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注册AB股结构,市场监管局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在创业浪潮席卷全国的今天,越来越多企业创始人开始关注“控制权”与“融资”的平衡问题。当资本方带着雄厚资金入场却要求分权时,创始人该如何守住企业的“灵魂”?答案或许藏在AB股结构里——这种让“同股不同权”的设计,让创始人可以用较少的股权握住公司的决策权。比如早期的百度、京东,都通过AB股确保了李彦宏、刘强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但AB股不是“想设就能设”,从公司章程设计到市场监管局的最终审批,每一步都藏着法律和实操的“坑”。作为一名在加喜财税招商企业深耕12年的注册老兵,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对审批流程不熟悉,要么卡在章程条款上,要么因材料不全来回跑。今天,我就带大家拆解AB股结构注册的全流程,聊聊市场监管局到底在审什么,企业又该如何提前“避坑”。
## 法律基础:AB股结构的“准入门槛”
AB股结构,说白了就是公司发行两种具有不同表决权的股票,通常称为A类股(普通股)和B类股(特别股),其中B类股每股拥有多倍于A类股的表决权。这种设计最早在美国科技企业中流行,后来逐渐被国内资本市场接纳,但并非所有企业都能“任性”设置。要搞清楚市场监管局审批流程,首先得明白AB股结构的“法律家底”在哪。
《公司法》是AB股结构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31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作出另行规定。” 这条看似简单的条款,其实是AB股结构的“法律开口”——因为《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中,默认“同股同权”,而AB股属于“同股不同权”,必须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另行规定。实践中,科创板、创业板率先试点了差异表决权股份制度,上交所、交所分别发布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设置AB股。但要注意,这主要针对拟上市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AB股结构的法律依据就模糊得多,很多地方需要依赖地方性法规或监管部门的个案审批。
行业限制是第一道“筛选器”。不是所有行业都能搞AB股。根据科创板的规则,试点企业需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我之前接触过一家做传统餐饮连锁的企业,创始人想通过AB股保持控制权,但餐饮显然不在“鼓励行业”之列,最后只能放弃。而创业板则进一步扩大了行业范围,但“农林牧渔、采矿、建筑、金融”等传统或敏感行业依然被排除在外。这说明,企业如果想设AB股,先得掂量自己是不是“国家鼓励的科技创新型选手”,否则连审批的“入场券”都拿不到。
企业类型与规模决定审批路径。不同类型的企业,AB股审批的“门路”完全不同。对于拟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AB股结构是上市申请的一部分,需先通过交易所的上市审核,证监会注册,相当于“上市审批带走了AB股审批”;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未挂牌的企业,AB股结构通常需要在公司设立或变更时,由公司登记机关(即市场监管局)进行“预先核准”或“登记备案”,流程相对灵活但不确定性更高;而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设AB股,实践中存在争议——因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表述更侧重“出资比例”,严格来说“同股不同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但部分地方的市场监管局在实操中会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特殊股权协议”实现类似效果,只是这种协议的效力仅限于股东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见过一家深圳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们签了协议约定创始人享有的表决权是其他股东的5倍,后来其他股东反悔,闹到市场监管局,最终因为协议内容违反“股权平等”原则被认定无效——这就是没搞清楚企业类型差异的“坑”。
## 章程设计:AB股的“灵魂条款”
如果说法律基础是AB股结构的“骨架”,那公司章程就是“血肉”。市场监管局的审批人员看什么?首先就是章程里关于AB股的条款写得够不够清晰、够不够合法、够不够“防风险”。章程设计不到位,轻则补充材料,重则直接驳回。我见过某企业的章程初稿里,只写了“A类股1股1票,B类股1股10票”,结果被市场监管局打回来,理由是“未明确B类股的持有人范围、转让限制及表决权行使边界”——这种“一句话条款”根本经不起推敲。
表决权差异比例的“黄金分割线”。AB股的核心是“表决权差异”,但这个差异不是越大越好。根据科创板的规则,B类股的表决权数量不得超过A类股的10倍,且每份B类股的表决权数量相同。这个“10倍上限”是监管层平衡“创始人控制权”与“中小股东权益”的结果——如果差异过大,比如1股100票,很容易导致创始人“一言堂”,增加公司治理风险。实践中,多数企业会选择3-5倍的差异比例,既能保证控制权,又不至于让其他股东完全“失声”。我帮某人工智能公司设计章程时,创始人一开始想设1股20票,我劝他:“监管看到这个比例,第一反应就是‘你是不是想架空董事会?’后来调整到1股5票,材料一次就过了。” 所以,表决权差异比例不是“拍脑袋”定的,得参考同行业案例,还要预估监管的接受度。
