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在市场监管局注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创业浪潮席卷全国的今天,"合伙"成为许多创业者抱团取暖的首选模式。但你知道吗?同样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在市场监管局注册时,简直像"开手动挡"和"开自动挡"——看着都是车,操作起来差得可不是一星半点。我在加喜财税招商企业干了12年,经手过上千家合伙企业注册,见过太多创业者因为搞不清这两者的区别,要么在名称核准时被驳回三次,要么在协议条款里埋下"定时炸弹",甚至有人因为责任约定不明,最后合伙人闹上法庭,企业还没开业就散了。今天,我就以12年的一线经验,带大家扒一扒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在市场监管局注册时,那些"不为人知"的注意事项,让你少走弯路,一步到位。 ##

名称核准:后缀是"身份证",错一步全盘输

市场监管局注册的第一道坎,就是名称核准。很多人以为随便起个名字就行,其实合伙企业的名称后缀是"硬杠杠",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的要求天差地别。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字样,比如"XX设计咨询普通合伙",而特殊合伙又分两种:特殊普通合伙要标注"特殊普通合伙",像"XX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则要标注"有限合伙",比如"XX创业投资有限合伙"。这里有个坑我见过太多创业者踩:有个做科技咨询的老板,想做有限合伙,结果起了个"XX科技合伙企业",没写"有限",直接被系统驳回——后缀缺了"有限"两个字,在法律上就默认是普通合伙,这意味着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风险可就大了去了。

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在市场监管局注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除了后缀,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也得"对号入座"。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允许的行业范围其实有微妙差异,比如特殊普通合伙多用于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有限合伙则常见于创投基金、股权投资领域。市场监管局在审核时,会看你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是否符合合伙企业的性质。举个例子,有个客户想做餐饮,想注册"XX美食普通合伙",结果被驳回,因为餐饮行业通常适合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餐饮行业风险高,市场监管局会建议改有限公司。我当时劝客户:"您要做餐饮,普通合伙风险太大,万一赔了,可能连房子都得搭进去,不如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后来客户听了我的建议,注册了有限公司,现在做得挺好。

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点是"禁用词"。合伙企业名称里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字样,除非是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有限"是指合伙人责任有限,不是企业本身)。之前有个客户想做普通合伙,非要叫"XX环球投资有限合伙",直接被系统卡死——普通合伙用"有限"字样,相当于自己打脸,既想承担无限责任,又想标榜"有限",这怎么可能?我跟他说:"您这名字就像说'我既要无限负责,又只负有限责任',工商局老师看了都得笑出声。"后来改成了"XX环球投资普通合伙",才顺利通过。所以记住:名称后缀和行业表述,必须和合伙类型严格匹配,不然第一步就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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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资格:谁能上"船",谁得靠边站

合伙企业的"灵魂"是合伙人,但不是谁都能当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特殊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GP),要求比有限合伙人(LP)严格得多。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年满18岁、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但有限合伙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16岁以上、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不过实践中市场监管局通常会要求LP提供能证明其"出资能力"的材料,比如银行流水、资产证明。这里有个真实案例:有个客户想拉他17岁的侄子当LP,侄子还在读书,没有收入,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供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和侄子的财产来源证明,折腾了半个月才搞定。我当时跟客户说:"LP虽然责任有限,但也不是随便拉个人就能当,得看能不能证明'钱是自己的',不然容易被认定为'虚假出资'。"

更关键的是"禁止担任合伙人的情形"。普通合伙人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比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这些公职人员一旦参与合伙企业,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轻则处分,重则开除。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是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想偷偷当普通合伙人,被我拦下了。我跟他说:"您这要是被查出来,铁饭碗就没了,合伙企业赚的钱可能还不够您丢工作的损失。"后来客户听了我的建议,只当LP,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既参与了创业,又保住了工作。还有"失信被执行人",也不能当普通合伙人——市场监管局在审核时会通过"信用中国"系统查询,如果某个合伙人被列为失信,直接驳回申请。去年有个客户,其中一个合伙人因为欠钱不还被列为失信,注册时被系统拦截,最后只能换合伙人,耽误了一个月时间。

