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人无虚假业绩记录是市场监管局要求的吗? 咱们企业注册这行,干了14年,遇到的企业老板多了去了。从初创小白到行业老手,聊起法人资格,总绕不开一个事儿——“业绩记录”。前阵子有个做环保设备的张总,拿着材料来找我,愁眉苦脸地说:“李经理,我之前那家公司因为业绩造假被查了,现在自己创业当法人,市场监管局会不会查我的‘老底’?我这业绩到底能不能写啊?”这问题其实特别典型,很多企业老板都搞不清:法人的业绩记录,市场监管局到底管不管?有没有明确要求?今天我就结合这14年的经验,从法律条文、监管实践、企业责任这些角度,跟大伙儿好好掰扯掰扯这个问题。 ## 法律明文规定 要说市场监管局对法人业绩记录有没有要求,得先翻翻“家底”——也就是现行的法律法规。毕竟咱们做企业合规,不能靠“听说”,得看白纸黑字的规定。 先从最基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说起。这部2022年3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可以说是市场准入的“基本法”。里面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注意,这里说的是“提交的材料”,而企业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里,虽然没有直接列出“法人业绩记录”,但很多行业的经营范围涉及资质审批、项目投标,这时候业绩就成了证明“具备经营能力”的关键材料。比如你想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那过去的业绩合同、验收报告就是硬性指标。这些材料最终都会归入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档案,自然属于“真实性”的监管范畴。 再往前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要求,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这里虽然没直接提“法人业绩”,但很多企业的“行政许可”(比如资质证书)本身就是基于业绩认定的,一旦业绩造假被撤销资质,企业就必须公示这个“行政许可变化情况”。更关键的是,《条例》第十四条说:“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说白了,业绩造假不是“小问题”,而是可能直接影响企业信用记录的“大坑”。 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法人的业绩记录,本质上属于“曾获荣誉”“销售状况”的商业信息范畴。如果企业用虚假业绩参与招投标、吸引客户,就构成了虚假宣传,市场监管局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主体,自然有权介入。去年我们帮一家科技公司做注册,他们想用“与某国企合作开发AI系统”的业绩吸引投资,我一看合同,发现只有“意向协议”没有“验收证明”,立刻劝他们别用——这要是被竞争对手举报,市场监管局一查,虚假宣传的帽子扣下来,企业刚起步就“黄了”。 所以从法律条文看,虽然市场监管局的规章里不会直接写“法人必须无虚假业绩记录”,但通过“材料真实性要求”“信息公示义务”“禁止虚假宣传”等规定,已经把“业绩造假”这条路给堵死了。这就像咱们平时开车,交规不会写“不能撞人”,但“遵守交通信号”“安全驾驶”的要求,本质上就是禁止危险驾驶。 ## 监管实践操作 法律条文是“死的”,监管实践才是“活的”。咱们做企业注册的天天跟市场监管局打交道,最清楚他们实际怎么管“业绩造假”这事儿。 先说说企业登记时的审核流程。现在很多地方推行“自主申报+形式审查”,市场监管局不会对提交的材料逐项核实真伪,但这不代表“放任不管”。去年有个做餐饮连锁的李总,想注册一家“中央厨房”,经营范围里写了“为100家门店提供食材配送”,提交的“业绩证明”是和某物业公司的“场地租赁合同”,我一看就笑了——场地租赁和食材配送能算业绩?这明显是“凑材料”。后来果然,市场监管局在抽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要求他重新提交“食材配送合同”“验收单”等直接相关的业绩材料,不然不予登记。这说明,虽然形式审查不主动核实,但材料之间的“逻辑一致性”是逃不过审核人员的眼睛的。 再说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这是市场监管局现在最常用的监管手段,简单说就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去年我们有个客户做建筑工程的,年报里公示了“2023年完成1亿元产值”,但市场监管局抽查时发现,他提交的业绩合同里,甲方单位是“某县教育局”,而教育局那边根本没有这个项目记录。一查之下,原来是老板为了让年报“好看”,PS了一张合同。结果呢?不仅被罚款5万元,还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年内都不能参与政府招投标。这种“随机抽查”就像“定时炸弹”,企业平时觉得没事,一旦被抽到,虚假业绩的代价可太大了。 还有“投诉举报”机制。企业之间的竞争现在多激烈啊,竞争对手想扳倒你,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举报你“业绩造假”。去年我们帮一家设计公司做资质升级,提交了“某商业综合体设计业绩”,结果被同行的另一家公司举报,说这个项目根本没中标,设计单位是另一家。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后,发现确实是设计公司老板“花钱买”了一份假的中标通知书。最后不仅资质升级没戏,原来的三级资质也被吊销了,老板还被列入了“黑名单”,3年内不能再担任任何企业法人。