B类股持有人资格的“身份限定”。谁有资格持有B类股?这是章程里必须明确的“敏感问题”。科创板的规则要求,B类股持限于公司“创始人”或“对公司发展、业务增长有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员”,且B类股股东需在公司任职,连续持股时间不得少于36个月。这意味着,资本方即使投了钱,也不能通过“买股票”拿到B类股,只能拿A类股——这就是创始人控制权的“防火墙”。我见过某企业为了让投资人获得B类股,在章程里写“经股东会同意,任何股东可申请持有B类股”,结果市场监管局直接驳回:“投资人拿B类股,那还叫‘创始人控制权’吗?这完全违背了AB股的初衷。” 所以,B类股持有人必须是“自己人”,且要和公司长期绑定,这是监管的“红线”。
表决权行使范围的“白名单+黑名单”。B类股的超级投票权不是“万能”的,哪些事项能用B类股表决,哪些事项必须全体股东同权,章程里必须列清楚。科创板规则明确,下列事项不得适用B类股表决权:“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这些事项涉及公司“生死存亡”或“根本利益”,必须由全体股东(包括A类股股东)同权表决。而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日常经营决策等事项,则可以适用B类股的超级投票权。我帮某生物科技公司设计章程时,特意把“重大资产重组”也纳入了“黑名单”,即不适用B类股表决权——后来有次公司需要并购一家小企业,因为章程里有这个条款,A类股股东虽然反对,但无法阻止决策,避免了“创始人为了扩张牺牲短期利益,资本方为了短期回报反对扩张”的僵局。章程里明确表决权行使范围,既是对创始人的保护,也是对监管的回应——说明企业不是想“滥用控制权”。
## 材料准备:审批的“通关密码”
市场监管局审批AB股结构,本质上是对“合规性”的审查,而所有合规性都要通过材料来体现。材料不齐、表述不清,哪怕企业再优秀,也可能被“打回重审”。我见过某企业因为章程修正案里股东签名潦草,被要求全体股东重新签字,耽误了一周时间;还有的企业把“AB股”写成“A/B股”,被认定为“术语不规范”,补充说明后才通过——这些细节看似小事,实则是审批的“生死线”。作为办了14年注册的“老人”,我总结了一套“AB股材料清单”,以及每个材料的“避坑指南”。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是“门面”。这份申请书需要勾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等事项,并在“备注”栏明确说明“拟设置AB股结构”。这里的关键是“表述准确”——不能写“同股不同权”,因为《公司法》没有这个术语,要写“差异表决权股份”;不能写“B类股拥有超级投票权”,要写“B类股每股表决权数量为A类股的X倍”。申请书上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名必须清晰,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还需全体董事签字。我见过某企业的申请书里,把“表决权差异比例”写成“A类1票,B类10票”,没写“每股”,被市场监管局要求修改:“‘每股’两个字是法律术语,不能省,否则条款不成立。” 所以,申请书上的每一个字都要经得起法律推敲。
股东会决议是“核心依据”。无论是新设公司还是变更现有公司,股东会关于AB股结构的决议都是必备材料。决议内容必须包括:同意设置AB股结构、表决权差异比例、B类股持有人范围、B类股转让限制等关键事项。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决议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里要注意“参会股东”的资格——如果B类股股东同时也是A类股股东,其表决权如何计算?我帮某科技公司做变更时,有股东提出:“我是B类股股东,但这次我投反对票,我的表决权是10倍,那是不是算10票反对?”后来我们咨询了市场监管局,得到的答复是:“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基础是‘一股一票’,无论A类B类,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 所以,在决议里最好明确“本次股东会表决权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股一票’原则行使”,避免后续争议。
公司章程修正案是“法律文本”。章程修正案是AB股结构的“法律载体”,必须逐条对应修改原章程。比如原章程第三条“公司股份同股同权”,应修改为“公司股份分为A类股和B类股,A类股每股享有1票表决权,B类股每股享有X票表决权”;原章程“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应增加“下列事项不适用B类股表决权:(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正案需由全体股东(或董事)签字,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还需加盖公司公章。这里最容易出错的“条款对应”——我见过某企业的章程修正案里,把“董事选举”条款改成了“适用B类股表决权”,但没改“监事选举”条款,结果
市场监管局问:“监事选举是不是也适用B类股?”企业答不上来,只能补充说明。所以,修正案必须“全面覆盖”,所有涉及表决权的条款都要对应修改,不能有遗漏。
股东身份及持股证明是“资格背书”。B类股持有人必须是“创始人或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所以需要提供这些人员的身份证明、在公司任职的证明(如劳动合同、任职文件)、以及出资证明。如果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名册,明确标注哪些股东持有A类股,哪些持有B类股。这里要注意“出资额”与“表决权”的区分——B类股的出资额可以和A类股相同,比如每股1元,但表决权是A类股的5倍,不能因为表决权多就多出资,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我见过某企业为了让创始人“多拿表决权”,在章程里写“B类股每股出资5元,A类股每股1元”,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解释:“出资差异是否有合理对价?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最后企业只能修改为“同股同出资,不同股不同表决权”。