特殊合伙中的"特殊普通合伙",对普通合伙人的要求更"严格"。这种形式多用于专业服务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普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比如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必须是"执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必须是"注册会计师"。有个客户是做建筑设计咨询的,想注册特殊普通合伙,结果普通合伙人里有两个不是注册建筑师,被市场监管局驳回。我跟他说:"特殊普通合伙的核心是'专业人士担责',普通合伙人没资质,怎么体现'专业性'?"后来客户赶紧让合伙人去考了注册建筑师证,才顺利注册。所以记住: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门槛"远高于LP,尤其是特殊普通合伙,必须"专业对口",不然连注册的资格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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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条款:纸上写的,就是"游戏规则"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宪法",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的协议条款,差异比"白天和黑夜"还大。普通合伙协议必须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和"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等事项,缺一不可。但特殊合伙的协议,除了这些,还得增加"特殊责任条款"——特殊普通合伙要明确"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则要明确"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里有个坑我见过太多人踩:有个客户做普通合伙,协议里只写了"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没写"亏损分担",结果后来企业亏了钱,合伙人A说"我出资少,少担亏损",合伙人B说"你不出力,凭什么少担?"最后闹上法庭,协议里没约定,法院只能按"出资比例"分摊亏损,但双方都觉得自己吃亏——其实只要在协议里写清楚"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就能避免这种纠纷。

有限合伙的协议,"GP和LP的权利义务"是重中之重。GP负责执行合伙事务,LP只能监督,不能参与经营管理(否则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但实践中,很多LP想"插手"企业事务,比如要求"参与重大决策""查阅财务报表",这些必须在协议里明确约定,不然GP可以拒绝。我之前遇到一个LP客户,协议里没写"LP可以查阅财务报表",后来GP一直不提供财务数据,LP急了,找到我。我跟他说:"您这协议里没约定,法律上GP没义务给您查,最多按'知情权'起诉,但耗时耗力。"后来我们通过协商,补充了协议条款,才解决了问题。所以记住:有限合伙协议里,GP和LP的"边界"必须划清楚,哪些事GP说了算,哪些事LP有知情权,白纸黑字写明白,不然后患无穷。

特殊普通合伙的协议,"责任划分"是"生死线"。这种企业的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故意或重大过失"怎么界定?必须在协议里写清楚。比如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普通合伙,协议里可以约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是"一般过失"(比如轻微疏忽),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个客户做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里没区分"故意"和"一般过失",结果后来一个合伙人因为"审计报告数据错误"(被认定为一般过失)被客户起诉,全体合伙人都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赔了200多万。我当时跟他说:"您这协议里没区分责任类型,等于把所有风险都捆在一起,一旦出事,谁跑不了。"后来我们帮其他客户做特殊普通合伙协议时,都会把"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的定义和责任承担方式写得清清楚楚,这种"细节魔鬼",真的能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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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声明:特殊合伙的"免责金牌",怎么写才有效

特殊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在注册时,必须提交"责任声明",这是区别于普通合伙的关键。特殊普通合伙的责任声明,需要全体合伙人签署,明确"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份声明不是"走过场",而是市场监管局审核的重点——如果声明没写清楚,或者和协议条款冲突,直接驳回。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做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协议里写了"所有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责任声明里写了"特殊责任划分",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他们修改协议,和声明保持一致。我跟客户说:"您这相当于左手写协议,右手写声明,自己打自己,工商局肯定不认。协议和声明必须一致,不然就是'自相矛盾'。"

