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在市场监管局指导下,进行数据资产权属纠纷处理?

在数字经济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数据已成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新型生产要素。据中国信通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占GDP比重提升至41.5%,而数据要素作为数字经济的“血液”,其权属明晰化、交易规范化直接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伴随数据价值的爆发式增长,数据资产权属纠纷也呈井喷态势——从电商平台用户数据归属争议,到企业间数据爬抓边界模糊,再到内部数据权属划分不清,这些纠纷不仅耗费企业大量精力,更可能引发连锁合规风险。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市场监管局凭借其贴近市场、熟悉规则的优势,在数据资产权属纠纷处理中扮演着“指导者”“调解者”和“护航者”的角色。本文将从政策落地、证据固定、协商机制、行政调解、司法衔接、风险预防六大维度,结合12年企业服务经验,拆解如何在市场监管局指导下高效化解数据资产权属纠纷,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实操路径。

如何在市场监管局指导下,进行数据资产权属纠纷处理?

政策明边界

数据资产权属纠纷的根源,往往在于对“数据归谁所有”缺乏统一认知。而市场监管局指导纠纷处理的首要前提,就是帮助企业吃透政策“红线”与“蓝线”。我国数据权属法律框架已初步形成,《民法典》第127条首次明确数据为民事权利客体,《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则从安全与合规角度细化权属规则,尤其是2022年《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模式(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为复杂权属纠纷提供了“拆解式”解决思路。记得2021年,我们为某连锁餐饮企业处理其与第三方外卖平台的数据纠纷时,平台主张拥有用户消费数据的“绝对所有权”,而餐饮企业认为数据应归属自身。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指导我们对照“数据二十条”,明确用户数据中“原始消费记录”的资源持有权归餐饮企业(因数据产生于其经营场景),而平台通过算法加工形成的“用户画像”数据加工使用权可归平台。这种基于政策框架的权属划分,让双方从“争夺所有权”转向“划分使用权”,纠纷迅速降温。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落地并非简单“照搬条文”,而是要结合行业特性灵活应用。市场监管局作为“行业通”,能为企业提供差异化指导。例如,金融行业数据受《金融数据数据安全》等专项规范约束,权属划分需兼顾“数据安全”与“金融消费者权益”;而工业互联网领域的数据,则需区分“设备运行数据”(归设备所有者)与“工艺流程数据”(可能归技术方)。在服务某智能制造企业时,其车间设备数据被第三方服务商用于算法优化,双方对数据使用权归属争执不下。市场监管局指导我们参考《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明确设备原始数据归属企业,服务商基于原始数据开发的算法模型,可通过合同约定“使用权共享”或“收益分成”,既保护企业数据资产,又激励技术创新。这种“政策+行业”的双层指导,避免了“一刀切”的僵化处理。

此外,政策解读还需警惕“模糊地带”的潜在风险。例如,企业通过公开渠道爬取的数据,是否因“二次加工”而产生新的权属?市场监管局在指导中强调,即便数据来自公开渠道,若爬取行为违反“robots协议”或数据使用目的超出合理范围,仍可能侵犯他人权益。2022年,某电商平台起诉某数据公司爬取用户评价数据,市场监管局在调解时指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使数据已公开,若涉及可识别到个人的信息(如用户ID+评价内容),爬取方仍需获得用户同意或平台授权,这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合规边界。

证据定乾坤

数据资产权属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但数据的无形性、易篡改性让证据固定成为难点。市场监管局在指导中,会重点帮助企业构建“全链条证据体系”,从数据产生、流转到使用的每个环节留存痕迹,确保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记得2019年处理某科技公司内部数据纠纷时,研发团队离职员工带走算法代码,公司主张代码包含用户数据模型,但缺乏原始数据与代码的关联证据。市场监管局指导我们采用“时间戳+哈希值存证”技术:对原始数据文件生成唯一哈希值,并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加盖时间戳,再对比代码中数据模型的逻辑结构,最终证明代码确实基于公司原始数据开发。这种技术手段的运用,让原本“说不清”的数据关联关系一目了然。

