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市场监管局注册公司,如何设置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

创业路上,多少创始人曾因“融资”与“控制权”的两难辗转反侧?记得2019年服务过一家AI创业团队,三位技术出身的核心创始人拿着专利技术找投资,投资方愿意注资2000万占股40%,但附加条件是“创始人团队需保持公司控制权”。当时他们愁眉苦脸地问我:“咱们股权被稀释了,以后公司决策是不是得看投资人脸色?”我笑着翻开《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告诉他们:“别急,同股不同权能帮你解决这个问题。”同股不同权,这个在资本市场并不陌生的“工具”,正越来越多地被创业公司用来平衡融资扩张与创始人主导权的关系。但在市场监管局注册公司时,如何合法合规地设置这一结构?从法律条款的解读到章程条款的设计,从股权类别的划分到表决权的分配,每一步都藏着“坑”。今天,我就以14年注册办理经验,带大家拆解同股不同权股权结构的“设置密码”。

在市场监管局注册公司,如何设置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

法理依据:制度落地的根基

要设置同股不同权,先得搞清楚“法律允不允许”。很多人以为同股不同权是“上市公司的专利”,其实不然。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公司章程中规定可以采取固定股息率、股息分配优先、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表决权限制等差异化权利的股份,为类别股。”这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发行具有不同表决权的类别股,为同股不同权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而有限责任公司呢?虽然《公司法》未直接使用“类别股”概念,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但书”给了有限责任公司极大的灵活性——完全可以通过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质上实现同股不同权的效果。不过,这里有个关键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同股不同权”依赖章程约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发行类别股”,两种路径的法律逻辑略有不同,但殊途同归,都能达到创始人保持控制权的目的。

再往前追溯,2018年港交所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2020年科创板引入“差异化表决权股份”制度,再到新《公司法》明确类别股,政策风向很明确——鼓励创新型企业通过灵活的股权结构吸引资本,同时保护创始人的战略定力。但政策放开不等于“随意设置”,同股不同权的核心是“差异化权利”,而非“不平等权利”。比如,表决权差异不能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资本多数决”的基本原则(除非章程另有约定),更不能用于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去年有个案例,某创业公司在章程中约定“创始人股东1股享10票表决权,投资人股东1股享1票表决权,且创始人股东对任何事项均有否决权”,市场监管局审核时直接驳回——因为“一票否决权”实质上剥夺了股东会的决策职能,违反了公司治理的基本逻辑。所以,设置同股不同权前,一定要吃透法律边界,避免“踩红线”。

实践中,还有一个常见误区:认为“同股不同权就是创始人占股少但表决权多”。其实不然。同股不同权的本质是“权利差异化”,除了表决权,还可以在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认购权等方面设置差异。比如,某公司发行A类股(创始人,每股10票表决权,但分红权为0.8倍)和B类股(投资人,每股1票表决权,分红权为1倍),这种安排既能保证创始人控制权,又能让投资人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平衡了各方利益。权利差异化设计的关键,是“权责利对等”——表决权高的股东,可能需要承担更高的信义义务(比如对公司长期发展负责);分红权低的股东,可能通过表决权优势获得更多战略决策的话语权。只有当各方权利与义务匹配时,同股不同权结构才能稳定运行,否则埋下纠纷隐患。

章程定制:控制权的“宪法”

如果说法律是“母法”,那公司章程就是同股不同权结构的“宪法”。在市场监管局注册公司时,章程是审核的核心材料,也是股东权利的“最高约定”。我曾遇到过一个客户,拿着投资人提供的“标准章程模板”来注册,里面只写了“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本没提同股不同权。结果注册完成后,投资人以“章程未约定”为由,拒绝接受表决权差异,创始人团队不得不重新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白白浪费了1个月时间。章程条款的设计,直接决定同股不同权能否落地、能否稳定运行