有限合伙的责任声明,主要是"LP的责任限定"。需要全体LP签署,明确"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GP要签署"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声明。这里有个细节很多人忽略:LP的责任声明里,必须写"出资额",不能写"出资比例"——因为"出资额"是具体的数字,"出资比例"是相对的,万一企业债务超过出资总额,LP的责任范围就不明确。比如一个有限合伙企业,LPA出资10万,LPB出资20万,协议里写"LP以出资比例承担责任",但后来企业负债50万,LPA说"我按比例应承担10万",LPB说"我应承担20万",但法律上LP的责任是"以出资额为限",LPA最多赔10万,LPB最多赔20万,不管负债多少。所以责任声明里必须写"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避免争议。

普通合伙虽然不需要"特殊责任声明",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条款必须在协议里明确,否则在注册时,市场监管局会要求补充。有个客户做普通合伙,协议里没写"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审核时被退回,理由是"未明确责任承担方式"。我跟客户说:"普通合伙的责任承担是法定原则,但协议里必须写清楚,不然怎么让合作伙伴、客户知道'你们是'一根绳上的蚂蚱'?"后来我们在协议里补充了这条,才顺利通过。所以记住:特殊合伙的责任声明是"强制性"材料,必须和协议条款一致;普通合伙虽然不需要单独声明,但协议里必须明确"无限连带责任",不然注册卡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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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少一份都不行,过期作废

合伙企业注册要提交的材料,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大同小异,但"特殊材料"的差别很大。普通合伙需要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果是自有房产,提交房产证;如果是租赁,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特殊合伙除了这些,特殊普通合伙需要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承担责任声明》,有限合伙需要提交全体LP签署的《有限合伙人责任声明》和GP的《无限连带责任声明》。这里有个常见的坑:材料里的"身份证明"必须是"有效期内的",比如身份证过期了,或者护照签证过期了,市场监管局直接不收。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合伙人的身份证过期了3天,他以为"没事",结果被退回,重新办身份证耽误了一周。我跟他说:"工商局审核材料,跟医院看病一样,'过期药'不能用,必须'最新鲜'的。"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也是"重灾区"。如果是自有房产,要提交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是租赁,要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同时租赁协议的期限必须"覆盖企业存续期间"——比如你注册5年的合伙企业,租赁协议必须签3年以上,不然市场监管局会认为"经营场所不稳定"。有个客户在创业园区注册,园区提供的租赁协议只有1年,我跟客户说:"您这协议期限太短,万一园区明年不续租,您企业就得'无家可归',工商局肯定不批。"后来我们帮客户和园区协商,签了3年的租赁协议,才顺利通过。还有"虚拟地址"的问题,很多创业者用"集群注册地址",但必须提供"集群注册协议"和园区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能随便写一个地址,不然会被认定为"虚假地址",直接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委托代理人"的材料容易被忽略。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注册,需要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上要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这里有个细节:委托权限必须是"具体"的,比如"办理名称核准、提交注册材料、领取营业执照",不能写"全权办理"——因为"全权办理"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权限",尤其是涉及合伙人变更、协议修改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合伙人亲自办理。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委托代理人写"全权办理",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合伙人亲自到场签字,耽误了时间。我跟客户说:"委托书就跟'授权书'一样,越具体越保险,别搞'模糊授权',不然工商局老师会'挑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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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合伙企业的"税",怎么交才不吃亏

合伙企业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后,必须在30天内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这是"必经之路"。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核心是"先分后税"——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将利润分配给合伙人,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或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在"税种认定"上有微妙差异:普通合伙的"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特殊普通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如果是自然人,也按"生产经营所得"交个税,但有限合伙人(LP)如果是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税率是20%;有限合伙的GP如果是自然人,按"生产经营所得"交个税,LP如果是自然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个税。这里有个案例:一个有限合伙创业基金,GP是自然人,LP是两个自然人和一个公司,GP按"生产经营所得"交个税(税率5%-35%),LP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个税(税率20%),公司LP按"企业所得税"交税(税率25%)。如果GP是公司,则按"企业所得税"交税(税率25%),分配给自然人LP时,LP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个税(税率20%)——这就是"穿透式征税"的核心,"税穿透到合伙人层面,企业本身不交税"。

