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局备案,公司章程中应包含哪些风险控制条款?

作为一名在加喜财税招商企业摸爬滚打了12年的“老注册”,经手过的公司章程备案少说也有几千份了。刚入行时,总觉得公司章程就是走个过场,把《公司法》里的条款抄一遍就行,直到2016年遇到一个案例:一家初创企业两位股东各占50%,章程里没写清楚“股权退出机制”,后来两人理念不合闹掰,公司僵持两年,最后只能清算,股东不仅没赚到钱,还背了一身债。从那以后,我才真正明白——公司章程不是“摆设”,而是企业的“宪法”,尤其是市场监管局备案时,那些看似不起眼的“风险控制条款”,往往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安全带”。今天,我就以12年的一线经验,跟大家好好聊聊:市场监管局备案时,公司章程里到底该塞进哪些“风险控制条款”,才能帮企业避开那些“坑”。

市场监管局备案,公司章程中应包含哪些风险控制条款?

股权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是公司章程的“骨架”,也是最容易出风险的“重灾区”。很多老板创业时讲感情,股权平均分,你50%我50%,或者你30%我30%他40%,看着公平,实则埋下“定时炸弹”。《公司法》里“资本多数决”原则下,股权比例直接决定了话语权,一旦比例失衡或过于集中,轻则决策效率低下,重则控制权旁落。我曾遇到过一个做餐饮的客户,三位朋友合伙,股权各占33.3%,章程里没约定“僵局解决机制”,结果在选址问题上吵了三个月,天天开会吵架,最后项目黄了,连门面都没租成。所以,章程里必须明确股权比例的“动态调整”和“退出通道”,比如约定“股权成熟机制”(创始人服务满4年才能获得全部股权,中途退出按比例回购),或者“表决权委托条款”(当股东连续三次不参加股东会,视为委托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避免“小股东绑架大股东”或“大股东一言堂”的情况。

股权代持也是常见风险点。有些老板为了规避某些限制(比如行业准入),或者让员工“代持”股权,但章程里没写“代持关系的法律后果”,结果代持人私下转让股权,或者被代持人主张权利,纠纷不断。去年有个做电商的客户,创始人让表妹代持10%股权,后来表妹离婚,前夫要求分割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创始人不得不花高价回购股权。所以,章程里最好加上“股权代持无效条款”,明确“未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股东不得委托他人代持股权”,或者约定“代持关系的解除需经股东会决议”,从源头规避风险。

最后是“股权质押与转让限制”。股东随便质押股权,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不稳定;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就转让股权,可能破坏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我曾帮一家科技公司做章程备案,他们特别加了“优先购买权”条款: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且需在30天内书面答复,逾期视为放弃。后来有个股东想把股权转让给竞争对手,其他股东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避免了核心技术外泄。所以,章程里一定要明确“转让程序”(比如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答复期限)、“质押限制”(比如股东质押股权需经董事会同意),确保股权结构的“可控性”。

决策机制完善

公司的“大脑”是决策机制,章程里如果没把“谁决策、怎么决策”写清楚,就像“群龙无首”,很容易乱套。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权责划分不清,是最常见的“病”。比如某贸易公司章程里写着“股东会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但又没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结果股东会天天讨论“要不要买一台打印机”,董事会却无法决定“要不要签100万的合同”,决策效率低得惊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职权,但具体哪些事项必须“股东会决议”,哪些可以“董事会决议”,章程里必须“清单化”,比如明确“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50%”“对外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避免“小事开大会,大事没人管”。

表决权规则是决策机制的“核心密码”。很多老板以为“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其实不然,《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比如给创始人设置“超级表决权”(一股十票),或者约定“某些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同股不同权”也不是万能的,我曾遇到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创始人持有51%股权但约定“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结果因为另一个股东反对,公司无法融资,差点错失研发机会。所以,章程里约定表决权规则时,要平衡“控制权”和“决策效率”,比如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约定“绝对多数决”(三分之二以上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对“日常经营事项”(如部门设置、中层任免),可以授权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避免“一票否决权”滥用导致公司僵局。

“紧急决策机制”是很多企业忽略的“救命稻草”。市场瞬息万变,等开完股东会、董事会,可能机会早没了。比如2020年疫情初期,很多企业需要紧急调整经营策略,但章程里没约定“紧急情况下的决策程序”,结果眼睁睁看着竞争对手抢占市场。我后来帮客户做章程备案时,都会加上“紧急决策条款”:当公司面临“重大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疫情、政策突变)时,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权召开临时董事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作出决策,事后10天内向股东会报告。去年有个做跨境电商的客户,遇到海外物流涨价,董事长用这个条款紧急切换物流渠道,虽然成本增加了10%,但保住了交货期,客户没流失——这就是“机制”的力量。