这种“被举报”的情况,在我们这行太常见了——很多老板觉得“业绩造假是小事”,殊不知同行眼里“这就是把柄”。 所以从监管实践看,市场监管局对法人虚假业绩记录的监管,不是“要不要管”的问题,而是“怎么管”“什么时候管”的问题。登记时的形式审查、年公示的抽查、投诉举报的核查,这三个环节环环相扣,企业只要敢造假,总有一天会“翻车”。 ## 企业责任边界 聊完了法律和监管,咱们再说说企业自己的责任。很多老板觉得“业绩造假是公司的事,跟我法人没关系”,这想法可大错特错。 先明确一点:法人是企业的“法律拟制人”,对外代表企业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法人的业绩造假行为,法律上会直接推定是“法定代表人知情或授权”。去年我们遇到一个案例,某贸易公司的法人王总,说“业绩造假是财务经理干的,我不知道”,结果市场监管局调取了公司内部邮件,发现王总不仅同意了“修改业绩合同”,还亲自给客户发了“确认函”。最后王总不仅被罚款,还被列入了“个人信用黑名单”,连高铁票都买不了——这就是“连坐”的厉害。 再说说“表见代理”的风险。如果企业员工(比如销售总监)用虚假业绩对外签订合同,即使法人不知情,只要对方能证明“员工有代理权”(比如盖了公章、有法人签字),企业就要承担合同责任。去年有个做医疗器械的老板,销售总监为了拿业绩,伪造了一份“与某三甲医院的采购合同”,医院信以为真,付了30%的预付款。结果医院后来发现合同是假的,直接把企业告上法庭,法院判企业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老板气得把销售总监开了,但损失已经追不回来了——你说,这能怪市场监管局管得多吗?明明是企业自己内部没管好。 还有“行政处罚的连带责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注意,这里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去年我们有个客户,注册广告公司时提交了“虚假的媒体合作协议”,被市场监管局发现后,公司被罚款10万元,法定代表人也被罚款2万元——这可是从法人“口袋”里掏钱啊! 所以企业老板们得记住:法人不是“甩手掌柜”,业绩造假也不是“公司的小事”。从民事赔偿到行政处罚,再到个人信用受损,法人的责任边界清清楚楚。与其事后“擦屁股”,不如事前“把好关”——毕竟,企业是船,法人是舵,船翻了,舵手哪能独善其身? ## 违规后果警示 前面说了这么多“责任”,咱们再具体聊聊“违规后果”。很多老板觉得“不就是业绩造个假嘛,罚点钱得了”,您可别小看这“点钱”,后果可能远超你的想象。 最直接的是“行政处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改正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去年我们有个客户做环保工程的,为了中标一个政府项目,伪造了“5个省级环保业绩”,结果被举报后,不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还被罚款3万元。更麻烦的是,列入这个名单后,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您想啊,一个老板3年内不能当法人,这企业还怎么发展? 其次是“信用惩戒”。现在咱们国家搞“信用社会”,一旦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那可真是“寸步难行”。银行贷款别想了,银行一看信用记录直接拒贷;招投标别参加了,很多项目明确要求“投标单位近3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甚至企业开基本户,银行都可能“拒收”——因为银行要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失信企业会严格审查。去年我们帮一个客户处理“经营异常名录”移除,老板哭着说:“就因为一份假的业绩合同,现在银行贷款批不下来,工人工资都发不出了,早知道当初就不造假了!”您说,这代价大不大? 再说说“刑事责任”。别以为业绩造假只是“行政违法”,严重的话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去年有个建筑公司的老板,为了骗取工程款,伪造了“10亿元业绩合同”,结果业主发现后报警,老板因合同诈骗罪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这可不是“开玩笑”的,是实打实的“坐牢”啊! 最后还有“商誉损失”。企业做生意,靠的就是“信誉”两个字。一旦业绩造假被曝光,客户还敢跟你合作吗?供应商还敢给你赊账吗?员工还愿意留在公司吗?去年我们有个客户做软件开发的,在官网公示了“与某国企的合作业绩”,结果被媒体曝光“业绩造假”,虽然后来澄清了是“误会”,但公司的商誉已经一落千丈,好几个客户都解除了合同,损失比罚款严重多了。 所以啊,企业老板们一定要记住:业绩造假的“成本”,远比你想象的要高。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刑事责任、商誉损失,哪一个都足以让企业“元气大伤”。与其“铤而走险”,不如“脚踏实地”——毕竟,做生意是“长跑”,不是“百米冲刺”。 ## 合规路径建议 说了这么多“风险”,那企业到底该怎么“合规”呢?别急,我这14年经验,总结了一套“业绩合规管理”的“五步法”,大伙儿可以参考参考。 第一步:“材料归档要齐全”。企业平时做项目,一定要把“业绩材料”归档保存好,包括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付款凭证、客户评价等。这些材料最好“一式三份”:公司留一份、客户存一份、财务备一份。去年我们帮一个客户做资质升级,因为平时归档做得好,提交的20个业绩合同都有“原件核对”,市场监管局当场就审核通过了,没耽误一点时间。