公司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代持协议无效”,股权无法追回,控股公司损失惨重。市场监管局对股权代持“零容忍”,一旦发现,除责令整改外,还可能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
我们为企业设计股权架构时,始终坚持“阳光化”原则:所有股东均需在工商登记中“显名”,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必须向市场监管局备案;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代持,需通过“股权信托”等合法方式,避免“权属不清”。某科技集团曾因“历史遗留的代持问题”找到我们,我们协助其与代持人协商,通过“股权转让”将代持股权转至控股公司名下,彻底消除了风险隐患。
### 关联担保风险的“严格隔离”
关联担保是“风险高发区”,控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若子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控股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子公司为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若未经股东会决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担保”,损害子公司利益。因此,关联担保必须“严格隔离”,遵循“合规、审慎、必要”原则。
某房地产集团曾因“关联担保”陷入债务危机:子公司为控股公司的另一家子公司提供5亿元担保,未召开股东会,也未告知其他股东。后来被担保方破产,子公司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导致资金链断裂。市场监管局调查后,对子公司处以罚款,并认定“控股公司滥用控制权,损害子公司利益”。这警示我们:关联担保不是“随便签”,必须“股东会决议”“披露信息”“评估风险”,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担保”,避免“风险传导”。
### 数据安全风险的“协同防控”
随着数字化转型,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数据共享”越来越频繁,如客户数据、财务数据、运营数据等,但数据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子公司数据泄露,可能影响控股公司整体安全;控股公司数据管理不当,可能违反《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数据安全风险防控必须“协同化”,控股公司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子公司严格执行,定期开展“数据安全审计”。
某互联网集团子公司曾发生“客户数据泄露”事件:子公司员工将客户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导致大量用户投诉。控股公司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启动“数据安全应急预案”:一方面,向监管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另一方面,通知受影响用户,提供身份保护服务;同时,修订《数据安全管理规范》,加强员工数据安全培训。市场监管局最终对控股公司的“积极应对”予以认可,未从重处罚。这证明:数据安全风险“防大于控”,只有建立“协同防控机制”,才能守护企业的“数字资产”。
## 结论:在“控制”与“合规”中找到“最优解”
通过有限责任公司间接管理公司,不是“简单的股权游戏”,而是“科学与艺术的结合”——既要通过股权架构、控制权安排、财务隔离等工具实现“有效控制”,又要通过合规运营、监管应对、风险防控满足“监管要求”。作为企业服务14年的从业者,我深刻体会到:间接管理的“最高境界”,不是“控制一切”,而是“让系统自动运转”——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让子公司的决策与控股公司的战略同向而行,让合规成为企业的“本能反应”,让风险在“全链条防控”中消弭于无形。
未来,随着市场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趋势的加强,企业需要提前布局“合规管理体系”:例如,利用“大数据”监控关联交易,利用“区块链”存证财务数据,利用“AI”识别风险信号。这些技术创新,不仅能提升监管应对效率,还能让“间接管理”更精准、更高效。但无论技术如何发展,“合规”与“控制”的平衡永远不会过时——唯有“懂控制、更懂合规”的企业,才能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行稳致远。
## 加喜财税招商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深耕企业服务14年,我们始终认为,有限责任公司间接管理不是“规避监管”的工具,而是“
合规经营”的智慧。通过科学的股权架构设计、严格的控制权安排、彻底的财务隔离、完善的合规运营体系,企业既能实现资源整合与风险分散,又能满足市场监管局对“透明化、规范化”的监管要求。我们帮助企业搭建间接管理体系时,始终将“合规”作为第一准则,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助力企业在阳光下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