那么,章程中需要约定哪些关键条款呢?首先是“股权类别划分”。明确公司股份分为哪几类,每类股份的“权利包”是什么。比如,“A类股份为特别表决权股份,每股享有10票表决权;B类股份为普通股份,每股享有1票表决权”。这里要注意,股权类别的名称和权利差异必须清晰、无歧义,避免后续产生“到底是A类股有高表决权,还是B类股”的争议。其次是“表决权行使规则”。比如,“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分别计算,A类股股东总表决权占比不低于60%,B类股股东总表决权占比不高于40%”。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需经A类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事项由A类股股东简单多数通过即可”。这种约定既能保证创始人对重大事项的控制,又能让投资人在一般事项上参与决策,避免“一言堂”。

除了表决权,章程中还需约定“类别股的转换与限制”。比如,“A类股不得转换为B类股,B类股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并满足特定条件(如持股满3年)可转换为A类股”;或者,“A类股的转让需经其他A类股股东同意,且转让对象限于公司创始人团队”。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保持创始人团队对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控制力”,防止特别表决权股份流入外部投资者手中,导致控制权旁落。去年服务的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就在章程中约定“特别表决权股份只能由创始人持有,且创始人离职后股份自动转换为普通股份”,这一条款后来在公司融资时,让投资人非常放心——因为创始人离职后,控制权会自然回归股东会,不会因创始人退出导致公司决策混乱。

最后,章程中必须加入“小股东保护条款”。同股不同权的本质是“控制权集中”,如果缺乏制衡,很容易损害小股东利益。比如,可以约定“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且B类股股东连续三年未获得分红时,B类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或者,“公司需每年向全体股东披露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决策过程,A类股股东不得利用表决权优势损害B类股股东的利益”。保护小股东利益,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同股不同权结构“长治久安”的关键。试想,如果投资人明知自己的权利被创始人“碾压”,谁还愿意投资?只有让各方都觉得“公平”,同股不同权才能真正成为公司的“助推器”,而非“分裂器”。

股权类别:差异化的“权利包”

同股不同权的核心是“股权类别差异化”,而股权类别的划分,本质上是给不同股东设计“定制化的权利包”。在实践中,常见的股权类别有“特别表决权股”“普通股”“优先股”等,但同股不同权主要涉及“表决权差异”,所以重点在“特别表决权股”与“普通股”的设计。我曾帮一家新能源企业设计股权结构时,创始人团队希望保持70%以上的表决权,但投资人要求占股50%。我们最终设计了“AB股结构”:A类股(创始人)每股20票表决权,B类股(投资人)每股1票表决权。创始人团队持股35%,总表决权为35%×20=700票;投资人持股50%,总表决权为50%×1=50票;剩余15%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按B类股计算。这样,创始人团队虽然股权比例不足一半,但表决权占比高达93.3%,完全掌控了公司决策权。投资人之所以接受,是因为我们在章程中约定了“重大事项(如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需经B类股股东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确保投资人对关键风险有知情权。

股权类别的设计,不能只盯着“表决权”,还要考虑“其他权利的平衡”。比如,分红权是股东最核心的经济权利之一,如果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分红权过低,可能会打击其积极性;如果过高,又会让普通股股东觉得不公平。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特别表决权股的分红权只有普通股的0.5倍,结果创始人团队因为“干得多拿得少”,反而缺乏动力提升公司业绩,最终影响了整体收益。后来我们建议他们调整分红权比例:特别表决权股分红权为普通股的0.8倍,同时约定“公司净利润增长超过20%时,特别表决权股的分红权提升至普通股的1倍”。这样,创始人的经济利益与公司业绩挂钩,既有动力提升业绩,又不会因为分红权差距过大导致矛盾

还有一类容易被忽视的“类别股”是“限制表决权股”。比如,某些战略投资者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不希望参与公司日常决策,只关心经济回报,这时候可以设计“无表决权股”或“表决权受限股”。某互联网公司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对方明确表示“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只提供资源支持”,于是我们在章程中约定“战略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为C类股,每股享有0.1票表决权,且仅对选举董事事项行使表决权”。这种设计既满足了战略投资者“不干预经营”的需求,又不会对创始人控制权造成实质性影响。股权类别的多样性,本质上是“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只要权利设计合理,就能让各类股东“各司其职”,共同推动公司发展。

