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章程的审核标准是什么?

作为一名在企业注册一线摸爬滚打14年的“老工商”,我见过太多创业者因为章程问题“栽跟头”。有人觉得章程就是“注册用的摆设”,随便抄个模板交上去;有人想“创新”写点“特殊条款”,结果被市场监管局打回来反复修改;还有人因为章程里的一个模糊表述,后期股东闹得不可开交,公司差点散伙……其实,章程可不是随便写写的“废纸”,它是公司的“根本大法”,市场监管局审核时,比我们想象中严格得多。今天,我就以12年加喜财税招商经验,跟大家好好掰扯掰扯: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章程的审核标准,到底有哪些“门道”?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章程的审核标准是什么?

主体资格合规

市场监管局审核章程的第一关,永远是“主体资格合不合规”。说白了,就是章程里写的“这家公司到底有没有资格存在”。别觉得这话玄乎,这里面藏着不少“硬杠杠”。首先,企业名称必须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得上。去年有个做跨境电商的客户,想用“环球购”当公司名,觉得大气又贴合业务,结果核名时直接被驳回了。我们一查才发现,“环球”这种涉及“中国”“世界”等字样的名称,得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行业上有特殊贡献的条件,他们当时注册资本才300万。后来改成“XX环球购商贸有限公司”,加上地域前缀,才顺利通过——这就是章程里“企业名称”条款不合规的典型教训。

其次,公司类型必须跟《公司法》对应。你想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里却写“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闹笑话了。不同类型的公司,章程里“股东责任”条款写法完全不同:有限公司是“认缴出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公司是“认购股份,以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一人有限公司还得特别注明“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见过有个初创团队,五个股东想搞“有限责任”,却偷偷在章程里写“若公司破产,股东需共同偿还债务”,审核时被市场监管局直接指出“违反《公司法》第三条”,硬是改了三次才过。

最后,住所和经营范围也得“名副其实”。住所必须是真实、可送达的地址,不能是“虚拟地址”除非有正规园区备案(当然,这个不能明说,大家都懂)。经营范围用语必须规范,得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表述,不能自己瞎编。之前有个客户想做“金融信息服务”,直接写进章程,结果被要求补充“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条款——因为“金融信息服务”属于前置审批项目,章程里没写这个,相当于“告知义务不到位”。说白了,市场监管局看主体资格,就像医生体检,每个指标都得“达标”,不然直接“不给发健康证”(也就是营业执照)。

内容条款合法

章程的“内容条款”,是审核的核心中的核心,说白了就是“写的每一句话都得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了有限公司章程必须包含的8项条款: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股东会职权等。这些“法定条款”一个都不能少,少一个就得打回来。记得有个做餐饮的老板,觉得“股东会职权”太麻烦,直接在章程里写“由总经理全权负责”,结果市场监管局直接指出“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是权力机构,不能通过章程剥夺其法定职权”——股东会决定公司“生死大事”(比如增资、解散、合并),你让总经理一个人说了算,这公司不乱套?

除了“法定条款”,还有“禁止性条款”绝对不能碰。比如不能写“股东可以抽回出资”,这是《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令禁止的;不能写“公司利润全归某一人”,除非是一人有限公司;更不能写“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而不通知其他股东”——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我见过一个“聪明”的客户,想在章程里写“股东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直接过户”,觉得这样“方便转让”,结果被市场监管局指着《公司法》条文说:“你这条款,直接让‘优先购买权’作废了,违法!”最后只能老老实实改回来。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的是“出资条款”必须明确。注册资本多少?怎么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什么时候缴清?这些在章程里必须写得清清楚楚。以前有个客户,注册资本100万,写的是“全体股东于2030年12月31日前缴足”,结果市场监管局直接打回:“认缴期限不能超过公司营业期限,且一般建议不超过20年——你现在写2030年,相当于‘认缴期限10年’,虽然法律没禁止,但显得你们没诚意,建议改成‘2035年’或者‘2040年’,显得更合理”。后来我们帮他们改成“2045年12月31日前缴足”,才通过审核——这可不是“瞎改”,而是市场监管局对“认缴期限”的“合理性审查”,毕竟认缴制不是“认而不缴”,期限太长容易让债权人觉得“没保障”。

权责划分清晰

章程里的“权责划分”,说白了就是“谁说了算,谁担责任,出了问题谁兜底”。市场监管局审核时,最怕看到的就是“模糊表述”——比如“股东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重大事项由股东决定”,这种“说了等于没说”的条款,绝对会被打回来。干注册这行,我最常跟客户说:“章程不是‘抒情散文’,是‘操作手册’,每个条款都得‘可执行’。”

先说“股东权责”。股东有哪些权利(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有哪些义务(按时出资、遵守章程等),必须一一对应。比如“知情权”,章程里可以写“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能写“股东可以随意查阅公司所有文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需要“书面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可以拒绝。之前有个小股东,觉得“我是股东,我想看啥就看啥”,在章程里写“股东有权随时查阅公司所有文件”,结果市场监管局指出:“你这条款扩大了股东权利,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不符合《公司法》对‘知情权’的限制性规定,必须修改。”后来改成“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需书面说明目的并经公司同意”,才符合要求。