## 审核要点:监管的“关注清单”
市场监管局审批AB股结构,不是走个流程,而是真的要“挑毛病”。我见过审批人员在材料上划满重点:“这里没写B类股转让限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呢?”——这些“挑刺”背后,是监管对“公司治理风险”的担忧。作为企业,与其被动等“补正通知”,不如主动了解监管的“关注清单”,提前把问题解决掉。
股东资格的“真实性审查”。监管最怕的是“假创始人,真资本”。我见过某企业为了让投资人拿到B类股,让投资人“挂名”创始人,提供假的劳动合同和任职证明,结果市场监管局在实地核查时发现,这位“创始人”根本不在公司上班,直接驳回了申请,还把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所以,B类股持有人必须是“真干事”的人,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实际参与经营的证明(如邮件、会议纪要)都要齐全。我帮某电商公司做AB股时,特意把创始人的“工作照片”“项目汇报PPT”作为附件提交,审批人员看到后说:“这才叫‘有重大贡献’,不是空口说白话。”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防火墙”。AB股的本质是“牺牲部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换取创始人控制权”,所以监管会重点关注“中小股东有没有保护自己”。常见的保护措施包括: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当公司做出重大决策时,反对的A类股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份)、B类股的最低持股期限(比如B类股股东离职后,其B类股自动转为A类股)、信息披露义务(B类股的转让、表决权行使情况需及时告知其他股东)。我见过某企业的章程里,只写了“B类股股东离职后3个月内可转为A类股”,没写“如果B类股股东拒绝转换怎么办”,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得明确‘拒绝转换的后果’,比如公司有权按成本价强制回购。” 所以,中小股东保护措施不能“光喊口号”,得有具体的操作路径和违约责任。
公司治理结构的“制衡机制”。有了B类股的超级投票权,创始人会不会“一手遮天”?监管会看公司的治理结构能不能“制衡”创始人。比如,董事会中是否设置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小股东提名,对创始人决策进行监督)、监事会中是否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选举,代表员工监督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是否由独立董事主导(审计委员会负责财务监督,避免创始人“掏空公司”)。我帮某人工智能公司设计章程时,特意要求“独立董事需占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且审计委员会主席必须为独立董事”——审批人员看到后评价:“这样的治理结构,创始人想滥用权力也难。” 所以,AB股不是“创始人一言堂”,而是“创始人决策权+独立监督权”的平衡。
## 变更登记:从“申请”到“执照”的最后一公里
如果企业是存量公司变更AB股结构,材料准备完了、审核通过了,就到了“变更登记”环节。这个环节看似简单,其实藏着不少“细节坑”——比如执照上的“类型”怎么改,股东名册怎么备案,公示信息怎么填。我见过某企业因为变更登记时没把“股东名册”一起提交,导致拿到新执照后,股东名册还是旧的,去银行开户时被银行“打回”,说“执照和股东名册不一致”。
登记机关的选择:工商局 vs 市场监管局。现在很多地方实行“多证合一”,公司登记统一到“市场监管局”办理,但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行政审批局”有分工——比如有些地方的公司设立由行政审批局负责,后续变更由市场监管局负责。企业在申请前,最好先打个电话问清楚,避免跑错部门。我之前在苏州帮客户办变更,一开始以为要去行政审批局,结果人家说“变更归市场监管局管”,白跑了一趟。后来我总结了个“口诀”:新设看‘审批’,变更看‘监管’,实在搞不清就打‘12345’。
营业执照的“类型变更”。变更登记后,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可能会变。比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或者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但如果只是设置AB股,没有改变公司类型(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类型”可能不变,但“经营范围”或“注册资本”可能会变。这里要注意“注册资本”的填写——如果B类股的表决权差异比例是5倍,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其中A类股800万元(每股1元,800万股,800票表决权),B类股200万元(每股1元,200万股,1000票表决权),那么注册资本还是1000万元,不能写成“A类股800万+B类股200万”,因为注册资本是“出资总额”,不是“分类总额”。