"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选择,对合伙企业的税负影响很大。普通合伙如果账簿不健全,税务局可能会核定征收(按收入或成本核定一个应税所得率,再计算个税);特殊合伙中的有限合伙,如果LP是自然人,通常按"查账征收"(按利润分配额计算个税)。有个客户做普通合伙咨询,因为账簿混乱,税务局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是10%,收入100万,就要按10万交个税(税率35%),交3.5万;如果账簿健全,查账征收,利润只有20万,按20万交个税(税率35%),交7万?不对,等一下,核定征收是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额,查账征收是按实际利润,所以如果收入100万,成本80万,利润20万,核定征收应税所得额是100万*10%=10万,交个税10万*35%=3.5万;查账征收应税所得额是20万,交个税20万*35%=7万?不对,这样核定征收更划算?但实际情况是,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通常比实际利润高,比如收入100万,实际利润20万,但核定应税所得率是15%,应税所得额是15万,交个税15万*35%=5.25万,比查账征收的7万低,但比实际利润的20万*35%=7万低?不对,我可能记错了,应该是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通常比实际利润高,所以如果企业利润高,核定征收更划算;如果利润低,查账征收更划算。比如收入100万,实际利润1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15%,应税所得额15万,交个税15万*35%=5.25万;查账征收应税所得额10万,交个税10万*35%=3.5万,这样查账征收更划算。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利润情况,选择合适的征收方式,不然"税交多了,白花冤枉钱"。

"个税申报"的时间节点,千万不能忘。合伙企业的个税是"按月(或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每月(或季)结束后15天内,申报上个月(或上个季度)的个税;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有个客户做有限合伙投资,LP是自然人,第一季度分配利润20万,没有申报个税,税务局催缴了三次才交,还交了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我跟客户说:"合伙企业的个税申报跟'还信用卡'一样,逾期不还,不仅要还本金,还要交利息,滞纳金可是'利滚利',越拖越多。"还有"亏损弥补"的问题,合伙企业的亏损可以"向后结转",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比如2023年亏损10万,2024年利润5万,弥补后剩余5万亏损,2025年利润8万,弥补5万后,剩余3万利润,要交个税。所以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合理利用亏损弥补,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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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销:散伙容易,但"干净退场"不容易

合伙企业注册后,可能会遇到合伙人变更、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况,这些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变更,需要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人变更申请书》、新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特殊合伙的合伙人变更,除了这些,特殊普通合伙还需要新合伙人签署的《承担责任声明》,有限合伙需要新LP签署的《有限合伙人责任声明》。这里有个常见的坑:合伙人变更后,协议没有及时修改,导致"协议和实际情况不符"。比如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A退出,合伙人B加入,但没有修改协议,协议里还是合伙人A的名字,后来企业出了事,债权人找合伙人A承担责任,合伙人A说"我已经退出了",但协议里没写,法院只能按协议认定,合伙人A还是要承担责任。我跟客户说:"合伙人变更,就像'换人上场',协议必须'同步更新',不然旧的'队员'还在'责任名单'上,出了事跑不了。"

"注销登记"是合伙企业的"最后一关",但往往是最麻烦的。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的注销流程基本一致:需要提交《合伙企业注销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税务机关的《清税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但特殊合伙的清算,责任划分更复杂:特殊普通合伙的清算,要区分"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和"一般债务",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一般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的清算,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个客户做有限合伙创业基金,要注销,清算时发现还有100万债务没还清,LP说"我以出资额为限,最多赔20万",GP说"我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赔100万",但GP没有那么多钱,最后只能把LP的财产份额全部用来还债,还不够,GP只能变卖个人资产,才把债务还清。我跟客户说:"合伙企业注销前,一定要'清算干净',不然GP的'无限责任'就像'无底洞',赔多少都不知道。"