再说“董事、监事、高管权责”。董事会怎么组成?董事长怎么产生?监事会行使哪些职权?经理有哪些权限?这些都不能“含糊”。比如“董事长职权”,章程里可以写“董事长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但不能写“董事长可以决定公司所有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得看《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比如“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董事长一个人说了不算。我见过一个科技公司的章程,写“董事长有权决定公司年度预算和对外投资”,结果被市场监管局指出:“对外投资属于重大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应由股东会决议,不能通过章程授予董事长单独决定权。”后来改成“年度预算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超过5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决议”,才符合“权责对等”的原则。

最后是“责任承担条款”。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那么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责任承担(比如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必须明确。还有“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章程里可以写“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不能写“董事可以随意决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得赔偿。之前有个客户,想在章程里写“董事决策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结果市场监管局直接说:“这违反《公司法》的‘勤勉义务’规定,董事决策必须尽到‘普通人在类似情况下应有的谨慎’,不能‘免责’。”最后改成“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才符合法律要求。

制定程序规范

章程的“制定程序”,就是“这份章程是怎么来的,有没有经过该走的步骤”。市场监管局审核时,不仅看内容,还要看“程序正义”——毕竟章程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规矩”,制定程序不合法,内容再好也白搭。我见过不少客户觉得“程序麻烦”,想“省事儿”,结果栽了大跟头。

首先,章程的制定必须经过“股东会/创立大会决议”。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份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通过。这里的关键是“决议程序合法”——股东会会议得有合法的召集程序(提前通知全体股东)、表决方式(一般是一股一票,除非章程另有约定)、会议记录(要有股东签名)。之前有个初创企业,三个股东,其中一个在外地,为了“省事儿”,没通知他就开了股东会,通过了章程,结果市场监管局审核时要求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那个外地股东没签字,直接被退回。后来我们建议他们“补开股东会会议,让该股东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表决并签字”,才勉强通过——这就是“程序瑕疵”的典型后果,哪怕内容没问题,程序不对,照样不行。

其次,章程的修改程序必须严格。公司成立后,修改章程也得经股东会决议,而且“修改章程”属于“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公司)或者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公司)。我见过一个合伙企业,想修改章程增加经营范围,结果只有51%的股东同意,就拿着修改后的章程去审核,市场监管局直接指出:“修改章程属于特别事项,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你们这51%,差远了!”后来他们重新开会,找了几个“摇摆股东”做工作,凑够了67%,才通过审核。所以说,“程序正义”不是“走过场”,是法律对“少数股东保护”和“公司决策稳定”的双重保障。

最后,章程的签署和备案必须规范。章程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要“亲笔签名”,是法人的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前有个客户,章程上的股东签名是“打印的”,不是“手写的”,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所有股东必须亲笔签名并按手印”——现在虽然有些地方可以“电子签名”,但传统纸质注册,手写签名还是“标配”。还有章程备案,必须是“原件”,不能是复印件,而且份数要符合要求(一般是一份正本,若干副本)。我见过一个客户,把章程复印件交上去,审核人员一看就说“这不是原件,拿回去换”,耽误了三天——别小看这些“细节”,程序上的“小毛病”,可能让整个注册流程“卡壳”。

特殊条款审慎

章程里的“特殊条款”,就是那些“超出《公司法》一般规定,但又不违法”的“个性化约定”。市场监管局审核这些条款时,虽然不像“法定条款”那样“一刀切”,但会重点看“是否合理、是否公平、是否可能损害他人利益”。说白了,就是“你可以创新,但不能瞎搞”。

最常见的“特殊条款”是“股权代持条款”。实践中很多股东因为“身份限制”(比如公务员、外籍人士)或“隐私考虑”,会找人代持股权。章程里写“股东A实际持有公司30%股权,由股东B代为持有”,这种条款本身不违法,但市场监管局会重点审核“代持协议的真实性”和“代持的合法性”。比如代持的股东如果是“公务员”,那肯定不行,因为《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如果代持的是“外资股权”,而公司是内资企业,那也违反“外资准入”规定。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客户是内资公司,章程里写“股东C代持外籍股东D的股权”,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供“外资批准文件”和“代持公证”,最后发现D是“境外受限人员”,直接被驳回——所以,写“股权代持”条款,一定要先搞清楚“能不能代”,别到时候“偷鸡不成蚀把米”。

还有“表决权排除条款”,就是“当股东与公司交易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表决”。比如章程里写“股东A与公司签订合同时,该股东不得在股东会就该合同事项行使表决权”,这种条款符合《公司法》的“关联交易回避原则”,市场监管局一般会认可。但如果排除的范围太广,比如“股东只要跟公司有任何业务往来,就不能参与任何表决”,就可能被认为“不合理限制股东权利”。我见过一个客户,想在章程里写“股东B曾与公司有过竞争关系,永久不得参与股东会表决”,结果市场监管局指出:“排除表决权必须有‘正当理由’,且范围不能‘无限扩大’,‘曾有过竞争关系’不能作为永久排除的理由,必须具体化(比如‘股东B目前仍与公司存在直接竞争业务’)。”后来改成“股东B若与公司存在直接竞争业务,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表决”,才符合“审慎性”要求。