股东名册与备案文件的“同步更新”。变更登记时,除了提交营业执照申请表,还需要提交更新后的“股东名册”,并到市场监管局备案。股东名册上要明确标注每个股东的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份类别(A类或B类)、出资额、表决权数量。我见过某企业的股东名册上,只写了“股东张三持股100万股”,没写“A类股”,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AB股结构下,股东名册必须注明股份类别,这是公众知情权的要求。” 所以,股东名册的“分类标注”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
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变更登记完成后,企业需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公示信息必须和提交给市场监管局的材料一致,不能“公示一套,备案一套”。我见过某企业为了“省事”,公示的章程修正案里没写“B类股转让限制”,但备案的版本写了,结果被其他股东举报,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更正公示信息,还处以了罚款。所以,公示信息不是“走过场”,而是“接受社会监督”,必须真实、准确。
## 后续合规:AB股不是“终身制”
拿到营业执照,不代表AB股结构就“万事大吉”了。AB股是一种“动态”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企业持续合规。我见过某企业创始人拿到B类股后,觉得“高枕无忧”,把公司交给职业经理人不管,结果公司业绩下滑,A类股股东联合起来,以“B类股股东未履行任职义务”为由,要求其B类股转为A类股——这就是后续合规没做好的“教训”。
B类股的“动态调整”义务。科创板的规则要求,B类股股东如果不再满足“连续任职36个月”或“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条件,其B类股应转为A类股。所以,企业需要定期对B类股股东的任职情况、贡献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比如某B类股股东离职,企业应在30日内将其B类股转为A类股,并更新股东名册、营业执照和公示信息。我帮某生物科技公司做合规辅导时,发现一位B类股股东已经离职半年,但股份还没转换,赶紧提醒企业:“再不转换,监管查下来,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记载’。”
表决权行使的“留痕管理”。B类股的超级投票权不是“用完就扔”的,每次行使表决权都要“留痕”。比如股东会召开时,B类股股东投的票要和A类股分开统计,会议记录要注明“A类股表决权总数”“B类股表决权总数”“表决事项的通过情况”。如果是书面表决,B类股股东的表决函要单独保存,以备后续核查。我见过某企业的股东会决议里,只写了“本次会议表决权总数1000票,通过某议案”,没写“A类股200票,B类股800票”,结果A类股股东质疑“B类股股东是不是用超级投票权强行通过了议案”,企业拿不出证据,只能重新开会表决。所以,表决权行使的“留痕”不是“额外工作”,而是“自我保护”。
重大事项的“持续披露”。如果AB股公司发生“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即使这些事项不适用B类股表决权,也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局和其他股东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事项的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影响、股东的反馈意见等。我见过某AB股公司要收购一家小企业,觉得“这是经营决策,不用披露”,结果被A类股股东起诉“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损失。所以,重大事项的“持续披露”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定义务”。
## 总结与前瞻:AB股的“平衡之道”
从法律基础到章程设计,从材料准备到后续合规,AB股结构的审批流程看似复杂,但核心就两个字:“平衡”——平衡创始人控制权与中小股东权益,平衡企业发展需求与监管合规要求,平衡短期融资需求与长期治理结构。作为企业创始人,不能只看到AB股“控制权”的光环,更要看到背后的“合规成本”和“治理风险”;作为服务机构,我们的价值不是“帮企业钻空子”,而是“帮企业在规则内找到最优解”。
未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AB股结构可能会被更多行业、更多类型的企业接纳,但监管要求也会越来越严格。比如,未来可能会出台全国统一的《差异表决权股份管理办法》,明确所有类型企业的AB股设立条件;或者要求AB股公司强制披露“创始人控制权行使情况”,接受更严格的公众监督。对于企业来说,与其“等政策”,不如“主动合规”——提前梳理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章程条款,做好股东沟通,这样才能在AB股的“平衡之道”上走得更稳。
###
加喜财税招商企业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招商企业12年的从业经历中,我们深刻体会到AB股结构审批的核心在于“细节把控”与“风险前置”。许多企业因对章程条款、股东资格、表决权范围等细节处理不当,导致审批反复甚至被拒。我们团队始终秉持“合规先行、定制化设计”原则,从法律基础梳理到材料逐字审核,从监管口径预判到后续合规辅导,全程为企业保驾护航。我们相信,AB股不是“控制权的捷径”,而是“治理能力的试金石”——只有将合规意识融入企业基因,才能让AB股真正成为创始人守护企业“初心”的长远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