证据类型的选择需根据纠纷场景灵活调整。市场监管局通常建议企业从三类证据入手:一是“权属证明类”,如数据采集协议、用户授权书、内部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权属划分规则);二是“流转过程类”,如数据传输日志、API调用记录、数据加工前后的对比报告;三是“价值体现类”,如数据产品收益凭证、数据交易合同、因数据产生的商业合作文件。在2020年某电商平台与供应商的数据纠纷中,供应商主张平台未共享用户消费数据导致其损失,平台则认为数据归属自身。市场监管局指导平台提供“数据共享范围协议”及实际共享日志(包括共享时间、字段、数量),同时提供供应商基于共享数据开发的销售报告,证明数据已有效利用,最终驳回了供应商的索赔请求。这种“权属+流转+价值”的证据组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提升是关键。市场监管局会提醒企业,普通截图、Excel表格等电子证据易被质疑真实性,需采用“区块链存证”“可信时间戳”等加固手段。例如,某医疗健康企业在处理患者数据权属纠纷时,通过“司法区块链平台”对患者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的全流程进行存证,法院最终认可了该证据的效力。此外,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证据,需特别注意合规性——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未经脱敏处理的个人信息不得作为证据公开,市场监管局会指导企业通过“去标识化”处理(如替换用户ID为编码),既保护隐私,又确保证据可用。这种“技术+合规”的证据固定方法,已成为市场监管局指导纠纷处理的“标配动作”。

协商促和解

协商是解决数据资产权属纠纷的首选方式,其优势在于“成本低、效率高、关系维护好”,但前提是双方能在平等基础上理性沟通。市场监管局作为“中立第三方”,在协商阶段主要扮演“组织者”和“引导者”角色,帮助企业打破“零和博弈”思维,找到“利益平衡点”。记得2021年,某零售企业与数据分析公司因用户画像数据使用权产生纠纷,数据分析公司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数据使用权范围,主张拥有画像数据的独家使用权;零售企业则认为数据产生于自身门店,应归属己方。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协商时,先引导双方梳理各自的“核心诉求”:数据分析公司需要数据使用权维持算法迭代,零售企业需要数据安全与商业秘密保护。在此基础上,提出“分场景使用”方案:对公开营销场景的数据使用权归数据分析公司,对内部经营决策场景的数据使用权归零售企业,并约定收益分成比例。这种“需求拆解+方案共创”的协商模式,最终让双方达成和解,避免了诉讼的长期消耗。

协商前的“准备工作”决定成败。市场监管局指导企业做好三件事:一是明确“谈判底线”,包括可让步的数据范围、收益分配比例、违约责任等;二是梳理“对方痛点”,例如对方企业是否面临数据合规压力、是否有商业合作拓展需求;三是准备“替代方案”,若协商失败,可通过行政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让对方感受到“协商是双赢选择”。在2022年某物流企业与软件公司的数据纠纷中,软件公司因物流企业拖欠数据服务费,威胁要公开其运输路线数据。市场监管局指导物流企业提前准备“替代方案”:若软件公司公开数据,将面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侵权”指控,同时物流企业可通过法律程序冻结其账户。这种“有理有节”的准备,让软件公司意识到“两败俱伤”的风险,最终接受了分期付款的协商方案。

协商过程中的“沟通技巧”同样重要。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会提醒企业避免“情绪化对抗”,转而采用“数据化表达”——用具体数据(如数据价值评估报告、使用收益统计)替代主观指责,用“共同目标”(如提升数据要素价值、促进行业发展)替代“对立立场”。例如,在某互联网平台与内容创作者的数据纠纷中,平台主张拥有内容数据的“优先使用权”,创作者则认为数据应归属个人。市场监管局引导双方从“内容生态共建”的共同目标出发,提出“数据收益共享机制”:平台可获得数据使用权用于算法推荐,创作者可获得数据带来的流量分成,最终达成“数据共生”协议。这种“换位思考+利益捆绑”的协商策略,不仅解决了纠纷,还深化了双方的合作关系。