表决分配:控制力的“量化”

表决权分配是同股不同权的“灵魂”,直接决定创始人能否真正掌握公司控制权。这里的“分配”,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表决权倍数”,而是要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诉求、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计算。我曾遇到过一个客户,创始人持股40%,希望保持67%以上的表决权(相当于修改章程的门槛),投资人持股60%。我们计算了一下:如果创始人股的表决权倍数为X,投资人股为1倍,那么40%×X + 60%×1 ≥ 67%,解得X ≥ 1.75。最终我们设计创始人股每股2票表决权,总表决权为40%×2=80%,投资人股为60%×1=60%,创始人表决权占比57.1%,虽然没达到67%,但通过章程约定“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需经创始人股东同意”,实质上达到了“一票否决”的效果。表决权分配的关键,是“核心控制权”的量化——你需要哪些事项的决策权?这些事项需要多少表决权支持?

表决权的“行使范围”也需要明确。哪些事项需要特别表决权?哪些事项可以普通表决权?比如,可以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事项”和“重大事项”:普通事项(如年度预算、日常经营决策)由全体股东按表决权比例投票;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合并分立、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30%)需经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某智能制造企业在设计表决权时,特别约定“公司研发方向、核心技术路线等战略决策,需经特别表决权股东一致同意”,因为创始人团队认为“这些决策关乎公司生死,不能妥协”。明确表决权行使范围,既能保证创始人对核心事务的控制,又能让投资人在一般事务上参与决策,避免“控制过度”

还有一个细节容易被忽略:表决权的“委托与放弃”。比如,创始人股东因故无法参加股东会,是否可以委托其他股东(特别是其他创始人股东)行使表决权?投资人股东是否可以放弃表决权?这些都需要在章程中约定。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章程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得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结果创始人股东因突发疾病无法参会,导致一项紧急融资议案未通过,错失了市场机会。后来我们建议修改为“特别表决权股东可委托其他特别表决权股东行使表决权,但委托比例不超过其所持表决权的50%”,既保证了创始人团队的“集体决策”,又应对了突发情况。表决权的灵活性,是应对复杂商业环境的“缓冲垫”,合理的委托与放弃机制,能让控制权更“稳”,决策更“活”。

风险防控:平衡的艺术

同股不同权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让创始人稳控全局、带领公司快速发展;用不好,可能导致“一言堂”、小股东利益受损,甚至引发公司治理危机。我曾服务过一家教育科技公司,创始人团队通过AB股结构掌握了80%的表决权,结果后续融资时,新投资人发现创始人团队利用表决权优势,频繁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损害了小股东利益。最终投资人选择起诉,不仅公司融资失败,还陷入了漫长的诉讼纠纷。设置同股不同权时,必须提前“埋雷”——不是埋“地雷”,而是埋“防雷针”,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风险防控的第一步,是“信义义务的强化”。创始人股东拥有高表决权,意味着对公司承担更高的“信义义务”——即必须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得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可以在章程中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决策理由,且该理由不得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对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决策进行监督”。某新能源企业在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东作出重大决策前,需咨询独立董事意见,并将决策过程记录在案”,这一条款后来在公司面临重大投资选择时,帮助创始人团队避免了“拍脑袋决策”,独立董事的专业建议让投资回报率提升了15%。信义义务的“枷锁”,其实是创始人团队的“保护伞”——既能约束权力滥用,也能在决策失误时提供“缓冲”

第二步,是“退出机制的完善”。同股不同权结构下,小股东(特别是投资人)可能因为表决权劣势而缺乏安全感,这时候“退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可以约定“如果公司连续三年未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B类股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评估价回购其股份”;或者“特别表决权股东离职或死亡后,其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自动转换为普通股份”。去年我帮一家医疗设备公司做股权设计时,投资人对“控制权旁落”很担心,我们在章程中加入“如果创始人股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重大损失,B类股股东有权联合要求将其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条款,打消了投资人的顾虑。退出机制的本质,是给小股东“一颗定心丸”——即使控制权集中,也有“兜底”保障

