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始人持股在市场监管局注册中如何享受特殊权利?

作为一名在加喜财税招商企业摸爬滚打了12年、专门帮企业跑注册手续14年的“老人”,我见过太多创始人因为不懂股权布局,在公司刚起步时就埋下“地雷”。有的因为股权平均分配,决策时一言堂变“群架”,公司错失发展良机;有的因为没在注册时锁定控制权,后期投资人进来后直接被“扫地出门”。其实,从市场监管局注册阶段开始,创始人就能通过合法合规的设计,为股权赋予“特殊权利”,把公司发展的“方向盘”牢牢握在自己手里。今天,我就结合这些年的实战经验,掰开揉碎了讲讲,创始人到底该怎么在注册时“埋下”这些“定海神针”。

创始人持股在市场监管局注册中如何享受特殊权利?

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这个词,现在创业圈里提得很多,但真正搞懂在市场监管局注册时怎么落地的人,没几个。简单说,就是创始人手里的股票,投票权比后来进的投资人多得多。比如科创板允许的“特别表决权股”,创始人持1股可能有10票,而普通投资人1股只有1票。这可不是“特权”,而是《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明确支持的制度设计,前提是你的公司得是“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科技创新企业”。

在市场监管局注册时,要实现“同股不同权”,得先在公司章程里写明白“特别表决权”的安排。我去年帮一家做AI算法的公司注册时,就帮他们设计了这样的条款:创始人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享10倍表决权,但转让时只能按1:1比例转让给其他创始人,不能卖给外部投资人;B类股份是普通股,投资人买的就是这种。市场监管局在审核时,重点看两个点:一是特别表决权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能超过30%,二是创始人不能随便把A类股“变现”,防止控制权旁落。我们当时准备了《特别表决权股份管理细则》,连创始人如果离婚、去世后股份怎么处理都写清楚了,审核一次性就过了。

有人可能会问:“同股不同权”是不是只适合大公司?其实不是。我见过一个做工业软件的小团队,注册时用同股不同权,虽然公司规模不大,但创始人牢牢控制着技术路线和战略决策,后来投资人抢着投,就因为他们知道“说了算的人”不会变。不过要注意,不是所有行业都能用。像餐饮、零售这类依赖“人”的行业,市场监管局可能会觉得“控制权太集中不利于经营”,得提前跟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好,别等材料交上去被驳回来才着急。

AB股架构

“AB股架构”和“同股不同权”有点像,但更“接地气”,尤其适合中小型初创公司。核心就是“A股高投票权+B股普通股”,A股通常只有创始团队持有,投票权可能是B股的5-10倍。这个架构在市场监管局注册时,最大的“坑”在于“怎么让税务局和市场监管局都觉得‘合规’”——毕竟有些地方干部对“一股多权”理解不深,容易卡审核。

去年帮一个做跨境电商的创始人注册时,他一开始想搞“10倍投票权”,我劝他先别“贪多”,改成“5倍”。因为《公司法》里虽然没直接说AB股上限,但证监会审核时通常觉得“5倍以内比较稳妥”。我们在公司章程里写清楚:“A股股份每股享5票表决权,B股股份每股享1票表决权;A股股份只能由创始股东持有,且不得转让给非创始股东;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但修改涉及AB股架构的条款需经A类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这样既保证了创始人控制权,又给重大事项设置了“安全阀”,市场监管局审核时觉得“有理有据”,很快就批了。

AB股架构的“灵魂”在于“限制转让”。我见过一个案例,创始人注册时没写清楚A类股能不能转让,后来一个创始人想退出,把A类股卖给了一个投资人,结果投资人突然掌握了公司控制权,把创始人踢了出去。所以在注册时,一定要在章程里严格约定:“A类股转让需经其他创始股东同意,且其他创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后,新受让的A类股不自动获得原有高投票权,需重新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这些细节,市场监管局不一定逐条查,但真出了问题,这些条款就是你的“护身符”。