财务管控规范

企业的“血液”是资金,财务管控就是“输血管”,章程里如果没把财务规则写清楚,资金很容易“失控”。我曾遇到一个做建材的客户,章程里写着“总经理有权审批10万元以下的支出”,结果总经理把公司账户当“私人钱包”,给亲戚发工资、买豪车,半年时间亏了200万,股东才发现。所以,章程里必须明确“财务审批权限”,比如“1万元以下支出由部门经理审批”“1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5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由股东会审批”,而且要写清楚“审批流程”(比如“先申请、后审批、再付款”),避免“口头授权”“事后补单”的漏洞。

“资金使用限制”是财务管控的“防火墙”。有些股东喜欢“左手倒右手”,用公司资金给自己买房、买车,或者给关联企业输血,掏空公司资产。我2019年遇到一个案例,某公司大股东通过“预付货款”的名义,把公司资金转到自己的贸易公司,章程里没写“关联资金往来的限制”,导致小股东起诉,公司被罚款50万。所以,章程里一定要加上“资金使用禁止条款”,比如“公司资金不得用于股东个人消费”“不得为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经股东会同意除外)”“大额资金往来需经独立董事(如有)或监事会审核”,从制度上堵住“资金黑洞”。

“财务报告与审计制度”是股东监督的“眼睛”。很多小企业财务不透明,股东根本不知道公司赚了多少钱、钱花在哪里了。我曾帮一个餐饮连锁客户做章程备案,他们特别要求“每月10日前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每季度召开财务分析会”“每年必须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来有个分店经理虚报成本,总部通过审计及时发现,避免了损失。所以,章程里要明确“财务报告的频率、内容和送达方式”(比如“月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年度报表需附审计报告”),还要约定“股东查阅财务账簿的权利”(比如“股东提前3天书面申请,公司需在7天内提供查阅”),确保股东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最后是“内控机制建设”。财务风险不仅来自外部,更来自内部——比如财务人员监守自盗、发票管理混乱等。我曾遇到一个科技公司,出纳利用“备用金”漏洞,一年时间挪用了30万,就是因为章程里没写“财务岗位分离”制度(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不得兼任档案保管)。所以,章程里可以加上“内控原则条款”,比如“财务岗位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大额资金支付需‘双人复核’”“发票管理需‘专人负责、定期核销’”,从流程上减少财务风险。虽然这些细节不直接写在章程正文里,但可以作为“章程附件”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关联交易防范

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正常关联交易能提高效率,但违规关联交易会损害公司利益。很多企业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喜欢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比如“高价采购关联方的原材料”“低价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最终掏空公司。我曾遇到一个做服装的客户,大股东控制的布料公司以市场价2倍的价格向公司供货,公司每年利润都被“吃掉”一大半,小股东敢怒不敢言,就是因为章程里没写“关联交易审查”条款。所以,章程里必须明确“关联方的范围”(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近亲属、控股的企业等),以及“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比如“关联交易需经非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需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避免“自己人坑自己人”。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是防范利益输送的关键。关联交易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定价不公”,要么高买低卖,要么低买高卖,让公司“吃亏”。我曾帮一个食品加工客户做章程备案,他们特别约定“关联交易定价需遵循‘市场价优先’原则,若无市场价,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价”,后来大股东想以高于市场价20%的价格采购关联方的包装材料,被这个条款“挡了回去”。所以,章程里不仅要“审查程序”,还要“定价机制”,比如明确“关联交易价格需参考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独立第三方评估报告”,并且“定价依据需书面记录,存档备查”,确保交易价格“阳光透明”。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股东监督的“第一步”。很多关联交易之所以“暗箱操作”,就是因为信息不透明,股东根本不知道公司有关联交易。我曾遇到一个做房地产的客户,大股东通过“工程外包”的名义,把项目交给自己的建筑公司,直到工程结算时,小股东才知道这笔“关联交易”。所以,章程里要约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比如“董事、高管在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议案时,必须说明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需在会议决议中列明交易对方、交易金额、定价依据等信息”“公司需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让关联交易“晒在阳光下”,接受全体股东的监督。

最后是“违规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就算有审查、定价、披露机制,如果股东或高管故意违规,怎么办?章程里必须明确“责任追究条款”,比如“股东或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需赔偿公司损失”“情节严重的,罢免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去年我帮一个客户处理纠纷时,就是因为章程里有这条,违规的大股东不得不全额赔偿公司的损失,小股东的利益才得以保护。所以,“追责条款”不是“吓唬人”,而是“真管用”,能让心存侥幸的人“不敢违规”。