反之,有些客户平时不归档,到提交材料时才“翻箱倒柜”,结果发现合同丢了、验收报告没盖章,只能“临时抱佛脚”,很容易出问题。 第二步:“业绩认定要准确”。很多企业对“什么是业绩”搞不清楚,比如“意向协议”算不算业绩?“框架合同”算不算业绩?“部分验收”算不算业绩?其实很简单,就看“是否满足资质审批或招投标的要求”。比如建筑工程资质要求“完成过XX类工程”,那就要看“有没有竣工验收报告”;软件开发资质要求“开发过XX类系统”,那就要看“有没有用户验收单”。我们加喜财税给客户做注册前辅导,都会建议先做一遍“业绩合规性尽调”,把手里所有的业绩材料都捋一遍,确保“时间、金额、项目类型”都符合要求。比如有个客户想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提交的业绩是“2022年的道路维修工程”,但验收报告上写的是“维修面积5000平方米”,而资质要求是“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这就不符合——因为维修工程的合同额不一定和面积挂钩,得看合同上的“金额条款”。 第三步:“信息公示要及时”。企业年报、行政许可信息这些,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公示,而且公示的内容要和“实际业绩”一致。很多企业觉得“年报随便填填”,结果公示后被人举报,市场监管局一查,发现“业绩造假”,那就麻烦了。去年我们有个客户,年报里公示了“2023年完成5000万元销售额”,但提交的业绩合同里,有一份“甲方的付款凭证”是假的,结果被市场监管局罚款1万元,还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所以啊,公示信息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别因为“图省事”给自己找麻烦。 第四步:“员工培训要做到”。业绩造假很多时候是“员工不懂法”,比如销售为了拿业绩,自己伪造合同;财务为了“好看”,自己修改业绩数据。所以企业一定要给员工做“合规培训”,特别是销售、财务、法务这些关键岗位。我们加喜财税给客户做培训时,都会举“真实案例”,比如“某公司销售伪造合同被判刑”“某公司财务修改业绩被罚款”,让员工直观感受到“业绩造假”的后果。去年我们帮一个客户做培训后,销售总监主动把一份“伪造的中标通知书”交了出来,说“幸好听了你们的课,不然我就闯祸了”。 第五步:“专业咨询要跟上”。如果企业对“业绩合规”没把握,一定要找专业的机构咨询,比如我们加喜财税。我们这行干了14年,见过各种“奇葩业绩造假”案例,也帮无数企业“避坑”。比如有个客户想申请“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需要提交“近3年的质量业绩”,客户手里只有“客户投诉处理记录”,没有“质量改进成果”,我们建议他补充“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质量成本分析报告”,最终顺利通过了认证。您说,要是企业自己琢磨,能想到这些吗? 所以啊,业绩合规不是“选择题”,而是“必修课”。只要企业把“材料归档、业绩认定、信息公示、员工培训、专业咨询”这五步做好,就能从根本上避免“虚假业绩记录”的风险。毕竟,做生意是“做信誉”,不是“做数字”——数字可以造假,但信誉骗不了人。 ## 总结与前瞻 聊了这么多,咱们回到最初的问题:“法人无虚假业绩记录是市场监管局要求的吗?”答案是:**虽然市场监管局的规章不会直接写“法人必须无虚假业绩记录”,但通过“材料真实性要求”“信息公示义务”“禁止虚假宣传”等规定,已经把“业绩造假”纳入了监管范围,一旦造假,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刑事责任等一系列后果**。 对企业老板来说,一定要记住:“合规”不是“负担”,而是“保障”。业绩造假或许能让你“一时得利”,但终将让你“长期受损”;而真实业绩或许让你“起步慢一点”,但能让你“走得远一点”。毕竟,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只有“诚信经营”,才能“基业长青”。 从未来的趋势看,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推进,市场监管部门的“大数据监管”能力会越来越强。比如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市场监管、税务、法院、银行的数据都能互联互通,企业一旦业绩造假,很容易被“一网查尽”。再加上“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合同文本比对”“业绩数据异常分析”等技术手段,快速识别“虚假业绩”,监管的“精准度”会越来越高。 所以啊,企业老板们一定要“未雨绸缪”,从现在开始就重视“业绩合规”,把“诚信经营”刻在企业的“DNA”里。毕竟,在这个“信用为王”的时代,只有“干净”的企业,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 加喜财税招商企业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4年的企业注册服务经验中,我们深刻体会到“法人无虚假业绩记录”是市场监管合规的“底线要求”。很多企业因对“业绩真实性”理解偏差,或为短期利益铤而走险,最终陷入信用危机。我们认为,业绩合规的核心在于“材料可追溯、逻辑自洽、公示一致”——企业需建立完善的业绩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每一项业绩都有据可查;同时,在资质申报、招投标等环节,应严格区分“意向协议”与“实际履约”,避免“夸大宣传”触碰监管红线。加喜财税始终倡导“从源头把控合规风险”,通过“业绩合规性尽调”“员工合规培训”等服务,帮助企业筑牢“诚信经营”的基石,让企业在市场浪潮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