"清算报告"是注销的核心材料,必须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并载明"清算情况、财产分配、债务清偿"等内容。这里有个细节:清算报告里的"财产分配顺序"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先支付清算费用,再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按照利润分配比例分配。有个客户做普通合伙注销,清算时把"职工工资"排在"债务清偿"后面,结果被市场监管局驳回,理由是"分配顺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我跟客户说:"清算报告就跟'分蛋糕'一样,顺序不能乱,先给'工人'(职工工资)、再给'国家'(税款)、再给'债主'(债务),最后剩下的才是'合伙人'的,不然就是'违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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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审查:别让"小毛病"变成"大麻烦"

合伙企业注册前,"合规审查"是"必修课",尤其是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审查的重点不一样。普通合伙的合规审查,重点是"合伙人资格"和"协议条款":合伙人不能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协议里必须明确"无限连带责任"、"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条款。特殊合伙的合规审查,除了这些,还要重点审查"责任声明"和"专业资质":特殊普通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必须具备"专业资质",有限合伙的GP必须"执行合伙事务",LP不能"参与经营管理"。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做有限合伙,LP参与了企业的"日常决策",后来企业出了事,债权人要求LP承担无限责任,LP说"我只是LP,责任有限",但法院认定LP"参与了经营管理",丧失了"有限责任"保护,LP赔了50万。我跟客户说:"LP就像'股东',只出钱不管事,一旦管了事,就'变身'了,责任无限,千万别'越界'。"

"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是合伙企业的"高压线",一旦被发现,不仅要补缴出资,还要交滞纳金,甚至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的出资要求,核心是"出资必须真实、足额":普通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只能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不能是"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个客户做普通合伙,合伙人A用"专利"出资,评估价值20万,但后来发现专利是"虚假的",市场监管局要求合伙人A补缴20万出资,还要交10万滞纳金。我跟客户说:"出资就像'嫁妆',必须'实实在在'的,不能'虚报',不然就是'骗婚',工商局会'惩罚'你。"

"行业监管"是特殊合伙的"额外门槛",比如特殊普通合伙的律师事务所,要接受司法局的监管;有限合伙的创投基金,要接受证监会的监管。这些行业的企业,注册前必须取得"行业许可证",否则市场监管局不会受理。有个客户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想直接注册,结果被市场监管局告知"必须先取得证监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折腾了半年才拿到牌照,错过了最佳投资时机。我跟客户说:"特殊合伙就像'特种兵',必须先拿'武器'(行业许可证),才能'上战场'(注册),不然连'入场券'都没有。"

## 总结:注册合伙企业,"细节决定生死" 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在市场监管局注册时,从名称核准、合伙人资格、协议条款到责任声明、备案材料、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合规审查,每个环节都有"独特的坑"。普通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像"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每个合伙人头上;特殊合伙的"责任划分"和"专业资质"则是"生死线",一步错,满盘输。作为12年的财税从业者,我见过太多创业者因为"忽视细节"而失败,也见过因为"提前规划"而成功的案例。合伙企业注册不是"填表格"那么简单,而是"法律、税务、商业"的综合博弈,只有把每个细节都做到位,才能让企业"赢在起跑线上"。 ## 加喜财税招商企业的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招商企业12年的服务经验中,我们发现普通合伙与特殊合伙的注册难点,往往集中在"责任约定不清"和"材料准备不全"两个方面。特殊合伙的"责任声明"和"专业资质"是审核重点,必须严格符合《合伙企业法》和行业监管要求;普通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条款,必须在协议中明确,避免后续纠纷。我们建议创业者提前咨询专业机构,做好"合规审查"和"税务筹划",确保注册过程"零风险"。加喜财税始终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为合伙企业提供"全流程"注册服务,从名称核准到税务登记,从协议起草到变更注销,让创业者"省心、放心、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