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个“敏感词”,很多创始人一听就怕,觉得“不合规”,但其实只要操作得当,在注册时就能帮创始人解决大问题——比如早期团队不稳定,或者有些股东不方便显名。股权代持的本质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签协议,名义股东替实际出资人持股,但实际出资人才是“幕后老板”。市场监管局注册时,名义股东是写在工商档案里的,但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全靠一纸《股权代持协议》撑着。

2019年我帮一个做生物医药的公司注册时,有个核心技术专家想持股,但又怕被原公司知道(签了竞业限制),就采用了股权代持。我们找了创始人的亲姐姐当名义股东,签了详细的代持协议:明确实际出资人是技术专家,出资额占10%;名义股东没有表决权、分红权,所有权利都归实际出资人;如果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要赔偿实际出资人3倍的损失。市场监管局注册时,材料里只有名义股东的信息,但《股权代持协议》我们做了公证,后来技术专家和原公司打官司,这份协议成了关键证据,法院确认了他的股东身份。

不过,股权代持“水很深”,最大的风险是“名义股东反水”。我见过一个创始人,找朋友代持20%股权,后来朋友做生意欠钱,把代持的股权法院拍卖了,虽然最后通过《代持协议》拿回了股权,但公司股权被冻结了半年,错过了融资窗口。所以在注册时,如果必须用代持,一定要做两件事:一是找“绝对靠谱”的人当名义股东(最好是直系亲属,且没债务纠纷);二是在协议里写“名义股东不得擅自质押、转让股权,否则视为放弃一切权利”,再去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把股权“锁定”在实际出资人控制下)。虽然麻烦,但比后期扯皮强一百倍。

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是创始人抱团的“神器”,简单说就是几个股东签协议,约定在股东会表决时“怎么投都一致”。比如三个创始人,每人持股30%,平时各执一词,但如果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就能把90%的投票权“拧成一股绳”,不管内部怎么商量,对外永远是一个声音。市场监管局注册时,这份协议不用交上去,但公司章程里可以写“股东之间的表决权冲突,以《一致行动协议》为准”,这样就有了“法律后盾”。

2020年帮一个做社区团购的团队注册时,三个创始人各占25%,剩下25%给期权池。我担心他们后期决策时“各吹各的号”,就让他们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于“公司战略方向、融资方案、高管任免”等重大事项,三个创始人必须“一致同意”;如果意见不合,按创始人的意见来。后来公司遇到要不要扩张到二线城市的问题,两个创始人想“稳”,一个创始人想“冲”,但协议里写了“创始人意见优先”,最终没盲目扩张,避免了资金链断裂。市场监管局注册时,我们只在章程里加了“股东可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明确表决权行使方式”,审核人员看了一眼就过了,觉得“这帮创始人还挺懂规矩”。

一致行动人的“关键”在于“约定清楚细节”。我见过一个案例,四个创始人签了协议,但没写“如果有人离婚,配偶能不能获得一致行动权”,结果一个创始人离婚,配偶要求分割股权,还主张“一致行动权”,其他三个创始人瞬间变成了“少数派”。所以在注册前签协议时,一定要把“退出机制”“继承情形”“离婚分割”都写明白:比如“创始人离婚,配偶只能获得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不能成为一致行动人”“创始人去世,其继承人只能持股,不能继承一致行动权”。这些条款虽然“不近人情”,但能避免公司“内乱”。

表决权委托

“表决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有点像,但更“灵活”——创始人可以把其他股东的表决权“委托”给自己行使。比如创始人自己持股40%,再拿到其他三个股东各10%的表决权委托,就能拥有70%的表决权,完全控制公司。市场监管局注册时,表决权委托协议不用备案,但建议在公司章程里写“股东可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委托范围和方式以协议为准”,这样后续如果有股东反悔,协议就是“铁证”。