解散清算预案

创业九死一生,很多企业最后都会面临“解散清算”的命运,但章程里如果没写清楚“怎么解散、怎么清算”,很容易“分家不成反成仇”。我曾遇到一个做广告的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决定解散,但章程里没写“清算组的组成方式”,股东们互相推诿,谁都不愿当清算人,结果公司资产被拖欠租金的房东查封,最后连员工的工资都发不出来。所以,章程里必须明确“解散事由”(比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等),以及“清算组的产生方式”(比如“股东会决议确定清算人”“逾期未确定的,由法院指定清算人”),确保公司解散时“有人牵头、有人负责”。

“清算程序”是清算工作的“操作手册”。清算不是“简单分钱”,要先把公司的“家底”摸清,再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最后才能分配剩余财产。我曾遇到一个做贸易的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先把100万现金分给了股东,结果发现还有50万债务没还,债权人起诉后,股东不仅拿回的钱被追回,还承担了赔偿责任。所以,章程里要明确“清算步骤”:第一步“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步“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三步“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比如未履行的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第四步“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第五步“清理债权、债务”;第六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把这些步骤写清楚,清算工作才能“有条不紊”。

“债权债务处理”是清算中最容易“起纠纷”的环节。有些清算组为了“快点分钱”,要么“假报债务”(把不存在的债务列进去,侵占股东利益),要么“真逃债务”(对已知债务不通知,让债权人无法申报)。我曾帮一个客户处理清算纠纷,就是因为清算组没有“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后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章程里要强调“债权处理的合法性”,比如“清算组必须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未知的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提供债权证明文件,清算组需登记造册”“对有争议的债权,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不得随意确认或否认”,确保“该还的钱一分不少,不该拿的钱一分不拿”。

最后是“剩余财产分配”和“清算责任”。剩余财产怎么分?是按股权比例,还是“按贡献大小”?我曾遇到一个科技公司,解散时有个股东提出“自己研发的核心技术贡献大,应该多分一点”,其他股东不同意,最后闹上法庭。所以,章程里最好提前约定“剩余财产分配原则”(比如“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或者“约定特定情况下多分配”),避免“分钱时扯皮”。另外,清算组成员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要不要承担责任?章程里要明确“清算组成员的免责条款”(比如“清算组成员勤勉尽责,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条款”(比如“清算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赔偿责任”),让清算组“既有权,又有责”。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很多企业章程里却对“知识产权归属”只字不提,导致“技术成果属于公司还是个人”说不清,最后“鸡飞蛋打”。我曾遇到一个做软件开发的初创公司,创始人A离职时带走了核心代码,起诉公司说“代码是我在业余时间开发的,属于我个人”,就是因为章程里没写“职务发明”的归属条款。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公司,但章程里最好“明确化”,比如“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研发成果、利用公司资金、设备、技术资料完成的研发成果,无论是否申请专利,均属于公司所有”,避免法律纠纷。

“知识产权使用与许可”是日常经营中的“高频风险点”。有些员工离职后,把公司给客户开发的软件“稍作修改”就卖给其他客户,或者把公司的商标用在自家产品上,都是因为章程里没约束“知识产权使用权限”。我曾帮一个电商客户做章程备案,他们特别加上“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信息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公司的知识产权。后来有个离职员工试图泄露客户名单,公司用这条条款起诉,法院判员工赔偿10万,保护了公司的核心资源。所以,章程里不仅要“归属明确”,还要“使用受限”,把知识产权的“篱笆”扎牢。

“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是企业的“应急机制”。市场上有太多“山寨”“仿冒”,如果公司章程里没写“谁牵头处理侵权”,很可能“侵权发生了没人管,等损失扩大了才后悔”。我曾遇到一个做智能硬件的客户,发现市场上出现仿冒产品,但市场部说是法务部的事,法务部说是管理层的事,结果拖延了三个月,仿冒产品已经占据了30%的市场份额。所以,章程里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流程”:发现侵权后,由法务部门(或指定专人)在48小时内收集证据(如购买侵权产品、公证网页截图),然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同时“侵权事件处理结果需及时向股东会报告”,确保“侵权不拖延,处理有结果”。虽然这个流程可以写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里,但章程里明确“责任主体”,能让“应急响应”更快。