调解化干戈

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行政调解成为市场监管局介入的重要环节。与司法诉讼相比,行政调解具有“专业性、灵活性、效率性”优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熟悉数据行业规则,能快速抓住纠纷核心;调解协议可由双方自愿签署,既保留商业灵活性,又具备法律约束力(经司法确认后可强制执行)。2021年,某电商平台与第三方数据服务商因用户数据爬取纠纷进入行政调解阶段,服务商认为其爬取的是“公开数据”,电商平台则主张其数据构成“商业数据库”受法律保护。市场监管局调解员首先组织双方进行“数据合规评估”,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明确爬取行为若“实质性替代”平台服务,即构成侵权。随后,调解员提出“补偿+规范”方案:服务商停止侵权并赔偿平台经济损失,同时双方签订《数据合规使用协议》,明确未来数据合作的边界。调解过程仅用15天,比诉讼节省了80%的时间成本。

调解成功的“关键节点”在于找到“利益公约数”。市场监管局在调解中,会运用“利益拆解法”,将双方的“单一诉求”转化为“多维度利益组合”。例如,在某企业与离职员工的数据纠纷中,员工带走了客户数据并成立竞对公司,企业主张数据归属自身,员工则认为数据是自己积累的“个人资源”。市场监管局调解员将“数据权属”拆解为“所有权”(归企业)、“使用权”(员工可有限使用)、“收益权”(按比例分配)三个维度,提出“数据托管”方案:员工竞对公司可通过支付“数据使用费”获得客户数据使用权,企业则获得经济补偿,同时约定员工不得将数据用于其他商业用途。这种“权属分离+利益共享”的方案,既保护了企业的数据资产,又兼顾了员工的合理诉求,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后的“协议履行保障”是避免纠纷反复的关键。市场监管局会对调解协议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时建议企业通过“公证”“司法确认”等方式增强协议效力。例如,某医疗机构与AI公司的医疗数据纠纷调解后,市场监管局指导双方对《数据使用协议》进行公证,并约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市场监管局还会建立“回访机制”,在协议履行后3个月内跟踪双方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新问题。这种“调解+保障”的全流程服务,让数据资产权属纠纷的解决更具“长效性”,避免了“调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尴尬。

司法衔接

尽管行政调解能解决大部分数据资产权属纠纷,但对于涉及重大利益或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仍需通过司法途径最终确权。市场监管局在“行政调解+司法衔接”中的角色,是搭建“证据桥梁”和“专业支撑”,帮助企业更顺畅地进入司法程序。2022年,某大型企业与跨国公司的数据权属纠纷,因涉及跨境数据流动和外国法适用问题,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阶段。市场监管局提前指导企业整理了“全链条证据包”,包括数据采集协议、跨境数据传输评估报告、第三方审计报告等,并出具《数据权属认定意见书》,明确数据权属划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市场监管局的意见,最终判决数据资源持有权归中国企业,数据加工使用权归跨国公司,为类似跨境数据纠纷提供了判例参考。

“诉前引导”是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市场监管局会根据纠纷性质,判断是否适合司法解决,并为企业提供“诉讼风险评估”。例如,对于数据价值较小、权属清晰的纠纷,市场监管局会建议企业优先通过行政调解解决,避免“诉讼成本大于收益”;对于涉及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纠纷,则会明确告知司法程序的“合规红线”,如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若企业存在“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即使胜诉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在2021年某社交软件与用户的数据纠纷中,用户主张软件公司未经同意收集其个人信息,市场监管局在诉前引导双方进行“数据合规审查”,发现软件公司确实未履行“告知-同意”程序,最终促使公司主动整改并赔偿用户损失,避免了诉讼的进一步扩大。