去年帮一个做新能源的创始人注册时,他持股45%,另外三个小股东各持股5%-10%,但都比较“佛系”,不想参与公司管理。我们就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三个小股东把表决权委托给创始人,委托期限是“公司存续期间”,委托范围是“所有股东会事项”。后来公司要引进投资人,创始人在股东会上“一锤定音”,快速完成了融资。市场监管局审核时,我们只提交了股东会决议(同意表决权委托),没提交协议,但协议我们做了公证,万一小股东后期想“收回”表决权,这份公证就是“护城河”。

表决权委托最大的风险是“股东随时可以撤销”。我见过一个案例,创始人拿了小股东的表决权委托,后来因为利益分配问题,小股东突然发函“撤销委托”,导致创始人表决权从60%降到30%,差点失去控制权。所以在签协议时,一定要写“不可撤销委托”,除非出现“创始人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才能撤销。另外,委托期限最好别写“固定年限”,比如“3年”,而要写“公司存续期间”,避免到期后“续签麻烦”。这些细节,虽然看起来“啰嗦”,但能让你少走很多弯路。

优先认购权

“优先认购权”是创始人“防止股权被稀释”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司法》第34条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创始人可以在公司章程里约定:“不管公司怎么融资,创始人都优先认购新增股份的50%”,这样即使投资人想进来,也得先“让着”创始人。

2021年帮一个做教育科技的公司注册时,创始人担心后期融资时股权被稀释,就在公司章程里写了“优先认购权”条款:“公司每次新增注册资本,创始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新增股份数的60%”。后来公司A轮融资时,投资人想投2000万占股20%,但按章程,创始人有权优先认购1200万对应的股份,最终投资人只能投800万占股8%,创始人的股权从60%降到了52%,牢牢控制着公司。市场监管局审核时,投资人一开始觉得“这条款不合理”,我们拿出《公司法》给他看,他没话说了,只能接受。

优先认购权的“关键”在于“约定‘同等条件’”。我见过一个案例,公司章程只写了“创始人有优先认购权”,但没写“同等条件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结果融资时,投资人说“我给创始人的价格是1块钱/股,给其他股东是2块钱/股”,创始人想优先认购,但价格比别人高,最后只能放弃。所以在注册时,一定要在章程里明确:“‘同等条件’指投资人在认购新增股份时支付的对价、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所有条件,创始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这样,投资人想“玩猫腻”,就没门了。

总结与前瞻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创始人持股的特殊权利,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市场监管局注册时,通过“章程设计”“协议约定”“条款细化”一点一点“抠”出来的。同股不同权、AB股架构、股权代持、一致行动人、表决权委托、优先认购权,这些工具没有“好坏”,只有“适合不适合”——你的公司是什么行业?团队结构怎么样?未来融资计划如何?都要考虑清楚。我见过太多创始人“盲目跟风”,别人用AB股他也用,结果公司不适合,反而“画虎不成反类犬”,最后控制权丢了,公司也黄了。

未来的创业环境,只会越来越“规范”,创始人对“控制权”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我建议,不管你是第一次创业,还是已经拿到融资,都要在注册前找个“懂行的”财税或法律顾问,帮你把股权结构“捋顺”了。别觉得“这是额外开销”,等出了问题,花再多钱都补不回来。记住,公司的“根”是股权,股权的“魂”是控制权,控制权稳了,公司才能“长长久久”。

加喜财税招商企业见解总结

作为深耕企业注册与股权架构14年的从业者,加喜财税招商企业认为,创始人持股的特殊权利设计,本质是“控制权”与“灵活性”的平衡。在市场监管局注册阶段,通过章程条款、协议约定的方式将权利“固定化”,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又能为后续公司治理打下基础。我们见过太多因前期股权设计不当导致控制权旁落的案例,因此始终强调“注册不是走流程,而是战略布局的第一步”。加喜财税愿以12年行业经验为基石,为创始人提供“量身定制”的股权架构方案,让每一步都走得“稳、准、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