最后是“知识产权的质押与转让”。有些企业想把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或者转让给关联方,但如果章程里没写“决策程序”,很容易“被滥用”。我曾遇到一个生物科技公司,大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就把公司的核心专利质押给自己控制的担保公司,导致公司后续融资时“专利被冻结”,投资人不敢投。所以,章程里要明确“知识产权质押与转让的决策权限”:比如“单项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需经股东会决议”“知识产权转让给关联方的,需经非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避免“大股东随意处置公司核心资产”。知识产权不是“私产”,而是“公司资产”,必须用章程“锁住”。

人事任免管理

企业的“执行层”是高管和核心员工,人事任免规则写不清楚,很容易“高管乱作为”“核心员工流失”。我曾遇到一个做连锁餐饮的客户,章程里写着“总经理由股东会任免”,但又没写“任免条件和程序”,结果股东会随意任免总经理,换来换去,公司战略朝令夕改,三年换了五个总经理,业绩一落千丈。所以,章程里必须明确“董事、监事的任免”(比如“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或高管”),以及“高管的任免”(比如“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四年,需具备相关行业管理经验”),让“人事任免”有章可循。

“高管职权与责任”是人事管理的“核心”。高管权太大,容易“独断专行”;权太小,又“无法履职”。我曾遇到一个做科技公司的总经理,章程里没写“总经理的职权”,结果什么事都要董事会批,连“招一个程序员”都要开会,总经理干了一年没干成什么事,主动辞职了。所以,章程里要“清单化”高管的职权,比如“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同时明确“高管的责任”(比如“高管违反法律、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让高管“有权有责,权责对等”。

“核心员工竞业限制”是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的核心技术员工或销售人员离职后,要么自己创业做竞争对手,要么跳槽到对手公司,带走客户和技术,都是因为章程里没约束“竞业限制”。我曾帮一个做精密仪器客户做章程备案,他们特别加上“核心员工竞业限制条款”:与核心员工(如研发人员、销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时,需约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得在竞争对手处任职”,并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按月支付(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后来有个研发工程师离职后去了竞争对手公司,公司用这条条款起诉,法院判工程师停止竞业行为,保护了公司的技术秘密。所以,章程里可以“授权公司制定《竞业限制管理办法》”,把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补偿”等细节明确下来,既保护公司利益,又保障员工权益。

最后是“员工持股计划”。现在很多企业搞“员工持股”,把核心员工变成“股东”,激发积极性,但如果章程里没写“员工股的取得、转让和退出”,很容易“持股变‘持股纠纷’”。我曾遇到一个做互联网的客户,给10个核心员工发了“虚拟股”,约定“满三年可按净资产价格购买”,但章程里没写“员工离职后股份怎么处理”,结果有个员工离职后要求“立即回购”,公司没那么多现金,双方闹上法庭。所以,章程里要约定“员工股的取得条件”(如“服务满三年、业绩达标”)、“转让限制”(如“员工股不得对外转让,只能由公司回购”)、“退出价格”(如“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价格或双方协商价格”),让员工持股“有进有出,有序管理”。

总结与前瞻

写到这里,相信大家对“市场监管局备案时,公司章程中应包含的风险控制条款”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从股权结构设计到人事任免管理,每一项条款都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而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安全网”。12年的注册经验告诉我,很多企业老板总觉得“章程是给工商局看的”,其实不然——章程是“写给自己的”,是用“制度”代替“人情”,用“规则”规避“风险”。创业路上,“坑”太多,但一份“完善的风险控制条款”,能帮你避开90%的“致命陷阱”。未来,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和商业环境的变化,公司章程的“个性化”和“动态化”会越来越重要,比如“ESG条款”(环境、社会、治理)可能会逐渐写入章程,数字化工具(如智能章程管理系统)也会帮助企业更高效地管理章程内容。但无论怎么变,“风险前置”的理念不会变——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

作为加喜财税招商企业的“老注册”,我见过太多因为章程条款模糊而“栽跟头”的企业,也见证过因为章程设计合理而“稳步发展”的企业。我们常说“好企业是设计出来的”,而章程就是“设计”的第一步。在加喜财税,我们从不“套模板”,而是根据客户的行业特点、股权结构、经营模式,“量身定制”风险控制条款——比如科技企业我们会重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企业我们会细化“财务管控”,餐饮企业我们会完善“人事任免”。因为我们知道,只有“接地气”的章程,才能真正帮企业“控风险、促发展”。未来,我们会继续深耕“章程备案”这个领域,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商业实践,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贴心的服务,让每一家企业的“宪法”都“固若金汤”,让创业之路“少一些波折,多一些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