第三步,是“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同股不同权结构下,创始人股东的信息优势可能更强,如果不加强信息披露,小股东很容易被“蒙在鼓里”。可以约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全体股东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决策记录、特别表决权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情况”;或者“特别表决权股东行使表决权时,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其他股东,并说明议案内容”。某互联网公司在章程中规定“重大决策事项的表决结果,需在公司官网公示7天,接受全体股东监督”,这一做法不仅提升了小股东的信任度,还让创始人团队在决策时更加谨慎——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披露,是同股不同权结构的“润滑剂”,能让各方关系更顺畅,合作更长久

实操流程:注册的“最后一公里”

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设计得再完美,最终也要通过市场监管局注册“落地”。很多创始人以为“只要章程写好了就能注册”,其实不然,从核名到拿照,每个环节都有“门道”。记得2018年刚推行同股不同权时,有个客户拿着“特别表决权股份每股10票”的章程去注册,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直接问:“你们这个10票,有法律依据吗?是否符合《公司法》?”当时客户一脸懵,幸好我提前准备了《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条文解释,才顺利通过审核。实操流程的核心,是“合规性”与“沟通性”——既要让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也要让审核人员理解你的设计逻辑。

第一步是“核名”。公司名称中不能有“有限”、“股份”等字样(除非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核名时需要说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核名时可以不提股权结构细节,但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在“经营范围”或“备注”中说明“拟发行类别股”,让审核人员提前有个预期。我曾遇到一个客户,核名时没说明要发行类别股,结果注册时因为“经营范围涉及股份发行”被要求补充材料,耽误了3天时间。所以,核名时的“提前沟通”,能避免后续“返工”

第二步是“材料准备”。除了常规的注册材料(身份证明、注册地址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重点准备“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股权类别、表决权差异、权利限制等条款,股东会决议则需要全体股东(或创始人团队)同意同股不同权结构的签字。这里有个细节: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都必须在章程上签字;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需要在章程上签字,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去年服务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团队持股51%,投资人持股49%,我们在准备材料时,让创始人在章程上签字,投资人单独出具了“同意同股不同权结构”的股东会决议,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避免了投资人在章程上签字时的“扯皮”。

第三步是“提交审核”。现在很多地方都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材料,但同股不同权结构相对复杂,建议先去“窗口咨询”,了解当地审核的具体要求。比如,有的市场监管局要求“同股不同权结构需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有的则不需要。我之前在上海注册一家同股不同权公司,当地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章程条款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虽然增加了成本,但让审核过程更顺利。“因地制宜”是提交审核的关键——每个地区的审核习惯可能不同,提前沟通、按要求补充材料,能大大提高通过率

第四步是“领取执照”。审核通过后,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了。拿到执照后,别忘了“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时,需要向银行说明“股权结构差异”,因为银行在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时,会关注“股东权利是否清晰”。税务登记时,则需要向税务局说明“不同类别股东的纳税申报要求”,比如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分红税是否与普通股股东一致。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因为没向银行说明同股不同权结构,导致银行在办理“大额转账”时要求“所有股东签字”,严重影响了公司资金周转。拿到执照不是结束,“后续备案”同样重要——比如股权变更、章程修改时,都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局备案,确保股权结构“公开透明”。

动态调整:与时俱进的智慧

公司是“活的”,股权结构也不能“一成不变”。随着公司发展,融资需求、股东构成、战略方向都可能发生变化,同股不同权结构也需要“动态调整”。我曾服务过一家电商公司,成立时创始人团队通过AB股结构掌握了70%的表决权,3年后公司准备上市,券商要求“同股不同权结构符合上市规则”,于是我们不得不调整表决权倍数:创始人股的表决权倍数从10倍降到5倍,同时约定“上市后3年内,创始人股的表决权倍数逐年降低至1倍”。这种调整虽然让创始人控制权有所削弱,但满足了上市要求,最终公司成功登陆科创板。动态调整的核心,是“适应公司发展阶段的变化”——创业期需要“绝对控制”,成长期需要“平衡各方”,上市期需要“符合监管”。