“专业支持”提升司法效率。市场监管局会联合网信、公安等部门,为法院提供“数据权属认定专业技术支持”。例如,对于数据“原始性”认定,市场监管局可协助法院调取数据产生日志、服务器存储记录;对于数据“价值评估”,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在2023年某互联网平台与数据公司的算法侵权纠纷中,法院对算法是否“实质性使用”平台数据存在争议,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专家对算法逻辑进行逆向分析,出具《技术鉴定意见》,证明算法确实包含平台数据的特征参数,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关键依据。这种“行政+司法+技术”的协同机制,让复杂数据权属纠纷的司法处理更加高效、精准。

预防为先手

“与其事后救火,不如事前防火”——数据资产权属纠纷的最佳处理方式,其实是“预防”。市场监管局在指导企业时,会重点强调“全生命周期数据合规管理”,从数据产生、存储、使用、共享到销毁的每个环节建立权属防控机制。记得2018年,某初创企业因未在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数据权属条款,导致核心研发团队离职后带走算法代码,最终损失惨重。市场监管局在后续服务中,指导该企业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在劳动合同中增加“数据保密与权属条款”,明确“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产生的一切数据资源归企业所有”,同时建立“数据权限分级管理”制度,核心数据采用“双人双锁”机制,从源头上避免了类似纠纷。这种“制度先行”的预防策略,后来被该企业写入《合规管理手册》,成为行业内的标杆案例。

合同条款的“精细化设计”是预防纠纷的核心。市场监管局会指导企业在数据合作合同中明确“权属划分、使用范围、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表述”。例如,在数据委托加工合同中,需明确“原始数据归委托方所有,加工成果使用权归双方共有,收益按7:3分配”;在数据共享协议中,需约定“共享数据的用途限制、保密义务、期限及终止后的数据处置方式”。2022年,某电商平台与供应商签订的《数据共享协议》中,仅笼统约定“双方共享用户数据”,未明确使用范围,导致供应商将数据用于其他商业合作,引发纠纷。市场监管局在后续指导中,建议企业补充“数据使用场景清单”和“违约金条款”,类似纠纷再未发生。这种“合同防火墙”的设计,让数据合作有了“安全边界”。

“数据合规培训”提升全员意识。数据资产权属纠纷不仅涉及法务、技术部门,更与普通员工的日常操作密切相关。市场监管局会建议企业定期开展“数据合规培训”,内容包括《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数据管理制度、常见数据风险场景(如U盘拷贝、邮件发送、第三方对接等)。在2023年某制造企业的培训中,我们通过“模拟案例”形式,让员工扮演“数据采集员”“算法工程师”“市场经理”,体验不同角色在数据使用中的权属边界,员工反馈“比单纯念条文有用多了”。此外,市场监管局还会指导企业建立“数据合规考核机制”,将数据权属管理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合规”。这种“培训+考核”的双轨制,让数据合规意识真正“落地生根”。

总结与前瞻

数据资产权属纠纷的处理,本质上是“技术创新”与“规则构建”的平衡过程。在市场监管局指导下,企业需以“政策为纲、证据为基、协商为要、调解为辅、司法为盾、预防为本”,构建全流程纠纷应对体系。从12年企业服务经验来看,数据资产权属纠纷的化解,不仅需要法律工具的运用,更需要“商业智慧”的融入——在保护数据权益的同时,促进数据要素的有序流通,才能实现“数据赋能”与“风险防控”的双赢。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数据资产权属认定将更加智能化(如通过AI自动识别数据权属链条),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也将从“事后处理”转向“事前引导”,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向纵深发展。作为企业服务者,我们深刻体会到:只有将数据合规内化为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数字经济浪潮中行稳致远。

加喜财税招商企业在12年的企业服务实践中,始终将“数据资产合规管理”作为核心服务内容之一。我们认为,数据资产权属纠纷的处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企业治理问题”。在市场监管局指导下,我们帮助企业建立“数据权属登记制度”,从数据产生源头明确权属;设计“数据合作合同模板”,降低权属争议风险;提供“数据合规审计服务”,及时发现潜在漏洞。我们坚信,只有企业与监管部门协同发力,才能让数据要素真正成为“新质生产力”的催化剂,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