最后是“利润分配特殊条款”。《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如果全体股东同意,也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章程里写“股东A占股40%,但分红比例为60%;股东B占股60%,分红比例为40”,这种“特殊分配”条款,市场监管局会重点审核“是否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我见过一个案例,三个股东,两个小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但大股东反对,结果章程里还是写了“特殊分配”,审核时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的同意书”,因为大股东没签字,直接被退回——所以,“特殊条款”不是“少数人说了算”,必须“全体股东共识”,不然很容易引发纠纷。

风险防控到位

章程的“风险防控”,就是“能不能提前想到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并在章程里写好‘解决办法’”。市场监管局审核时,越来越看重章程的“风险意识”——毕竟章程是公司的“应急预案”,写得好,能避免很多后续纠纷;写得不好,公司出了问题“没章可循”,最后可能闹到“解散”的地步。

最典型的“风险防控条款”是“公司僵局处理机制”。公司僵局就是“股东会、董事会决策陷入僵局,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比如两个股东各占50%,一个想增资,一个想减资,谁也说服不了谁。章程里可以写“当公司连续三次股东会无法就重大事项达成一致时,任一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若调解不成,公司解散”。我之前服务过一家餐饮合伙企业,两个大股东因为“要不要开分店”吵了半年,一个想“快速扩张”,一个想“稳扎稳打”,股东会开了三次都没结果,公司业务停滞。后来才发现他们章程里根本没写“僵局怎么处理”,最后只能走司法解散,损失惨重。如果当初能在章程里写“僵局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公司进行估值,一方收购另一方股权”,或者“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每人一年)”,可能就能避免这种局面——市场监管局现在看章程,会重点看“有没有这种‘预防性条款’”,毕竟“防患于未然”比“事后补救”重要得多。

还有“股东退出机制”。股东想退出怎么办?是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还是减资退出?章程里必须明确。比如“股东若想退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若公司无法回购且无人受让,公司可减资回购该股东股权”。这种条款既保护了“退出股东”的权利,也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市场监管局一般会认可。但我见过一个客户,章程里写“股东若想退出,必须无偿转让给其他股东”,结果市场监管局指出:“这违反了‘公平原则’,股东出资是‘有偿的’,退出时‘无偿转让’显失公平,必须修改。”后来改成“股东退出时,可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转让价格”,才符合“合理性”要求。

最后是“清算条款”。公司解散后怎么清算?清算组成员怎么产生?清算顺序是什么?这些在章程里也得写清楚。比如“公司解散后,由股东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我见过一个案例,公司解散后,股东们因为“清算顺序”吵架,都想“先拿钱”,结果发现“职工工资”还没付,被职工起诉。如果当初章程里写明了“清算顺序”,这种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市场监管局审核清算条款时,会重点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清偿顺序’规定”,毕竟“清算顺序”是“法定顺序”,不能乱来,不然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总结:章程审核,合规是底线,合理是关键

说了这么多,其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章程的审核标准,可以总结成一句话:“合法是底线,合理是关键,程序是保障,风控是加分项。” 合法,就是所有条款都不能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合理,就是条款要符合公司实际,不能“一刀切”也不能“瞎创新”;程序,就是制定和修改章程必须经过法定步骤,不能“省事儿”;风控,就是章程要能提前防范风险,避免后续纠纷。

作为在加喜财税干了14年的“老工商”,我见过太多因为“章程问题”导致注册失败、股东纠纷、公司经营困难的案例。其实,章程不是“注册的障碍”,而是“公司的护身符”——一份好的章程,能让公司“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让股东“权责清晰、合作顺畅”。所以,创业者在制定章程时,千万别“想当然”,也别“抄模板”,一定要找专业的人帮忙,把每个条款都“掰扯清楚”。未来,随着公司治理越来越精细化,市场监管局对章程的审核可能会更侧重“实质合规”(比如条款是否能真正防范风险)而非“形式合规”(比如有没有漏掉法定条款),这就要求企业在制定章程时,不仅要“合法”,更要“合理”,让章程真正成为公司发展的“指南针”。

加喜财税的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深耕企业注册领域14年,深知章程审核是市场监管工作的“第一道关卡”,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基石”。我们始终认为,一份合格的章程不仅要“合法”,更要“合理”——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也要贴合企业实际运营需求。通过梳理数千家企业的章程审核案例,我们发现80%的退回问题集中在条款模糊、权责不清、程序不规范三类。为此,我们建立了“章程合规预审机制”,在提交前帮客户逐条核对,确保每个条款都有法律依据、每个约定都有执行路径。未来,我们将继续聚焦章程的“风险防控”和“治理优化”功能,助力企业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行稳致远。