调整的第一种情况,是“融资时的稀释”。公司发展需要融资时,创始人股权会被稀释,这时候可以通过“增加特别表决权股份”或“提高表决权倍数”来保持控制权。比如,某公司创始人持股30%,表决权倍数为5倍,总表决权为150%;第一次融资后创始人持股降至20%,我们可以将表决权倍数提高到8倍,总表决权为160%,反而增强了控制权。但要注意,表决权倍数不能无限提高,否则会让投资人觉得“不公平”。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将创始人股的表决权倍数提高到20倍,投资人直接拒绝投资——因为“创始人权力太大,我们的话语权太小”。所以,调整时要“留有余地”,让投资人觉得“还有机会”。

第二种情况,是“股东退出时的转换”。创始人股东离职、退休或死亡时,其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需要转换为普通股份,避免控制权“外流”。比如,某公司章程约定“创始人股东离职后6个月内,其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自动转换为普通股份,转换价格为最近一期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去年我帮一家软件公司做股权调整时,一位创始人股东因个人原因离职,我们按照章程约定将其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同时由公司其他创始人股东优先受让,既保证了控制权的平稳过渡,又维护了离职创始人的经济利益。股东退出时的转换,是“控制权传承”的关键,必须提前约定“转换规则”

第三种情况,是“战略转型时的调整”。公司战略转型时,可能需要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或调整现有股东的权利。比如,某公司从“传统制造”转型“智能制造”,需要引入一家拥有核心技术的战略投资者,但战略投资者要求“参与研发决策”。于是我们在章程中约定“战略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为‘研发特别表决权股’,仅在研发方向、技术路线等事项上享有5倍表决权,其他事项仍按普通股行使表决权”。这种“定向差异化”的调整,既满足了战略投资者的需求,又不会影响创始人对公司整体的控制。战略转型时的调整,本质是“权利的重新分配”——根据新的战略需求,给不同股东“定制化”的权利包

总结与前瞻

同股不同权股权结构,不是创始人“控制欲”的体现,而是“平衡智慧”的产物——平衡融资需求与控制权,平衡短期利益与长期发展,平衡创始人意志与股东集体决策。从法律依据到章程设计,从股权类别到表决分配,从风险防控到实操流程,每一步都需要“严谨”与“灵活”并重:严谨,是为了符合法律、规避风险;灵活,是为了适应变化、平衡各方。作为服务过数百家企业的财税招商从业者,我见过太多因为股权结构设计不当导致的公司内耗,也见证过同股不同权让企业“如虎添翼”的案例。可以说,股权结构是公司的“地基”,地基稳了,企业才能盖“高楼”

展望未来,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同股不同权结构将更加普及,但也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比如,监管可能会要求“同股不同权公司加强信息披露”“限制表决权倍数的上限”“完善小股东救济机制”等。对于创业者而言,这意味着“设置同股不同权的门槛”会提高,但“使用的安全性”也会增强。未来的同股不同权,不再是“创始人的专属工具”,而是“公司治理的常规手段”——只有那些真正“权责利对等”、能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构,才能存活下来。

最后想对所有创业者说:股权结构没有“标准答案”,只有“最适合”。设置同股不同权前,想清楚你的“控制权需求”是什么?你的“股东诉求”是什么?你的“公司战略”是什么?想清楚了,再结合法律要求和实践经验,设计出属于你的“差异化权利包”。记住,好的股权结构,能让“1+1>2”;差的股权结构,只会让“1+1<1”

加喜财税招商企业见解

作为深耕财税招商领域14年的从业者,加喜财税始终认为,同股不同权股权结构是“创新型企业成长的加速器”,但“加速”的前提是“合规”与“平衡”。我们帮助企业设置同股不同权时,不仅关注“条款设计”,更注重“风险前置”——从法律合规性、股东诉求匹配度、公司治理稳定性等多维度评估,确保结构既能满足创始人控制权需求,又能让投资人放心、小股东安心。未来,我们将持续跟踪政策变化,结合实战经验,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股权结构设计服务,助力企业在资本市场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